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審判專家解讀民法典③」王鴻曉:為人提供擔保,務必慎之又慎

2020-09-12 遼瀋晚報丹東時刻

「我借錢,你擔保」,這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見慣,在所難免。但採取何種擔保方式——「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卻必須分清楚。

一般保證,指的是僅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無須「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前提。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並不明確,算哪種保證方式?對此,現行擔保法和民法典的規定截然不同。


民法典對保證方式推定問題為何重新建構,會產生怎樣的現實影響?今天,我們請遼寧高院審判監督一庭副庭長、遼寧省審判業務專家王鴻曉來解讀。


審判專家簡介:王鴻曉,遼寧高院審判監督一庭副庭長、遼寧省審判業務專家。兼任省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委員會特聘法律專家,多所大學及學院兼職教師。針對民法典草案的修改意見被正式採用。


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共七編,其中既有對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吸收、修改、完善和補充,又有許多創新和增加。就擔保立法而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關於保證方式未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規定的重大變動,將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保證人的責任承擔,甚至對民事主體的經濟活動,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都將產生重大的影響。


【典型案例】


張三(借方)向李四(貸方)借款5萬元,王五(保證人)自願為張三提供擔保,王五還與李四籤訂了書面保證合同,約定當張三到期不能向李四償還借款時,由王五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關於具體的保證方式,雙方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未有明確約定,常引發爭議。該種情形在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之間亦經常出現。

關於保證方式未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應如何認定和處理問題,民法典與現行擔保法的規定相差甚巨,完全不同。由於其直接關乎債權實現的程度與保證責任承擔的順位,以及社會經濟活動的開展,故應當引起大家應有的關注和重視。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債權人常常通過以債務人本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來保障其債權的實現。

關於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依民法典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民法典對於保證方式退訂的修改在於改變了現行擔保法關於在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是約定不明確時應如何推定保證方式的規定。


從「推定連帶」到「推定一般」,民法典的這個規定是顛覆性的。之所以這麼修改,與以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引發一定程度的混亂有關。尤其是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很多僅是出於人情關係或維繫面子而為他人舉債提供保證,僅僅因為保證方式未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就讓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使其從或然的債務人演變成應然的債務人,這既超出保證人的本意,同時又加重了其責任承擔,還惡化了保證人與債務人的關係,引發很多現實中的混亂。

其次,依據民法典相關條款,連帶責任是一種加重責任,對於保證人而言過於嚴厲和苛責,所以在保證方式未有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明時,規定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完全符合常理和預期。

最後,從保證行為發生的現實情況看。一般而言,借貸款行為與擔保行為幾乎是孿生兄妹。如果在保證方式未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一律推定為連帶責任,則不僅加重了保證人責任,降低了民事主體提供保證擔保的意願,而且非常不利於正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保證行為的促成,很可能對社會經濟發展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

依民法典有關條款規定,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人並無先訴抗辯權。


回溯前例,本案中,在保證方式未有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明的情形下,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會發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後果。

第一,如果依據現行擔保法,應推定為連帶保證方式,則王五要為張三的債務向李四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如果依據民法典,推定為一般保證方式,王五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王五隻有在債務人張三的財產經強制執行而不能清償李四債權的情況下,才可能向李四承擔順位保證責任。


所以,在追求民事主體利益最大化的背景下,若從債權人角度出發,在保證合同中選擇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對其最為有利;反之,若從保證人的角度出發,選擇一般保證方式對其最為有利。

綜上所述,約定或認定不同的保證方式,對於債權人和保證人的利益而言,其所受法律保護的可能和程度也會隨之產生差異。保證人在何種保證方式下承擔保證責任,對於債權人與保證人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問題,不容忽視和懈怠。在保證方式未有約定或者是約定不明的情形下,民法典對擔保法相關規定的重大變動和徹底修改,不僅影響到了債權人和保證人的切身利益,同時也對民事主體的日常經濟生活和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現實的、具體的和直接的影響,面對民法典這一重大修改和理性回歸,各類民事主體和相關單位部門均應給予其足夠的關注和充分的重視。

《民法典》雖然煞費苦心保護不太熟悉法律的你,但是只要為人提供擔保,或是接受他人提供的擔保,務必還是要慎之又慎!

(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遼寧日報 北國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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