《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了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的具體流程。如投標人通過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對招投標活動進行投訴,極易造成招投標活動管理的混亂。
為防止投訴權被濫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對惡意投訴應當予以駁回,如惡意投訴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惡意投訴人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修正)(國務院令第709號)
第六十一條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七十七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覆,繼續進行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並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A十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