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會長、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擬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期間提交議案,建議修改刑法,對存在監護關係、師生關係、管理關係等特殊關係的,性同意年齡應改為18周歲;對男女之間年齡相差不超過5歲的戀愛對象,性同意年齡仍保持14周歲;對其他一般情況,性同意年齡一律提高至16周歲。
提高性同意年齡,並對性同意年齡進行分類細化,區別少男少女偷吃禁果與「怪蜀黍性侵小蘿莉」。這不只是一串數字的變化,而是切實保護未成年少女合法權益的必要的法律手段,有利於斬斷伸向少女「黑手」。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等相關規定,與14周歲以下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幼女是被強迫還是自願,一律以強姦罪論處,從重處罰。除「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的特殊情形外,一般情況下,與已滿14周歲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只要沒有違背少女意願,就不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設定的14周歲的性同意年齡明顯偏低,給犯罪分子留下可趁之機,不利於懲治和遏制性侵未成年少女犯罪,尤其不能有效防止對未成年少女有信任和影響力的老師、監護人的性侵害和成年男性以「自由戀愛」為名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進行實質性的性侵害,甚至致使未成年少女淪為戀童癖者的獵物。特別是進入網際網路時代之後,成年男性、戀童癖者利用未成年少女的缺乏社會經驗、心智不成熟、懵懂無知,通過欺騙、誘導等手段與之「談情說愛」,並出於雙方自願而發生性關係的情形越來越多。近段時間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和爭議的「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某涉嫌性侵養女」案就是典型案例。
實際上與國外性同意年齡相比,我國性同意年齡同樣偏低。比如,美國各州規定的最低性同意年齡幅度介於16歲至18歲間,英國規定的性同意年齡為16歲。有統計數據顯示,只有9個國家性同意年齡低於14周歲,約30個國家性同意年齡跟我國一樣,為14周歲。
以修法形式提高性同意年齡,並對性同意年齡進行分類細化,設置「年齡差條款」。這無疑直接堵住了「怪蜀黍」向「小蘿莉」伸出罪惡「黑手」的漏洞,讓戀童癖者無法再以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為由逃避法律的制裁,徹底將鮑某某之流繩之以法。另一方面,避免少年少女之間正常戀愛的偷吃禁果行為被以強姦罪追責。畢竟在今天,中學生早戀已經不是禁忌話題,初中生尤其是高中生之間談戀愛而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不再是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