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擔保物權優先順位特殊規則

2020-09-09 山頂洞人123

中國青年網宜昌9月8日電(通訊員 汪俊傑)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針對交易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借款人借款購買貨物,同時將該貨物抵押給貸款人作為價款的擔保的情形,民法典賦予了該抵押權優先效力,以保護融資人的權利,促進融資。本條規定可類推適用於融資租賃、所有權保留制度。購買價金擔保權超優先順位規則的適用範圍 a.所有購買價金融資提供人以同樣的法律地位,儘可能同等對待為購買價金提供融資的所有交易。 b.改行登記對抗主義之後出賣人或出租人依傳統的所有權保留交易或融資租賃交易本應得到的相同保護。購買價金擔保權超優先順位規則的適用限制 a.新擔保權是為了擔保人購置標的物,且在該標的物上設立,旨在擔保該標的物全部或部分價款的清償。 b.新擔保權人應在標的物交付後10日內辦理動產擔保登記。 c.同一債務人為他人設立了購買價金擔保權和其他競存的動產擔保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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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科學重構動產擔保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體系,必須從法教義學上澄清如下問題:普通抵押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關係;普通抵押權、質權與浮動抵押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關係;抵押權與質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關係;所有權保留情形下的多重擔保物權關係以及讓與擔保中的多重擔保物權關係。只有藉助於民法典的外部體系和內部體系,才能再造動產擔保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體系,進而對《民法典草案》第205-207條之規定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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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文將提及這些特殊動產的特別規定。  《民法典》規定了四種動產擔保物權: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和購買價款抵押權。前三種為此前《擔保法》和《物權法》所認可,最後一種為《民法典》新規定。  動產抵押權是不轉移動產佔有的擔保物權。
  • 我在閔法學民法典|《民法典》物權編學習心得(擔保物權)
    針對抵押物的轉讓規則,變更了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需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前提下,抵押人方可轉讓抵押財產,且抵押人必須將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因抵押權屬他項物權,物權屬絕對權,具有優先效力及追及效力。在此前提下,抵押物的流轉並不會對抵押權產生影響,抵押權人依舊可實現其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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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施行後,涉及物權擔保制度的擔保法和物權法將被廢止。民法典在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擔保制度,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本次民法典雖然對物權擔保制度沒有做大幅度的修改,但仍然在以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值得銀行引起重視。
  • 形式主義VS功能主義:我國擔保物權制度的新發展
    它們沒有嚴格的物債二分,所有的具有擔保功能的交易方式,只要輔助於一定的公示手段,就可以發揮類似於大陸法擔保物權的這種效果。當事人可以採取各種擔保方式,但只要辦理了登記,統一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確定權利實現的順位,不嚴格區分抵押、質押等,凡是具有擔保功能的交易形式,籠統地都稱之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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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目標包括:其一,便利,即以簡單有效的方式設定擔保;其二,普惠,即許可所有資產用於擔保尤其是非佔有型擔保,而不局限於特定類別的資產;其三,靈活,即許可當事人自由約定擔保合同的內容,但以無損市場秩序、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為前提;其四,效率,即為當事人提供最快捷、最低成本的擔保設立和實現規則;其五,安全,即確保擔保物權人和市場交易中的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包括規定明確的擔保物權競存規則、順位規則、保護善意的擔保物購買人
  • 王利明:擔保物權制度的現代化與我國民法典的亮點
    二、統一了擔保物權競存時的優先順位規則 所謂擔保物權的競存,是指同一物上存在多項擔保物權,而且各項擔保物權在效力上存在衝突。而美國法則秉持功能主義的立場,沒有嚴格區分各種不同的權利形態,美國法沒有嚴格限定抵押、質押等擔保形式,並進而根據形式主義的擔保物權來設置相應擔保物權的配套規則。相反,只要是可以起到擔保功能的交易形式,美國法上均予以承認。美國法主要是通過統一的公示制度來確定權利實現的優先順位,並藉助統一登記制度等手段來解決不同形式的動產擔保之間權利衝突問題。
  • 民法典︱抵押權相關權利順位確定規則
    《民法典》在將《物權法》整體納入法典物權編的同時,對於擔保物權尤其是抵押權制度,進行了較為精細的系統規範,體現了體系化設計的特徵。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其功能在於保障其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對於設定抵押權的擔保財產,抵押權人可以排斥一般債權人主張的請求權,取得了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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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統一規劃、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點推進」原則,制定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這次一併發布,於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步施行。第一件是關於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第二件是關於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司法解釋;另外五件分別涉及物權、婚姻家庭、繼承、建築工程合同、勞動爭議等方面。除上述7件司法解釋,我們還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