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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領域違法分包、轉包、掛靠法律定性的邏輯旋渦
轉包和違法分包在現行司法解釋中往往一同出現,其法律後果及權利人實現權利的形式也較為類似,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借用資質(掛靠)與轉包和違法分包之間卻有較為不同的法律後果。 因此,本文意在分析轉包與借用資質(掛靠)之間的幾個較為核心的法律問題,以期與各從業者能有一些交流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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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的認定(2019)
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應嚴格依法籤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嚴禁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肢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序發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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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情形下的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筆者認為:該裁定認定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對其違法分包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因為無論是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八條,還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否則,就違反了該法律規定。 (三)被告C是否應當向原告D建設有限公司承擔支付剩餘工程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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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合同關係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對實際施工人的責任承擔
但在層層轉分包關係下,實際施工人能否參照適用該條款,要求非直接合同關係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承擔責任,理論和實務存在較大爭議。筆者認為,參照最高院對該條款的具體解讀和實務適用,中間環節的相對發包人一般不屬於該條款的責任承擔主體,但鑑於多層轉分包情況下法律關係複雜,個案差異較大,不能絕對排除其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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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層轉包或違法分包下實際施工人可向誰主張工程欠款
,丙又將工程分包給實際施工人丁,也即承包人實施了層層轉包或違法分包,在現實生活中,諸如此類的建築工程層層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問題屢見不鮮,難以根除,由此造成的工程款拖欠,也即層層轉包或違法分包情形下的拖欠工程款,甲、乙、丙、丁各方該如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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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情形下,實際施工人應當如何主張權利
持否定觀點的人認為,從文義解釋出發,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僅適用於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之情形,因此掛靠下的實際施工人不得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觀點一);持肯定觀點的人認為,發包人、出藉資質的人和無資質的掛靠人對於掛靠事實都是明知的,無資質的人借用有資質企業資質與他人訂立的施工合同無效,而有資質企業與發包人訂立的合同因意思表示虛假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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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混淆考點,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行為的界定
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2020版考試用書對「建設工程承包製度」這一節進行了修訂,主要依據的是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號)的規定。本文對建設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行為的界定進行具體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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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豐研究 | 掛靠關係下實際施工人的權利分析
在掛靠情形中,筆者認為至少存在兩種的法律關係,第一個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係,第二個為掛靠法律關係。特別情況下,也存在違法分包、違法轉包法律關係下的掛靠法律關係。2、《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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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人員「掛靠」行為如何認定?法律後果是什麼?
而掛靠經營正是對行政審查的規避和違反,掛靠者在不具備資質的的情形下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從事市場活動,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因此,掛靠經營在行政法上屬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對掛靠單位和被掛靠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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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鐘弄懂違法發包、轉包、分包和掛靠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或者肢解發包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範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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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人能不能直接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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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分包、轉包、內包、掛靠之間的區別
因此,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和法人屬於同一主體,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他人」或「第三人」。因此,內包只是法人經營的策略或手段,不屬於轉包。 符合內包情形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應以轉包或掛靠而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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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分包、轉包、內包、掛靠之間的區別
因此,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和法人屬於同一主體,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他人」或「第三人」。因此,內包只是法人經營的策略或手段,不屬於轉包。符合內包情形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應以轉包或掛靠而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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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中的發包、承包、分包、轉包、內包、掛靠(2019)
合法分包是法律允許的、有效的;違法分包是法律禁止的、無效的。合法分包是指除違法分包情形下的分包。因此,理解、把握了違法分包也就理解、把握了合法分包。根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規定:違法分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肢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序發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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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掛靠領域責任承擔問題的分析
(三)不構成表現代理對外商事糾紛責任掛靠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訂立、履行合同,掛靠人對外商事行為不構成表現代理,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掛靠人自行承擔責任。該相對性理論在我國的立法依據為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相對性原則是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則,合同相對性理論是在實行完全的市場經濟模式下所適用的基本規則。掛靠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訂立、履行合同,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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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及相關法律對掛靠行為的規定亟待完善
在目前法律法規相對缺乏的情況下,如何認定掛靠行為,以及掛靠雙方不同情形下對外如何承擔民事責任,正是許多工程糾紛案件的重點與難點問題。一、依《建築法》規定難以認定掛靠行為及其違法嚴重性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隨著國家政策的調整和路線的轉變,我國的經濟、社會各方面在黨的領導下,有著很大進步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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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關係中由掛靠人承擔直接責任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由被掛靠人直接承擔合同責任,並由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4. 由掛靠人直接承擔合同責任,並由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四種處理模式,即「由掛靠人直接承擔合同責任,並由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方式,既對外完整全面地保護了合同相對人的權利,又解決了掛靠的內部關係問題,尤其是避免了實際應當承擔責任的掛靠人因可以逃避責任而虛增合同結算價款從而損害被掛靠人利益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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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及後果
那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及後果有哪些?下面由薛飛律師為您進行相關解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及後果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1.《解釋》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法律未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1.《合同法》第2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需注意: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予以接受,則合同仍然成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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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建設工程領域中的「掛靠」
同樣這些點也是掛靠區別與違法轉包的關鍵點。如被認定為掛靠關係,那麼便可突破合同相對性,掛靠方(實際施工人)可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包方承擔欠付工程款的支付責任。如果相對人不知道掛靠事實,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有資質的建設企業,則應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雙方所籤訂的協議直接約束善意相對人和有資質的建設企業(被掛靠人),該協議並不屬於無效協議。本觀點在(2019)最高法民申1245號判決中有所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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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中,轉包與掛靠有啥區別?
第四條 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故無論是轉包還是掛靠,都屬於法律禁止的行為,所籤訂的合同均無效,二者在法律後果方面沒有什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