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分包、轉包、內包、掛靠之間的區別

2021-01-08 騰訊網

建設工程中發包、承包、分包、轉包、內包、掛靠是工程中一個很普遍的工程現象和常見的法律問題,也是大家經常遇到或者聽到的問題。很多人把這幾者的關係容易給整混淆。

因此,今天主要針對「三包一靠」的法律問題進行簡單總結。

「三包一靠」的法律含義

分包

我國的《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合同法》等法律性的規定,分包就是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將其承包範圍內的部分工程項目交給第三人完成的行為。

分包是法律允許的行為,合法的分包是不為法律所禁止的。

分包從法律的角度上分為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從內容上分為勞務分包和專業工程分包。這兩類情況在工程中尤為常見。

1、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都需要具有相應的工程資質而且必須在資質等級規定的範圍內從事的活動。也就是合法的分包必須分包給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或者公司。反之則是違法分包。

2、合法分包與違法分包

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第78條第2款規定,違法的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況:

(一)總承包方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關資質條件的單位。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方合同中沒有約定,但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方將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上面是法律對違法分包的有關界定

老鐵認為違法分包的法律特徵有如下幾點

1)分包給不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和公司。

2)未經約定或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

3)將工程主體結構施工分包。(主體工程勞務分包不算違法分包,因為其為勞務僅人工)

4)二次分包。(就是施工總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公司A,公司A有分包給公司B)

因此,合法分包主要是指主體符合資質要求、專業工程經約定或認可條件下的分包。分包的內容是除主體結構的施工外的部分內容,只允許一次分包且分包指向內容合法。

3、勞務分包

工程實際中,對於勞務分包有兩種情況需要注意:

第一種情況是合同中沒有關於勞務分包的約定或者沒有得到建設單位認可而將承包範圍內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其他單位完成。

這種情況是否屬於違法分包?要區別情況來看。

如果其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備資質且在資質條件允許範圍內的分包,不屬於違法分包;如果其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資質或雖然有資質但不在資質許可條件允許範圍內的分包,屬於違法分包。

勞務分包是否違法,不以合同約定或建設單位認可為條件。也就是說勞務分包不需要經過建設單位的認可。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作了細化規定:「下列行為,屬於違法分包:……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這條規定根據分包的內容不同而確立了是否屬於違法分包的認定標準。

同理,也不能把勞務分包看作「二次分包」而認定為違法分包。

第一種情況是以勞務分包為名、工程分包為實的分包形式。

勞務分包企業只能具備勞務作業的資質,而不可能具備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的資質,因此,勞務分包企業只能接受勞務作業的分包,而不能接受工程分包。

勞務分包和工程分包最大的法律區別就是分包內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項工程、是否計取工程款。

勞務分包的指向對象是專業工程中剝離出來的簡單勞務作業、計取的是直接費中的人工費和一定的管理費,其對價屬於法律上的「勞務報酬」。

工程分包的指向對象是分部分項工程、計取的是直接費、間接費、稅金和利潤,其對價屬於法律上的「工程款」。

老鐵認為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的區別就是是否包工包料,僅包工為勞務分包,包工包料就為工程分包。

工程中,經常遇到以勞務分包為名行工程分包之實的分包行為。因為勞務分包企業不具備專業承包的資質,雖然以勞務分包為名實施分包行為,但這種行為屬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第1項規定的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的行為,屬於違法分包行為。

轉包(肯定非法)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3款的規定,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等規章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本單位人員的認定標準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係。分包工程發包人並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派駐相應管理人員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否則,違反上述規定則認定為「視同轉包」行為。

根據上述分析,轉包主要有全部轉包和肢解分包兩種形式。不論是哪種形式,轉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轉包不存在合法與否,只能是非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籤定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法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據此,以後的工程實務中不能再把勞務分包看作轉包而認定無效。

內包(合法)

「內包」又叫「內部承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後,將工程交由內部職能機構或者部門負責完成的一種經營行為。

也有人認為內包屬於轉包的一種形式和變種,是無效的。但老鐵認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工程行業的慣例,內包應該算是是合法有效的。

因為內包的主體是承包人的內部機構或者部門屬於公司內部管理,承包人承包工程項目後,將工程交由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完成的行為不屬於《建築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將工程轉包給他人或第三人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法人的內設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人格,屬於法人的一個部分,法人對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行為負責。

因此,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和法人屬於同一主體,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的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他人」或「第三人」。因此,內包只是法人經營的策略或手段,不屬於轉包。

符合內包情形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應以轉包或掛靠而認定無效。

掛靠(肯定非法)

掛靠在現行法律意義上主要是指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進行工程建設的行為。

掛靠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但同時也是實務中普遍存在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9條規定,掛靠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如下幾種:

