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何種情形,均不能僅以掛靠關係而簡單否定掛靠人的工程款請求權

2021-01-08 陝西法制網

來源:訴訟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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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處理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攬工程時,應進一步審查合同相對人是否善意、在籤訂協議時是否知道掛靠事實來作出相應認定。

如果相對人不知曉掛靠事實,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掛靠人,則應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雙方所籤訂協議直接約束善意相對人和被掛靠人,此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可能形成違法轉包關係,實際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價款請求承包人和發包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如果相對人在籤訂協議時知道掛靠事實,即相對人與掛靠人、被掛靠人通謀作出虛假意思表示,則掛靠人和發包人之間可能直接形成事實上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掛靠人可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即無論屬於上述何種情形,均不能僅以存在掛靠關係而簡單否定掛靠人享有的工程價款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終1350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陳亞軍,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太和縣。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阜陽創傷醫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南**環路永安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麗,該醫院院長。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阜陽民生醫。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城南新區**清路**號。

法定代表人:張麗,該醫院院長。

一審第三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築有限責任。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雲譜區建設路**8號。

法定代表人:張良明,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陳亞軍與被上訴人阜陽創傷醫院、阜陽民生醫院(以下簡稱兩醫院)及一審第三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四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皖民初85號之一民事裁定(以下簡稱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9年7月15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陳亞軍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發回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事實及理由:(一)一審裁定認定陳亞軍與江西四建系掛靠關係明顯不當。2015年5月26日案涉工程由江西四建作為承包人與發包人兩醫院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陳亞軍才與江西四建建立轉包關係。案涉工程從項目招投標開始,到合同的籤訂、合同的履行直至價款的結算,江西四建實質性地主導了工程項目運作的全過程。案涉工程墊資建設,其中轉包人江西四建代墊部分施工款項。實際施工人陳亞軍與江西四建之間沒有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案涉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陳亞軍採購。上述足以證明發包人明知江西四建將案涉工程轉包給陳亞軍的事實。

(二)一審裁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駁回陳亞軍的起訴,屬適用法律錯誤。1.退一步說,即便陳亞軍與江西四建之間系掛靠關係,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亦屬錯誤。對於掛靠方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對合同相對性進行了淡化處理或者作為例外的合同相對人來看待。在掛靠方與發包方之間關於工程質量糾紛和工程款糾紛的案件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只要掛靠方因追索欠付工程款向法院起訴,同時將被掛靠方和發包方列為當事人的情況下,法院不應當駁回起訴。本案陳亞軍作為實際施工人,將發包人、轉包人列為案件當事人完全符合上述規定。

2.陳亞軍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在承包人、發包人均不積極履行結算義務的情況下,有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因此,一審裁定駁回陳亞軍的起訴錯誤。

被上訴人兩醫院及一審第三人江西四建均未提交答辯意見。

陳亞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兩醫院共同給付工程款127909778.5元及利息;2.判令兩醫院自欠款之日起按照同類貸款利息的兩倍共同支付違約金;3.判令兩醫院共同賠償損失延期費用14973922元;4.判令江西四建承擔連帶責任;5.訴訟費用由兩醫院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26日,阜陽民生醫院與江西四建籤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名稱:阜陽民生醫院項目。工程地點:阜陽市城南新區三清路南側、潁上南路西側。工程內容:圖紙設計範圍內的土建工程、安裝工程、初裝飾工程(不含市政、綠化、園林景觀、電梯、暖通、設備工程內容)。工程承包範圍:包工包料(施工總承包),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內的約定工程內容。合同工期:計劃開工日期2015年6月26日,計劃竣工日期2017年1月26日,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570天。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合格,確保精品工程,爭創潁州杯標準。合同價款:暫定金額(人民幣)約10500萬元。建築面積:約7萬平方米(含地下室工程),工程單方造價約1500元/平方米。綜合取費費率:土建工程27%,安裝工程二類取費費率×80%,裝飾工程二類取費費率×80%。在合同專用條款部分約定:項目經理:楊烽。合同價款與支付:本合同價款採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土建按2000年《全國統一建築工程基礎定額安徽省綜合估價表》,裝飾按1999年《安徽省建築工程綜合估價表》,安裝按2000年《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安徽省估價表》,補充定額為2003年《安徽省建築工程補充定額估價表》。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材料價格根據當月施工期間按照阜陽市造價部門發布的當地造價信息價格,人工單價約68元/工日計算。政府政策進行調整(人工及稅金不下浮)。工程款(進度款)支付:1.阜陽民生醫院裙房主體結構(不含二次結構)全部封頂及主樓工程主體結構封頂(不含二次結構)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作為工程進度款。2.內外牆、門窗工程、安裝工程施工完畢後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作為工程進度款。

3.完成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竣工驗收合格,累計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4.結算審計完成後1月內付至結算價的95%(結算審計時間不超過兩個月,否則按照施工單位所上報的結算單進行支付);餘5%作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保期限與返還執行現行質量保修條例。5.所有工程款(含進度款、業主供給材料款、結算款、保修金等)必須進入承包人指定帳戶,承包人支取合同價款時應提交同等金額的正式發票。合同還就竣工結算、驗收及違約責任承擔等進行了約定。

