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驢友」登山墜崖死亡案二審生效
活動組織者和領隊分別承擔10%和5%的賠償責任
2016-07-20 07:37:19 |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三版 | 作者:汪次安 董文杰
2014年9月23日,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韶關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第一案」,即「驢友」袁某登山墜崖死亡案。該案經過一審、二審後塵埃已落定,法院判決被告韶關市某戶外俱樂部賠償65046元及被告魏某賠償32523元給原告。日前,二審判決已生效,俱樂部及魏某自願履行賠償義務,給付了部分賠償款並與死者袁某家屬達成了履行和解協議。
原告華某等6人訴稱,2013年11月13日,被告以某俱樂部名義在韶關某網站發帖召集戶外體育愛好者,定於同月17日攀爬廣東省乳源縣一六鎮「老婆頭」登山路線。袁某經由魏某邀約,於17日參加了此次登山活動,並向活動組織方交納了50元車費及6元保險費。當日15時許,袁某在「老婆頭」登頂下撤時不幸墜崖身亡。原告認為,被告主要存在三點過錯:一是被告在組織活動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二是被告在組織此次活動中存在重大過失。三是被告某俱樂部組織從事商業營利性活動,賺取非法所得。因此,被告應對袁某墜崖身亡事故負全部責任。訴請法院判令被告連帶賠償袁某意外傷害保險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子女撫養費、救援費、精神損失費共計809065.02元。
被告某俱樂部、鍾某、魏某等7人辯稱,此次活動屬於費用自擔、風險自擔的自發性自助戶外運動(即AA制)。其次,活動的組織者並非以營利為目的,50元車費是由驢友付給當時開車的驢友作為油費。再次,魏某在登頂後第一個下山,而袁某緊跟在領隊身後,當魏某在一塊4平方米的平臺上停頓查看路線時,袁某也到達該平臺。隨後,魏某準備從平臺的一邊下山,但是袁某卻從平臺另一邊下山,魏某立即對她說「不要從那裡下,危險」。但袁某說她是從那裡上來的,話未說完袁某就墜下山崖。魏某見此情形,不顧自身安全,向袁某墜落地點滑下去。當到達袁某身邊時,立即將其固定在樹枝上,並按其人中。隨後,醫生鄧某趕到,查看後發現袁某已無生命體徵。事發後,其他驢友已經第一時間報警。因此,被告不存在重大過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曲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本次登山活動的組織者是誰?被告在此次活動中有無過錯?
被告魏某是俱樂部的會員及領隊,2013年11月17日登「老婆頭」山的網帖是經魏某與該俱樂部副會長吳某協商後,由吳某在韶關家園網發帖,並在網帖內容後面附上圖片,註明了某某戶外的字眼。事發後,公安局幹警在第一時間向魏某進行詢問時,其均表示是某俱樂部組織的登山活動。上述證據已經形成完整證據鏈條,證明涉案登山活動是由某俱樂部組織的活動。
俱樂部在組織活動時,對登山危險等級的告知與事實不相符,「老婆頭」海拔1900米,而發帖為1241米,相差近660米,容易造成參與活動驢友對危險程度的誤解,且發帖時在必備物品一欄並未註明需要配備繩索等內容。當袁某等驢友下山時,沒有實施繩索保護,導致袁某跌落懸崖致死,俱樂部作為活動組織者,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一定的過錯。
袁某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其之前也參加過戶外登山活動,對戶外集體探險具有一定的風險應當是明知的,其自願參加活動,說明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應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袁某對自身跌落懸崖致死,負有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俱樂部應酌情承擔10%的賠償責任。
俱樂部在發帖時已註明參與者應購買保險,費用自擔,故俱樂部並沒有購買保險的義務。故原告主張被告賠償意外傷害保險金10萬元,法院未予支持。
被告魏某作為領隊,在整個登山活動中起到組織、管理、協調的作用,但在袁某下撤時,並未提示袁某進行繩索保護,而造成悲劇的發生。因此魏某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酌定魏某承擔5%的賠償責任。
原告主張俱樂部其他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因俱樂部是獨立的社團法人,而發起人並非侵權人,對袁某的死亡也沒有過錯,原告該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曲江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某俱樂部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俱樂部沒有充分的證據可以推翻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日前,二審判決已生效,俱樂部及魏某自願履行賠償義務,給付了部分賠償款並與死者袁某家屬達成了履行和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