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一網紅女主播擅自換平臺,被判違約金100萬

2020-12-24 中國法院網
 

  因為熊貓直播平臺未將約定的合作費用支付給經紀公司,導致經紀公司拖欠主播咪可(化名)的提成款,咪可便以此為由單方解除合同「跳槽」至其他公司。經紀公司認為咪可此舉違約,起訴至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經過一審、二審,法院最終支持了經紀公司的訴請,判決咪可支付違約金100萬,並退還籤約費12萬元。

  這場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的糾紛,還得從「國民老公」王思聰創立的熊貓直播APP說起……

  2015年,王思聰投資創立了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旗下擁有熊貓直播等平臺。2019年3月7日,熊貓直播APP下架,次日開始關閉伺服器;同年3月30日,熊貓直播正式關站,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也宣布破產,並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企業。

  95後美女主播咪可就是這波事件中受牽連的主播之一。

  2018年10月,咪可和寧波某文化公司籤訂《合作協議書》,雙方約定:咪可承諾寧波某文化公司是其全球範圍內唯一演藝合作夥伴,三年合作期內,咪可不與任何其他第三方籤訂相同或類似協議,也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為其提供在線直播和演藝等活動,公司擁有的代理權是獨佔的、排他的;咪可參與在線直播等演藝活動獲取的收益,先由公司代收,在公司扣除相關稅費後按約支付給咪可;合同生效之日起,公司向咪可支付籤約費12萬元;如咪可違約,需向公司支付違約金300萬元。協議籤訂後,公司即向咪可支付籤約費12萬元,咪可也按照公司安排在熊貓直播平臺進行直播。

  初期一切順利,咪可獲得了每月4-5萬元的提成,且在2019年1月突破了10萬元;公司也每個月獲得了3——9萬元不等的收益。

  但自2019年1月開始,因為熊貓直播平臺未將約定的合作費用支付給寧波某文化公司,導致公司拖欠了咪可的提成款13萬餘元。咪可多次通過微信向公司催促,要求公司墊款,期間公司墊付了部分款項。

  2019年3月上旬,咪可接受公司的安排,短暫在鬥魚平臺上直播。至2019年3月下旬,咪可便以公司拖欠提成款為由,單方通知解除合同,並與其他經紀公司達成合作協議,自2019年4月起轉而在陌陌平臺上直播。

  2019年4月初,寧波某文化公司起訴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合作費用。2019年6月,公司又以咪可違約為由向鄞州法院起訴,要求咪可退還籤約費12萬元,賠償違約金100萬元。咪可反訴要求公司支付剩餘提成款、利息和違約金。

  鄞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原告未支付提成款、被告解除合同,哪方存在違約?法院認為,咪可和寧波某文化公司籤訂的《合作協議書》是雙方充分協商的結果,合法有效。根據協議書約定和咪可微信中多次使用「墊付」可看出,公司向咪可支付提成款的條件,是公司先收到直播平臺支付的款項。

  但因公司與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的糾紛尚在訴訟中,公司尚未收到熊貓直播平臺支付的款項,故提成款支付條件不成就,公司未付款不構成違約。且雖然熊貓直播平臺已無法繼續,但原告可以提供其他平臺讓被告直播,協議中「或更換至其他平臺進行網際網路直播」的約定。

  而咪可擅自去其他平臺直播構成違約,按協議書約定應退還籤約費12萬元、賠償違約金300萬元。公司結合已得或可得的直播收益、剩餘合同期等因素,自願將違約金調整為100萬元,並未過高,法院予以支持。

  故鄞州法院依法判決《合作協議書》解除,咪可向寧波某文化公司退還籤約費12萬元、支付違約金100萬元,並駁回咪可的反訴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咪可不服,上訴至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針對咪可主張的違約金過高的問題,寧波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從涉案合作協議來看,雙方約定的分成比例接近(公司40%,咪可30%),故相對而言,公司的可得利益損失與主播咪可的可得收益金額相當,現咪可單方違約解除合作協議,按照其已獲取的月平均收益值進行預算,公司的可得利益損失雖不及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300萬,但已高於公司在一審中自願下調的100萬元。故一審法院認定的100萬元違約金、退還籤約費12萬元,並無不妥。

  寧波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網絡直播是近年來的熱門話題,疫情防控期間,直播帶貨也彰顯了巨大的生命力。但涉及直播領域具體的法律法規較少,一些主播又比較年輕,缺乏合同意識,以至於造成了違約,需賠償高額違約金。本案主要涉及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和違約金金額的調整問題。

  關于格式條款效力的認定,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除合同無效的一般情形外,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咪可在審理過程中主張,代收條款、違約金條款系格式條款,應屬無效,但《合作協議書》中也有籤約費12萬元等對被告有利的條款,整體並非顯失公平,被告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網絡主播,理應對網絡直播行業的特殊性具備相當的認知水平,《合作協議書》應推定系雙方充分協商的結果。單就代收條款、違約金條款來看,也不存在免除原告責任、加重被告責任、排除被告主要權利的情形,故法院經審理認為並無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協議合法有效,應依照雙方籤訂的《合作協議書》判決。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對此略有修改,除合同無效的一般情形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關於違約金的調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採取的是損失填平原則,即違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進一步規定了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咪可在審理中主張100萬元的違約金過高,但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咪可和公司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間在熊貓直播平臺的已得或可得收益(公司收益月均5萬餘元)、合同剩餘履行期(31個月)等因素,如《合作協議書》繼續履行,公司的可得收益約為160多萬,即便按收益最少的月份3萬餘元計算,公司預期收益也不少於100萬元。故法院最終支持了公司主張的100萬元違約金。

  法官也提醒從事網絡直播的主播們,在籤訂合同時應特別注意相關的重點權利義務條款,在合同籤訂後則應嚴格依照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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