(一)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二)資質等級低的建築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築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三包一靠」是否違法,如何界定

合法分包和內包屬於法律允許的經營行為,因此,對於合法分包和內包應認定為有效並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

違法分包、非法轉包和掛靠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對此,法律明確規定這三種行為無效。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結算問題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20條的規定,轉包、掛靠籤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按實際施工人的建築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但對施工人主張的工程結算中有關計劃利潤部分的請求可不予支持。

根據實務中的慣例,違法分包合同的結算也可參照以上規定進行。至於違法分包、非法轉包、掛靠的行政、刑事責任問題,《建築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作出了具體規定。

總結起來主要有罰款、降低或吊銷資質、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包一靠」的法律區別

一、轉包與內包的區別

轉包是非法的建設行為,內包是合法的經營手段。

轉包的對象是轉包人之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內包的對象則是承包人的內設機構或分支機構。

轉包情況下,轉包人不對工程進行管理;內包情況下,承包人要對工程進行管理並承擔責任。

二、分包與轉包的區別

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違法的;轉包不管哪種形式的轉包都是違法的。

合法分包的內容是除主體結構施工外的部分工程分給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或者公司。

轉包的內容是承接的全部工程。

合法分包的情況下,承包人要對分包工程進行現場管理;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則不對工程進行管理。

合法分包情況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資質才是有效的;轉包情況下,無論轉承包人是否具有資質,都是無效的。

二次分包屬於違法分包,肢解分包則名為分包實為轉包。

三、轉包與掛靠的區別

在對外關係表現上的區別

轉包在對外關係的表現形式上存在兩個獨立的關係,即轉包人與發包人的關係、轉包人與轉承包人的關係。

掛靠關係中,因為是屬於借名行為,一般在對外關係上表現為發包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關係。

轉包關係下,轉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名義進行活動;掛靠關係下,掛靠人一般以被掛靠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轉包關係中,轉包的對象可以是有資質的單位,也可以是無資質的單位還可以是個人;掛靠關係中,掛靠人一般是無資質或資質條件不夠的單位或個人。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的「三包一靠」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準確理解和把握這個問題,是準確分析和處理實務問題的關鍵。工程實際中,應該嚴格區分以上概念並準確進行實務處理。

精品學習資料,有弱電、室分工程學習資料。入行必備,培訓必備!

