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關於第一款:「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之規定。什麼是【財物】有爭議:
兩個地方的「律師」在自媒體上辯稱:行為人索取幾十萬元是【彩禮】,不是財物。言下之意,女人索取幾十萬元人民幣是合法的。
事實勝於雄辯:
(一)索取行為人故意把幾十萬元人民幣用嘴巴說成是「彩禮」,她是強詞奪理;
(二)人民幣上,沒有寫彩禮二字,它是《中國人民銀行》印製的幣值,是中國人民貨幣交換的唯一手續與手段。只要使用人民幣,就是買賣關係(也是合同關係),並且數額巨大(幾十萬元)!
(三)注意:手段是索取。
女:我要十萬、二十萬、三十萬彩禮,不給錢,我不嫁給你!
丈母娘:我收的是養女辛苦費!
出錢人:成交!
(四)一手交幾十萬元,一手辦結婚證。買賣關係成立。
(五)婚姻當中,既索取人民幣,又索取車子、房子。它就是財物。
(六)財物:什麼是財?人民幣就是財富;什麼是物?車子、房子就是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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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辯稱的變相「彩禮」,人民幣不是財物之說,是混淆事實,抹掉事實,我認為是不明智的。為什麼?人民幣數額巨大幾十萬元,它本身就屬於財富之一,並且是索取。
該律師說,車子、房子,才屬於財物。變相的彩禮幾十萬元不是財物,在眾人面前,在法官面前,在法院面前,說得過去嗎?
當前,很大一部分人,買賣婚姻、索取錢,索取物,均是違反《民法典》第1042條第一款規定的,希望每個婚齡人自覺尊守法律。
很多人還不知道,以身試法是要付出代價的。
婚姻自由多好嘛,突然鑽出來個程咬金。
相親相愛才是伴侶
買賣婚姻害人害己
到老才有伴
幸福到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