合同籤訂後,案涉工程由陳亞軍以江西四建的名義進行實際施工。江西四建委派項目經理楊烽進行現場管理,兩醫院支付的工程款均匯入合同約定的江西四建的帳戶,再由江西四建支付給陳亞軍。案涉工程於2018年2月24日開始綜合驗收,經建設、施工、設計、勘察、監理單位等驗收合格,並已交付使用。

庭審中,江西四建、陳亞軍均申明雙方系掛靠關係,陳亞軍系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兩醫院對此不持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當事人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陳亞軍是否為本案適格原告,其能否起訴兩醫院支付案涉工程款。合同相對性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基於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拘束力。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籤訂主體是阜陽民生醫院和江西四建,陳亞軍沒有參與合同的籤訂,其僅系掛靠江西四建進行案涉工程施工的實際施工人,其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直接起訴發包人違背合同相對性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出於對農民工利益的保護,有限的突破合同相對性,也僅規定在轉包和違反分包情形下允許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該條未規定包括掛靠情形。故陳亞軍起訴發包人沒有法律依據。

另查,施工過程中項目管理人員系江西四建的工作人員,施工均以江西四建名義進行,工程進度款亦是支付至江西四建帳戶,發包人對陳亞軍掛靠施工行為應為不知情。因此,兩醫院與陳亞軍之間亦未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法律關係。故陳亞軍起訴兩醫院也沒有事實依據。

綜上所述,陳亞軍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其起訴兩醫院支付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起訴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如下:駁回陳亞軍的起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陳亞軍是否為本案適格原告。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陳亞軍主張其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請求兩醫院支付案涉工程的欠付工程款。根據陳亞軍提供的阜陽民生醫院與江西四建所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本人與江西四建所籤《省外阜陽第四分公司承包經營協議》、工程款支付報審表、工程籤證單、監理例會會議紀要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其與案涉工程具有一定的直接利害關係。

第二,一審法院經過初步審查,認為陳亞軍與江西四建之間形成掛靠關係。在處理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攬工程時,應進一步審查合同相對人是否善意、在籤訂協議時是否知道掛靠事實來作出相應認定。如果相對人不知曉掛靠事實,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掛靠人,則應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雙方所籤訂協議直接約束善意相對人和被掛靠人,此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可能形成違法轉包關係,實際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價款請求承包人和發包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相對人在籤訂協議時知道掛靠事實,即相對人與掛靠人、被掛靠人通謀作出虛假意思表示,則掛靠人和發包人之間可能直接形成事實上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掛靠人可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即無論屬於上述何種情形,均不能僅以存在掛靠關係而簡單否定掛靠人享有的工程價款請求權。

一審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就各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係、陳亞軍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究竟為何、對案涉工程款是否享有實體權利、其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等焦點問題進行實體審理後作出判斷得出結論。因此,一審法院認為掛靠關係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而認定陳亞軍不是本案適格原告並駁回其起訴,系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陳亞軍的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其具備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一審法院應予受理。陳亞軍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皖民初85號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包劍平

