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務員的職級,
職級序列如何設置?
修訂前
第十七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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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
第十九條 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職級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並行的晉升通道,體現公務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資歷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職責。
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者職級晉升。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依據隸屬關係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主要按照領導職務進行管理,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一般由所在機關進行日常管理。
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
從實際情況看,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類別都設有領導職務,管理上有共性,統一適用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
對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由於不同類別的工作特點、履職內容、工作要求等各有特點,需要結合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各自特點和管理需要,分別設置職級序列。
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明確了職級設置的最高層次為廳局級。
職級設置的最高層次與原非領導職務的設置一致,有利於改革前後制度的銜接。
要注意不能把職級層次與領導職務層次相等同,準確把握職級的屬性和定位,職級主要與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掛鈎,公務員晉升職級,不改變工作職位和領導指揮關係,不享受相應層次領導職務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
職級名稱、職級序列
職級名稱部分借用了非領導職務名稱,主要考慮原非領導職務名稱沿用時間比較長,為人們所習慣,將其調整為職級名稱,易於接受,有利於增強公務員的職業榮譽感,也有利於制度的過渡銜接。
與原非領導職務序列相比,職級序列在縣處級、鄉科級分別增加了2個層次。增加臺階,拓展晉升空間,重在強化職級的持續激勵作用。
根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級設置管理辦法(試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設置管理辦法(試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
一級總監、二級總監;
一級高級主管、二級高級主管、三級高級主管、四級高級主管;
一級主管、二級主管、三級主管、四級主管;
專業技術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
督辦;
一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
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
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兩類公務員都是11個職級層次,但最高職級、最低職級的設置有區別。
公務員法問答系列均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問答》(黨建讀物出版社)
【來源:松江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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