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三明8月20日電(通訊員劉春鳳 張梅嬌)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註冊多家空殼公司,用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累計3450多萬元,虛開的稅款金額達人民幣580多萬元,主犯詹某始終堅稱犯罪行為非自己所為。近日,在「零口供」的情況下,經福建省尤溪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被告人詹某、陳某、蘭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一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相應罰金。
2016年11月30日,詹某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判處有刑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2017年,仍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的詹某,再次萌生了利用虛開發票賺取不法利潤的念頭。詹某夥同他人進入尤溪境內,租賃臨時辦公地點,利用招攬來的陳某、蘭某等人充當法定代表人等身份,僱傭鄭某、張某、江某等人代理註冊成立了數家空殼公司,併到銀行開戶、辦理網銀U盾。後詹某讓鄭某等人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為一般納稅人,並申領大量增值稅專用發票。
鄭某等人在辦理好工商註冊登記、稅務登記等手續材料後,將工商營業執照、銀行開戶許可證、網銀U盾、稅控盤、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全部材料交給詹某及其同夥。詹某等人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海南某貿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虛開的稅款金額達5889657.44元。其中陳某、蘭某明知詹某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幫助以其本人的名義註冊空殼公司,進行稅務登記,領取發票,虛開的稅款金額分別達2106072.43元、420189.87元。
本案由國家稅務總局三明市稅務局查獲,於2019年5月17日移送至尤溪縣公安局。尤溪縣公安局於2019年5月29日立案偵查。2019年6月28日至9月25日期間,詹某、蘭某、陳某相繼被公安機關抓獲。
詹某到案後拒不認罪,稱其只是幫他人註冊公司,並不知道註冊的公司是空殼公司,涉案的空殼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整套公司材料都是由這些公司的法人自行郵寄到外地,其沒有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此,辦案檢察官反覆審查犯罪事實,核實同案犯供述相關證據,尋找能夠證實詹某涉嫌犯罪的事實及證據。檢察官精心擬訂了補充偵查提綱,制定周密的計劃,親自與公安機關一起到實地查證犯罪嫌疑人註冊的公司,證實這些公司均未實際經營,是空殼公司。
此外,偵查人員安排同案犯、證人對詹某進行辨認、指證,進一步證實上述空殼公司均是受詹某委託註冊的,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盤、U盾等材料都交給了詹某。
雖然詹某辯稱這些材料都被郵寄給他人,但無論是詹某本人虛開涉案增值專用稅發票後出售給他人,還是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工具材料交給他人,詹某對他人利用這些空殼公司的開票工具進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也是採取了一種配合和放任的態度,並提供了關鍵性的幫助,對給國家造成的稅款損失,詹某負有不可推卸的罪責,其行為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020年4月16日,該院以詹某、陳某、蘭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6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詹某依然拒不認罪,否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辯稱沒有證據證明其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公訴人在舉證質證中,出具了證人證言、同案人證言,代理人與詹某的微信截圖,稅務稽查報告,同案人之間相互辨認筆錄、物證、書證等證據。公訴人出示的這些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充分證實了被告人詹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事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被合議庭採信。
最終,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別判處詹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一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陳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蘭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