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某某,女,1981年2月23日生,住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平桂區。因涉嫌傳播傳播性病罪,於2018年1月12日被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通市看守所。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7月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疾病控制中心對被告人韋某某進行 HIV 抗體檢測,確認韋某某HIV-1抗體陽性( 愛滋病 )。2010年9月8日,韋某某在成人免費抗病毒治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確認並開始服用抗病毒藥物。
2017年11月4日,韋某某來到南通市通州區御心軒養生館,在明知自己為愛滋病患者並接受治療且明知愛滋病系可以通過性傳播疾病的情況下,仍在該養生館內以口交、發生性關係等方式從事賣淫活動,其與該養生館管理人殷南膠(另案處理)約定,完成一次賣淫活動,店內收取嫖資後,其從中提成人民幣220-230元。
自2017年11月4日至被查獲期間,韋某某在該養生館內與趙某某、王某甲、徐某、王某乙、王某丙(均已被行政處罰)等嫖客以口交、發生性關係等方式從事賣淫活動247次(其中被查獲當天賣淫7次,未結算;已結算的賣淫次數為240次),共計獲利人民幣52580元(其中91次經微信轉帳獲利19800元,另149次以220元/次計算,獲利32780元)。
2018年1月11日,南通市疾病控制中心對韋某某進行HIV抗體檢測,結果HIV-1抗體陽性。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而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性病罪,應予懲處。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韋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韋某某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韋某某犯傳播性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
二、向被告人韋某某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5258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此外,根據一篇2019年的報導,40歲的貴州女子張某明知得了愛滋病,仍繼續賣淫為生,理由是為養活4個孩子,直到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張某1978年出生,老家在貴州省的邊遠農村。她有丈夫,還有4個孩子,但因丈夫身體不好,外出打工賺錢不多。為了供養4個孩子,張某跟著當地的其他小姐妹一起外出打工。
一次,有個小姐妹跟她提議說:「我們到江浙一帶去敲背(指賣淫)吧,這樣既省力又好賺錢。」張某一開始是拒絕的,表示這個行當不太好,有可能會染病的。但她聽小姐妹說用安全套就沒事了,再加上家裡確實需要錢,她最終也加入了。
2017年5月17日,張某因賣淫被警方行政拘留10日。之後,她返回了貴州老家,過了一段時間,她又重操舊業。
2018年4月11日,張某在衢州賣淫時,又被警方抓獲,受到了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同時,警方對張某進行了體檢,發現張某血清HIV抗體呈陽性,被確診為愛滋病患者。後張某回老家,開始服藥治療,她丈夫也按規定做了檢測,所幸未患愛滋病。
但是,即便患病了,張某因家庭負擔重,需要賺錢過日子,仍然繼續選擇賣淫的行當,且「帶病作業」。她邊吃藥邊賣淫,吃完了再回老家拿藥。
2018年7月,她來到衢州衢江區沈家,租了一個比較偏僻的出租房,白天在出租房休息,晚上就出來攬生意。11月19日晚上10點多,張某身穿土黃色衣服,在一家超市附近守候。不久,她便主動搭訕一騎電瓶車的男子,問要不要「敲背」。該男子問了張某「交易」價格後,跟隨張某來到出租房,後支付了嫖資。但男子和張某剛出出租房,便被警察逮個正著。
經查,男子姓徐,42歲,已離婚多年,家裡還有一個未成年的孩子,當時他從朋友家出來回工廠宿舍,路過此處,經不住張某的誘惑,也因生理需求而招嫖。案發後,徐某因嫖娼被公安機關處以罰款500元的治安處罰,張某因涉嫌傳播性病罪被移送起訴。
2019年4月10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構成傳播性病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張某明知自己患有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病毒而賣淫,應從重處罰。鑑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當庭表示悔罪,可從輕處罰。根據張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傳播性病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