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豐研究 | 掛靠關係下實際施工人的權利分析

2020-10-31 文豐律師

建設工程領域內實際施工人的客觀存在,是經濟發展長河中的插曲,其客觀危害性的確很大,也造成建築領域利益至上的不良風氣,但隨著社會的進步,該等情況必然越來越少直至消失。為了解決目前掛靠關係中實際存在的法律問題,筆者就掛靠關係下實際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向發包方主張工程價款簡析如下:

一、實際施工人的認定

實際施工人顧名思義實際進行施工的人,那麼是不是實際進行施工就是實際施工人呢?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表述承包人時,一般使用「承包人」、「建築施工企業」、「施工人」或「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等。而「實際施工人」首次出現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1」)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實際施工人出現的前提要件是建設施工合同存在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及借用有施工資質的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等無效情形,並將「實際施工人」定義為無效施工合同中實際承攬工程的低於法定資質的施工企業、非法人單位、農民工個人等,具體包含借用建築企業的名義或者借用資質證書承接建設工程的承包人、違法分包中接受建設工程分包的分包人、非法轉包中接受建設工程轉包的承包人等情形。其中,借用有施工資質的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時,出借方與借用方就形成了掛靠法律關係,此時的借用方即為實際施工人。

通常情況下,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的憑證主要應當包括:合同、施工圖紙、工程洽商記錄、設計變更、工程質量籤認、施工日誌、工程量報表、建築設備、材料、人工投入等施工資料【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737號民事裁定書】。故,認定「實際施工人」時應當根據相關合同、施工資料、費用承擔、墊資情況、工程款收付款情況等綜合判斷。

二、掛靠情形下法律關係分析

2019年1月3日,住建部制定了《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所謂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一)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於掛靠的。

在掛靠情形中,筆者認為至少存在兩種的法律關係,第一個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係,第二個為掛靠法律關係。特別情況下,也存在違法分包、違法轉包法律關係下的掛靠法律關係。例如:

1、A(發包人)→ B(承包人)→ C(掛靠人)

2、A(發包人) →B(承包人)→ C(分包人/轉包人) → D(掛靠人)

根據合同法中合同相對性的基本原則,各參與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根據相關合同分別處理。例如,在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雙方形成的是施工合同法律關係。若承包人存在掛靠情形,承包人與掛靠人形成掛靠合同法律關係。

三、掛靠實際施工人能否向發包方主張工程價款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611號、(2018)最高法民終391號及(2017)最高法民申3613號等判例,筆者總結相關觀點如下:

1、在掛靠關係下,掛靠人系以被掛靠人名義訂立和履行合同,其與作為發包人的建設單位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對實際完成施工的工程價款,其僅能依照掛靠關係向被掛靠人主張,而不能跨越被掛靠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掛靠情形,是因掛靠關係中的實際施工人不能援引該司法解釋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而非免除被掛靠人的付款義務。

2、《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可見,該條文並未明確規定掛靠的實際施工人有權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即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關係中的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應當以不突破合同相對性為基本原則,只有特定情況下,方能突破合同相對性。該第二款的規定是考慮到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情形下,不突破合同相對性會造成農民工討薪無門、導致矛盾激化的後果,為了保護農民工的利益而制定的,僅在特殊情況下適用。

3、在掛靠施工情形中,存在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係,一為建設工程法律關係,一為掛靠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根據相關合同分別處理。掛靠關係下的實際施工人,其亦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對方(發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合同權利。掛靠方與被掛靠方雙方仍可另尋法律途徑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適用於建設工程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情況,不適用於掛靠情形。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同一時期做出了不同裁判結果,例如(2018)最高法民終128號、(2018)最高法民再265號,該等判決均認定掛靠關係下實際施工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筆者對相關判例進行研究發現,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沒有形成一刀切的統一裁判規則,是因為各個案件存在不同的特殊背景。但根據案件情況大致可以分為兩類情形:第一類,根據案件基本事實證據,基本可以認定發包人對掛靠行為知情,但並未提出異議的,故雙方形成事實建設工程合同關係,進而認定掛靠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第二類,發包人對掛靠情形不知情,實際施工人不能證明掛靠人和發包人之間存在事實施工合同關係、不能證明發包人知曉並認可實際施工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掛靠人無權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或者以實際施工人身份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支付工程價款。

