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時常聽聞有人因為給他人擔保
而使自己陷入官司的故事
這樣的情況不僅僅是信任遭到背叛
還容易使得自身背負沉重的債務
那當我們在現實生活中遇到
需要為他人進行擔保的情形時
該怎麼做呢?
讓我們來看看《民法典》怎麼說
《民法典》中「擔保合同」的部分除了將《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中關於保證的內容進行整合外,也新增並調整了一些內容。下面我們將從三部分為大家解讀。
一、保證方式的選擇:
我該選擇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時候,由保證人承擔責任。前提條件是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而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
民法典新規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改為按照一般保證處理。此種規定是考慮到實務中存在個別債權人惡意利用保證人不熟悉保證制度、故意對保證方式不約定胡總惡化約定不明而使得保證人在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承擔了較重的連帶責任。這也警示我們要區分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別,在事前了解風險,不要莽撞行事。
二、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的區別
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
保證期間應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有約定的從約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保證期間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主張權利的期間。在該期間內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則免除責任。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
訴訟時效是指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主張了權利但是未能得到實現,即權利被侵害了,此時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從而獲得勝訴的時間段。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也就是說如果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在三年之內如果權利人不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麼三年屆滿後就算到法院起訴,債務人也可能會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拒絕承擔責任。而在三年之內,如果權利人及時主張了權利,三年期間可以重新起算;遇到一些特殊情形時,三年期間也可以發生中止、中斷、延長。這就是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的含義。
三、債權轉讓的通知保證人義務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第一款一改《擔保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認了債權在轉讓全部或部分債權時,對保證人的通知義務。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因此應對新規,債權人在通知保證人時在通知方式上最好採取書面形式,並做好證據留存。而接受轉讓債務的第三方更要仔細確認,謹防通知義務未到位而使得保證人拒絕對轉讓後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
審 核 ‖ 杜向陽 梁雁圓 楊 雷
技 術 支 持 ‖ 王詩慧
文 案 編 輯 ‖ 三鹿 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