審 判 員 杜 軍

審 判 員 朱 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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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無論屬於上述何種情形,均不能僅以存在掛靠關係而簡單否定掛靠人享有的工程價款請求權。1.退一步說,即便陳亞軍與江西四建之間系掛靠關係,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亦屬錯誤。對於掛靠方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對合同相對性進行了淡化處理或者作為例外的合同相對人來看待。在掛靠方與發包方之間關於工程質量糾紛和工程款糾紛的案件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 「掛靠人」有權索要工程款嗎?
    該書第500頁接著闡述:「《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不適用於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不等於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在履行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工程價款債權請求權不能得到保障。借用資質方可依據其與出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基礎關係,督促其向發包人追討工程款。」據此可以得出結論:掛靠型實際施工人不能直接起訴發包人,不享有訴權。
  • 掛靠情形下,實際施工人應當如何主張權利
    持否定觀點的人認為,從文義解釋出發,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僅適用於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之情形,因此掛靠下的實際施工人不得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觀點一);持肯定觀點的人認為,發包人、出藉資質的人和無資質的掛靠人對於掛靠事實都是明知的,無資質的人借用有資質企業資質與他人訂立的施工合同無效,而有資質企業與發包人訂立的合同因意思表示虛假也無效。
  • 掛靠情形下的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活動中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但建設工程活動中掛靠行為卻屢禁不止。在掛靠人等實際施工人未能取得工程款時,往往會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發包人、被掛靠人共同支付其工程款,發包人是否應當對此承擔責任就會成為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
  • 掛靠人能不能直接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僅從字面理解,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中的實際施工人,均不包括掛靠人。各地法院對此有不同認識。
  • 掛靠模式中實際施工人的權利救濟
    原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適用於建設工程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情況,不適用於掛靠情形。……該解釋第二條賦予主張工程款的權利主體為承包人而非實際施工人,建邦地基公司主張掛靠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可越過被掛靠單位直接向合同相對方主張工程款,依據不足。」
  • 文豐研究 | 掛靠關係下實際施工人的權利分析
    對實際完成施工的工程價款,其僅能依照掛靠關係向被掛靠人主張,而不能跨越被掛靠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掛靠情形,是因掛靠關係中的實際施工人不能援引該司法解釋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而非免除被掛靠人的付款義務。
  • 掛靠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②委託代理權發生原因系代理權授予行為,一般而言,代理權授予行為與某種基礎法律關係相聯繫,該種基礎法律關係可能系委託合同關係、合夥合同關係、勞動合同關係等。本案屈某舉示委託書僅能證明工程公司單方授予劉某委託代理權,並不能證明該代理權基於何種基礎法律關係,而工程公司與劉某權利義務應由雙方基礎法律關係予以調整。
  • 淺析建設工程領域中的「掛靠」
    僅憑掛靠方無資質或資質低,能否認定施工協議無效?處理無資質企業或個人掛靠有資質企業承攬工程時,應區分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同樣這些點也是掛靠區別與違法轉包的關鍵點。如被認定為掛靠關係,那麼便可突破合同相對性,掛靠方(實際施工人)可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包方承擔欠付工程款的支付責任。如果相對人不知道掛靠事實,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有資質的建設企業,則應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雙方所籤訂的協議直接約束善意相對人和有資質的建設企業(被掛靠人),該協議並不屬於無效協議。本觀點在(2019)最高法民申1245號判決中有所體現。
  • 建設工程合同中,轉包與掛靠有啥區別?
    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掛靠關係往往考慮:(1)掛靠人是否參與發包人與被掛靠人工程承包合同的籤訂及其他工程進度階段;(2)發包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合同及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合同的籤訂順序;(3)工程款結算的方式;(4)是否存在墊資行為等。 被掛靠人具有相應資質是掛靠關係成立的前提條件,借用資質是構成掛靠關係的核心。
  • 被掛靠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實際施工人如何維權|訴訟指引
    實際施工人該起訴誰被掛靠企業地位如何列明?被掛靠企業是否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訴訟?在實務中對實際施工人該如何索要工程款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觀點一:實際施工人作為原告直接起訴發包方;觀點二:實際施工人作為原告直接起訴被掛靠企業;觀點三:實際施工人作為原告直接起訴發包方和被掛靠企業;但本案的情況不僅涉及到掛靠關係這麼簡單,鹽城二建作為被掛靠企業早已進入了破產程序,此時我方當事人作為實際施工人再想要通過訴訟程序索要未付工程款
  • 掛靠情形下的法律後果?違法分包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五)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六)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七)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採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
  • 一文詳解:建設工程掛靠合同無效,「掛靠費」怎麼辦?
    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協議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但司法實踐中常有被掛靠人基於掛靠協議要求掛靠人支付管理費,或者被掛靠人收取工程款後扣除掛靠費後再將工程款支付給掛靠人,掛靠人拒絕支付掛靠費從而產生爭議。
  • 建設工程領域違法分包、轉包、掛靠法律定性的邏輯旋渦
    1 在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時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方追償的情況下,掛靠關係中實際施工人是否有權向發包人直接主張工程款? 1、掛靠人無權向發包人直接主張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13號民事裁定書) 法院認為:「而在掛靠施工情形中,存在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係,一為建設工程法律關係,一為掛靠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根據相關合同分別處理。
  • 掛靠關係中由掛靠人承擔直接責任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種處理模式,即「由被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掛靠人不承擔合同責任」的方式,雖然保障了合同相對人的權利,但是存在三個弊端:一是未處理掛靠的內部關係問題,且讓應當承擔責任的掛靠人不承擔責任,既不公平又不利於糾紛的根本解決;二是存在掛靠人惡意虛增合同結算價款的風險,從而損害被掛靠人的利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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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由曾慶定與企智公司籤訂,施工設備的租賃、人員僱傭、建築材料購買、工程款的收取等均系曾慶定個人所為,曾慶定系借用三建公司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三建公司並未施工,其不應獲得工程款。二審判決支持三建公司的不勞而獲,剝奪了實際施工人的利益,有違司法公正。
  • 最高法院裁判: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籤訂施工合同的,有權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焦點問題 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在訂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形成事實上的法律關係,實際施工人有權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本案中,朱天軍作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烏蘭縣國土資源局在訂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形成事實上的法律關係,朱天軍有權向烏蘭縣國土資源局主張工程款。
  • 掛靠施工裁判規則匯總
    8.發包人已付清工程款,掛靠施工人只能起訴承包人——發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工程款,掛靠施工人訴請發包人給付工程款的,因無合同關係亦無事實依據,故不予支持。 9.僅有委託代理授權書,不能證明存在委託合同關係——委託代理產生原因系本人授權行為,代理權授予行為具有一定獨立性,僅有委託代理授權不能證明委託合同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