綜上,筆者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法規的越加完善,社會價值導向逐漸改變或提升。最初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更多的考慮實際施工人農民工工資的發放問題,所以規定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責任。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則要求必須查清發包人具體欠付工程款金額並承擔相應的責任,避免執行過程中工程款數額不明無法執行的問題。如今,2020年5月1日實施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進一步規範農民工資支付問題,避免農民工集體維權等社會矛盾發生。那麼在該等背景下,掛靠關係下的實際施工人所要主張的工程款中,或可能不包括農民工工資,僅僅是其墊付材料款或利潤等。所以,若此時通過突破合同相對性,以保護違法掛靠人的權益,勢必將形成不良的社會價值導向,但發包人知情或同意掛靠情形,應當除外。

鄧志鵬律師

文豐所合伙人

執行主任

主要榮譽:河南省律師行業優秀共產黨員、 鄭州市司法局優秀共產黨員

執業專長:民商事法律事務、房地產建築法律事務

從業經驗:先後為河南省國土資源開發投資管理中心、鄭州海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中海地產)、河南省房地產業商會、河南瀚海置業有限公司、河南新田置業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光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鄭州黃河大觀置業有限公司、鄭州華商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鄭州臺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南天鑫置業有限公司、河南宏升置業有限公司、河南美僑置業有限公司、河南大禹置業有限公司、和合萬豐河南置業有限公司、河南庭鑫置業有限公司、漯河市舒曼置業發展有限公司、駐馬店市華城置業有限公司、河南吉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南神火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路達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河南省公路工程物資有限公司、河南科學技術出版社有限公司、恆安標準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鄭州國貿商業有限公司、鄭州悅家商業有限公司(家樂福)、鄭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新長城實業有限公司長城飯店、大山外語教育集團、河南谷石固廢資源利用有限公司等企事業單位,提供專項法律服務或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熟練掌握土地一級開發流程及房地產各類項目開發流程,多次參與房地產項目公司組建、項目管理、項目重組、項目轉讓、項目融資、土地使用權轉讓、城中村改造、舊城改造、新農村建設項目及礦業權收購與轉讓等專項非訴業務;成功代理多起房地產合作開發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糾紛、房地產項目代建合同糾紛等商事案件,積累大量訴訟和非訴的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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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焦點

