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

2020-12-22 太原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職權編碼 2100-B-00200-140100 職權類型 行政處罰 行使主體 市審計局 職權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六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並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 第四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區別情況採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監督中,對發現或者接到舉報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予以審查,決定進一步核查和追責。 2.調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進一步調查過程中,要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審計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並以審計組審計報告形式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覆核、審理。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做出較大數額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 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覆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需要給予審計處罰的,應作出審計決定書,並告知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請政府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執行責任:審計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並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行審計決定情況。 7.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責任事項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37條 《審計法》第13條 第38條 第40條 第41條 第46條 第48條 《審計法實施條例》第6條 第50條 第54條 《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第8號令)第132條 第141條 第143條 第147條 《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審計署第1號令)第3條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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