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曾歷經4次起草失敗,無數次修改,耗費66年的時間,終於在2020年5月28日通過,於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這項法律關乎每個人,從你的車子,房子,票子,孩子,到妻子,都有非常詳細的規定,是最全面的社會百科全書,每個人都必須認真研讀。法在心中,走遍天下也不怕,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民法典》涉及婚姻的相關規定 ,及需要特別注意的5種情況。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已明文規定禁止借婚姻之名索取財物,但索取財物和收彩禮是兩碼事,《民法典》反對的是強行索取,及買賣婚姻的情況。
彩禮只要一般是基於自願,按照習俗給予女方家人的一種誠意,像這種一開口就要30萬的,顯然是不合理的。
雙方家庭還是可以以協商為主,畢竟是嫁女兒不是賣女兒,將來多了「半個兒子」也是一件美事,家和萬事興嘛!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接受的贈予或遺囑合同中明確歸一方的財產,屬於該方的個人財產。
兩人結婚後,如果男方父母買的房子,只寫了男方的名字,那就默認為他他們對自己兒子的饋贈 。將來如果兩人感情不和 ,鬧離婚的話這房子也只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 ,跟女方沒有半點關係!
如果兩個人結婚後,用的是男方工資買的房子,那這房子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夫妻雙方的工資是屬於共同財產的。
關於房子必須多說一點,那就說居住權。2020年以前也許你對這個詞會有點陌生,但以後一定要留意這個詞,以後買房也一定要查一下房子有沒有居住權。
居住權說白了,就說給你設定了一個權限,不管這個房子賣不賣,是不是你的名字,只要房主給你設定了一個居住權,你就可以在這個期限內一直住下去,一輩子都行。
居住權最高期限可以是永久,直到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才會消失。如果在房本上不能加女方的名字,那就給居住權也說一種保障,這點要求總不算過分吧。
生活中曾遇到這樣的情況,在民政局一個男人前腳和原配妻子領完離婚證,後腳就和別的女人結婚登記了。想想就可氣,不過以後這種情況不會再發生了,2021年以後這婚不是你想離就可以離的了。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很多人對這條不太理解,那我們舉個例子來說明一下。
王先生和張小姐,兩個感情不和,協商離婚。7月1日兩人在婚姻登記處想辦理離婚手續,工作人員讓他們先提交申請,然後8月1號再來辦理手續,領取離婚證。
7月到8月但這個月屬於離婚但冷靜期,雙方提交申請後,登記處是不會讓你們離婚的。在7月30日之前,王先生和李小姐如果有一個人不願意離婚,都可以去登記處把離婚申請拿回來,當事情沒發生,繼續過日子。
如果王先生和李小姐鐵了心要離婚,那就應該在8月1日至8月31日這30天內,兩個人一起去登記處申請發放離婚證,如果這個期間兩人沒去,那就當兩人和好了,之前但申請不作數,兩人還是夫妻。
當然這只是針對協商離婚的,如果涉及到家暴,虐待等情況,可以在法院訴訟離婚。那種情況的離婚手續就和這種不同了,處理的時間也不一樣。
女性在家庭婚姻中,註定要犧牲更多,很多職場女性為了孩子都不得不回歸家庭,禁錮這婚姻但枷鎖了,和社會慢慢脫節。而男人卻依然在職場叱吒風雲,兩人的差距越來越大,有一天男人嫌棄女人了,女人該怎麼辦呢?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年人 ,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另一方應當應予補償 。
這條法例明確規定了,不管說男女任何一方,只要是因為照顧家庭而沒有去工作,如果離婚的話,當事人說可以提出經濟不錯的,另一方也必須做出相應的補償。至於金額多少,那就靠雙方協議了,如果協議不成,那就可以去法院起訴。
現在的離婚率越來越高,從某種意義來說,就是離婚的成本太低了,才會導致很多人視婚姻如兒戲。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我想每一對夫妻都是因為愛才結婚的,但離婚的理由卻各不相同,其中最多的一條就是因為對方感情的背叛。對於這種因為對方背叛,導致離婚的,在離婚時可以多要一些賠償嗎?
答案說肯定的,法律說支持無過錯方的。
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我國是一夫一妻制,出軌這種行為明顯違反倫理道德,它對另一方的身心造成非常大的傷害,對方是可以要求賠償的。
《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正式施行,與此同時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等9部法律廢止。它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非常大的變化,將影響到我們今後的工作生活,值得我們每個人仔細研讀。
生活需要懂點法,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形形色色的人,千奇百怪的事,不要讓有心人鑽了法律的空子,吃了「不懂法」的啞巴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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