  • 掛靠模式中實際施工人的權利救濟
    故,本文所稱的實際施工人,主要是指符合實際施工人認定條件的掛靠人,亦涵蓋掛靠模式下的其他可能存在的實際施工人。……該解釋第二條賦予主張工程款的權利主體為承包人而非實際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主張掛靠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可越過被掛靠單位直接向合同相對方主張工程款,依據不足。」
  • 掛靠情形下,實際施工人應當如何主張權利
    ,借用有資質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現象較為普遍,這種行為在行業中通常被稱為掛靠,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發包人訂立施工合同,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通常又通過掛靠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等方式約定各自權利義務。但掛靠人與發包人基於合同訂立、履行產生了法律關係,掛靠人仍享有債法上的請求權,依據合同法第58條和司法解釋一第2條之規定,工程質量合格的前提下,掛靠人也即實際施工人有權直接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例如 (2019)最高法民再329號一案即持該觀點(觀點二)。
  • 掛靠情形下的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377號、(2017)最高法民申3613號民事裁定,在掛靠施工情形中,存在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係,一為建設工程法律關係,一為掛靠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根據相關合同分別處理。
  • 被掛靠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實際施工人如何維權|訴訟指引
    題目:《被掛靠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實際施工人如何維權|訴訟指引》副標題:《以鹽城二建破產案件當中實際施工人的維權訴訟為例,分析被掛靠企業破產情況下,實際施工人的維權訴訟指引》前言:在建設工程實踐領域,建築施工企業也已從最初的純勞務競爭,到分包的項目管理競爭,到今天總承包管理的競爭,這中間往往涉及到掛靠關係。
  • 誰是真正的實際施工人
    無效合同中的實際施工人雖然普遍存在於建築施工領域,但很多由於不具備施工資金、技術及組織能力,工程施工能力差,十分容易與發包人產生各種各樣的糾紛。也正是基於這樣的狀況,《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才創設了「實際施工人」的概念,並規定了其擁有的相應權利和義務。
  • 工程施工中如何區分掛靠關係和轉包關係 | 法律實務
    第五,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是否有勞動合同關係不應成為認定掛靠關係的重點。在個體包工頭掛靠到有相應施工資質企業名下承接工程的情況下,被掛靠企業通常與個體包工頭之間籤訂內部承包協議,將待建工程的管理、經濟、技術責任完全轉嫁給個體包工頭,因此認定是否存在出藉資質或者掛靠的關係,應從實際考慮出發,不應當以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係作為判斷標準。
  • 實際施工人,可以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嗎?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之後,實際施工人是否完全不具備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可能性在《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出臺前,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是否包括實際施工人,實務中普遍存在爭議,曾有相關案例研究調查發現,涉及實際施工人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案件中,接近20%以上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 ...無論何種情形,均不能僅以掛靠關係而簡單否定掛靠人的工程款...
    如果相對人不知曉掛靠事實,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掛靠人,則應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雙方所籤訂協議直接約束善意相對人和被掛靠人,此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可能形成違法轉包關係,實際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價款請求承包人和發包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相對人在籤訂協議時知道掛靠事實,即相對人與掛靠人、被掛靠人通謀作出虛假意思表示
  • 工程層層轉包,實際施工人能否向無合同關係的承包人主張工程款
    五、實際施工人與總包人之間無合同關係,能否起訴總包人或無合同關係的轉包人本文為了簡化和說明問題,文中所稱總包人並非指工程總承包下的總承包人,僅是為了方便區分多層轉包模式下各層次的承包人,總包人是指多層轉包關係中從發包人處取得工程的承包人(即上圖中的承包人甲)。
  • ...論何種情形,均不能僅以掛靠關係而簡單否定掛靠人的工程款請求權
    如果相對人不知曉掛靠事實,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掛靠人,則應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雙方所籤訂協議直接約束善意相對人和被掛靠人,此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可能形成違法轉包關係,實際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價款請求承包人和發包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相對人在籤訂協議時知道掛靠事實,即相對人與掛靠人、被掛靠人通謀作出虛假意思表示,則掛靠人和發包人之間可能直接形成事實上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
  • 「最高院判例」借用資質實際施工人無權向出藉資質方主張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判決認定中頂公司與朱天軍之間系掛靠關係,而非轉包、違法分包關係。即使朱天軍為掛靠關係下的實際施工人,其也並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原判決適用第二十六條錯誤。
  • 掛靠人能不能直接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 最高法:無論何種情形,均不能僅以掛靠關係而簡單否定掛靠人的工程款請求權
    如果相對人不知曉掛靠事實,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掛靠人,則應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雙方所籤訂協議直接約束善意相對人和被掛靠人,此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可能形成違法轉包關係,實際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價款請求承包人和發包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相對人在籤訂協議時知道掛靠事實,即相對人與掛靠人、被掛靠人通謀作出虛假意思表示,則掛靠人和發包人之間可能直接形成事實上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
  • 最高法裁判:無論何種情形,均不能僅以掛靠關係而簡單否定掛靠人的工程款請求權
    如果相對人不知曉掛靠事實,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掛靠人,則應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雙方所籤訂協議直接約束善意相對人和被掛靠人,此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可能形成違法轉包關係,實際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價款請求承包人和發包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如果相對人在籤訂協議時知道掛靠事實,即相對人與掛靠人、被掛靠人通謀作出虛假意思表示,則掛靠人和發包人之間可能直接形成事實上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
  • 掛靠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10.掛靠人非實際施工人,向誰主張工程款,依據不同——掛靠人非轉包關係實際施工人,不能依最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第2款規定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案情簡介:2007年,建築公司與工程公司籤訂協議,約定前者施工,後者提供資質。其後,工程公司與開發公司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 「掛靠人」有權索要工程款嗎?
    二、掛靠型實際施工人是否有權直接起訴發包人(一)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建工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 掛靠施工裁判規則匯總
    ——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籤訂施工合同效力,應根據合同相對人是否善意、在籤約時是否知道掛靠事實來認定。 8.發包人已付清工程款,掛靠施工人只能起訴承包人——發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工程款,掛靠施工人訴請發包人給付工程款的,因無合同關係亦無事實依據,故不予支持。
  • 建設工程掛靠領域責任承擔問題的分析
    ,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藉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繫,沒有勞動關係,沒有財務管理關係的;(二)借用資質(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出藉資質(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三)借用資質(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
  • 實際施工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實際施工人在維護自己權利時,首先要證明自己是實際施工人。雖然實際施工人籤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為無效合同,但是,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仍然可以作為工程結算和分析過錯責任的重要依據。而施工合同文件是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施工人的直接證據。
  • 掛靠關係中由掛靠人承擔直接責任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種處理模式,即「由被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掛靠人不承擔合同責任」的方式,雖然保障了合同相對人的權利,但是存在三個弊端:一是未處理掛靠的內部關係問題,且讓應當承擔責任的掛靠人不承擔責任,既不公平又不利於糾紛的根本解決;二是存在掛靠人惡意虛增合同結算價款的風險,從而損害被掛靠人的利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