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流程圖 | ||||||||||||||||
立案 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受理舉報或從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填寫《立案審批表》並報縣財政局領導批准。 | ||||||||||||||||
調查取證 縣非稅收入管理局2名以上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開展調查、詢問、檢查,依法收集證據。 | ||||||||||||||||
調查終結 調查取證人員寫出案件調查報告,填寫《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 | ||||||||||||||||
擬定處罰意見 根據認定的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提出處理意見,報縣財政局領導批准。 | ||||||||||||||||
撤銷立案 1、情節輕微且已改正。 2、違法事實不能成立。 | 處罰告知 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一、告知當事人擬處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2.《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印製、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收繳並銷毀違法票據、沒收作案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低不少於五千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0號)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 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一)違反規定印 制財政票據;(二)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製章;(五)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製章;(六)違反規定生產、 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七)在境外印製財政票據;(八)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 為。 二、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自接到通知起三日內以書面或口頭 方式向執法機關提出;執法機關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 移送處理 涉嫌犯罪的。 | ||||||||||||||
徵求意見 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 重大處罰依法申請召開聽證會 | |||||||||||||||
當事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應改變原行政處罰決定 | 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對情節複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處罰時由集體討論決定。 | |||||||||||||||
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在7日內送達。告知當事人享有行政複議或訴訟的權利。 | ||||||||||||||||
執 行 當事人15日內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 ||||||||||||||||
立卷歸檔 將案件文書存檔。 | 重大行政處罰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