相關焦點

  • 工程中分包、轉包、內包、掛靠之間的區別
    建設工程中發包、承包、分包、轉包、內包、掛靠是工程中一個很普遍的工程現象和常見的法律問題,也是大家經常遇到或者聽到的問題。很多人把這幾者的關係容易給整混淆。因此,今天主要針對「三包一靠」的法律問題進行簡單總結。
  • 工程建設中的發包、承包、分包、轉包、內包、掛靠(2019)
    來源:法律講堂、住建部官網2019年1月1日,住建部印發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對於工程建設中的「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與查處進行了統一規定。工程建設中的發包、承包、分包、轉包、內包、掛靠是實務中一個非常普遍的工程現象和常見的法律問題。
  • 勞務分包、轉包、內包、掛靠,它們有何不同
    建築工程中的勞務分包、轉包、內包、掛靠即「三包一靠」,在現實中比較普遍,但很多農民工並不知道,它們有的因為有效而受法律保護,有的則由於無效而被所法律禁止,也就是說,效力不盡相同。就承建單位與建築單位在建築合同中沒有勞務分包的約定或勞務分包沒有得到建設單位認可時,是否屬於違法分包問題,應當區別對待:如果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備資質且在資質條件允許範圍內的分包,不屬於違法分包;如果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資質或雖然有資質但不在資質許可條件允許範圍內的分包,屬於違法分包。
  • 建設工程領域違法分包、轉包、掛靠法律定性的邏輯旋渦
    來源:總包之聲 文:韓思放 在目前我國建設工程領域,違法分包、轉包、借用資質(掛靠)等問題在行業內不在少數。 這與建設工程行業的特性分不開,也有其他各種各樣的現實因素。
  • 建設工程合同中,轉包與掛靠有啥區別?
    項秦律師 作一、如何判斷是屬於轉包關係還是掛靠關係?轉包人是指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承包的全部工程整體或者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承包單位。轉包存在兩個法律關係:一是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總承包合同關係,有關總承包合同的籤訂、工程施工和工程進度款支付與工程結算等均應按約定由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二是承包人與次承包人的轉包合同關係,次承包人依據轉包合同進行施工,並向承包人負責,但次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並無合同關係,次承包人向承包人主張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結算。
  • 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的認定(2019)
    本辦法所稱的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具體是指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第四條 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應嚴格依法籤訂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嚴禁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肢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序發包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的行為。
  • 工程施工中如何區分掛靠關係和轉包關係 | 法律實務
    在某些場合既存在掛靠的關係,又有轉包的行為;在某些場合則可能當事人之間通過掛靠的關係承接工程,而沒有事實上轉包;同樣地,在某些場合內則有可能當事人之間存在轉包,但是並沒有掛靠的關係。掛靠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應地,對於承包人轉包的情況,根據《建築法》第67條的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其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者承擔的責任內容完全相同。
  • 易混淆考點,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行為的界定
    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2020版考試用書對「建設工程承包製度」這一節進行了修訂,主要依據的是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號)的規定。本文對建設工程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行為的界定進行具體介紹。
  • 三分鐘弄懂違法發包、轉包、分包和掛靠
    ,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六)建設單位將施工合同範圍內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又另行發包的;   (七)建設單位違反施工合同約定,通過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單位選擇其指定分包單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發包行為。
  • 淺析建設工程領域中的「掛靠」
    同樣這些點也是掛靠區別與違法轉包的關鍵點。如被認定為掛靠關係,那麼便可突破合同相對性,掛靠方(實際施工人)可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包方承擔欠付工程款的支付責任。如果相對人不知道掛靠事實,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有資質的建設企業,則應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雙方所籤訂的協議直接約束善意相對人和有資質的建設企業(被掛靠人),該協議並不屬於無效協議。本觀點在(2019)最高法民申1245號判決中有所體現。
  • 淺議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的區分及處理
    二、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區別的表現及原因分析  (一)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之間的區別  1、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兩者涵蓋的範圍不同。分包合同的內容或者標的不同是兩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勞務分包的內容僅為工程施工中的勞務部分。工程分包則包含完成專業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專業技術、管理、材料的採購等等。
  • 如何界定勞務分包還是專業工程分包或者轉包
    【學員問題】如何界定勞務分包還是專業工程分包或者轉包?  【解答】其實勞務分包本身並沒有嚴格的界定範圍。有觀點認為,界定的標準在於是否包工包料,即包工又包料的屬於專業工程分包或者轉包。我們認為以是否包材料作為界定標準是不科學的。建築工程的資質管理的內涵除了考慮施工企業的硬體設施之外更注重企業的軟體即技術以及管理水平。
  • 層層轉包或違法分包下實際施工人可向誰主張工程欠款
    ,乙將自己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給工程分包人丙,丙又將工程分包給實際施工人丁,也即承包人實施了層層轉包或違法分包,在現實生活中,諸如此類的建築工程層層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問題屢見不鮮,難以根除,由此造成的工程款拖欠,也即層層轉包或違法分包情形下的拖欠工程款,甲、乙、丙、丁各方該如何承擔責任?
  • 掛靠情形下的法律後果?違法分包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
  • 「建設工程」實際施工人可以向轉包人主張工程款
    在司法實踐中,轉包更多地表現為,轉包人在承接建設工程後並不成立項目部,也不派駐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施工現場進行現場管理和技術指導。對於掛靠和轉包怎樣區別,在實踐中沒有明確的標準,這就給實務帶來許多困惑。就本案而言,涇渭公司與武東的關係認定為掛靠更為恰當。
  • 一文讀懂工程建設「三包一靠」這點事兒
    、承包、分包、轉包、內包、掛靠(2019)2019年1月1日,住建部印發的《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對於工程建設中的「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與查處進行了統一規定。
  • 掛靠人能不能直接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 掛靠模式中實際施工人的權利救濟
    顯然,這個論證存在著相當程度的自我說服因素於其中——即雖然關於掛靠模式中掛靠人非實際投入履行,背離實際施工人概念及被保護的主旨,與質量安全隱患問題的現象或許的確高於轉分包模式,但就建設工程中普遍存在的層層轉包狀態與掛靠人、轉承包人皆是實際權利義務主體而言,這起碼不是掛靠模式所獨有並區別於轉分包的特徵。
  • 一文詳解:建設工程掛靠合同無效,「掛靠費」怎麼辦?
    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協議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但司法實踐中常有被掛靠人基於掛靠協議要求掛靠人支付管理費,或者被掛靠人收取工程款後扣除掛靠費後再將工程款支付給掛靠人,掛靠人拒絕支付掛靠費從而產生爭議。
  • 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有哪些?
    分包中有勞務分包、工程分包等等,那麼你知道什麼是勞務分包,而什麼又是工程分包呢?單從名字上面就知道工程分包與勞務分包是不同的。那麼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有哪些呢?律師365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勞務分包是施工行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範圍內允許。但是禁止勞務公司將承攬到的勞務分包再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的公司;禁止主體工程專業分包,主體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二、什麼是工程分包工程分包一般由總包或者業主負責,總包負責一般分包,業主負責指定分包。分包管理歸總包負責,並對其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