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5 月,江蘇南通一 15 歲男孩被同學夥同他人毆打致死。據南通警方通報,毆打男孩的兩人被依法刑拘。據男孩家屬介紹,男孩出事前曾制止過打他的同學對低年級一名同學的校園暴力。2020 年 12 月 26 日下午,北青 - 北京頭條記者從男孩家屬處獲悉,家屬已收到法院傳票,該案將於 2021 年 1 月 18 日開庭。而截至到目前,打人的兩個孩子的家長從未出現過,至今未道歉。家屬稱,"雖然毆打者中有一未成年人,但依舊希望他受到嚴懲"。
南通一 15 歲男孩被同學夥同他人毆打至死 出事前曾遭同學威脅
2020 年 5 月 9 日,江蘇南通 15 歲男孩小盛在被兩人毆打後離世。據江蘇南通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通報內容,毆打小盛的是 14 歲的範某和 19 歲的蔡某。因範某和小盛有矛盾,便夥同蔡某對小盛進行毆打。
小盛出事當天,其母親葛女士在接到通知後迅速趕到醫院,但卻得知兒子被診斷為腦死亡,最終經搶救無效後去世。
據公安的鑑定意見通知書所稱,小盛的頭面部遭受鈍性暴力作用,致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
葛女士稱,她和丈夫此前在武漢工作,但因為小盛中考需要回到原籍考試,便在 2019 年將小盛轉回江蘇讀書。但沒過多久,原本開朗愛笑的小盛便有了厭學情緒。
起初,葛女士以為小盛厭學是因轉學跟不上學校進度,但小盛出事後,葛女士卻發現他的手機聊天軟體裡,小盛竟遭到同班同學範某的威脅。"你就等著挨打",範某稱。
"那天兒子收到威脅後都沒敢去學校上課,可是範某還是窮追不捨。5 月 7 日,她從社會上叫來蔡某,把我兒子引到一個隱蔽處,兩人合夥把我兒子往死裡打。範某為了證明自己厲害,還通知了幾個同學來觀看,我兒子倒地後他還不解氣,兩人在我兒子身上補踹了幾腳,說我兒子詐死。"葛女士對北青 - 北京頭條記者說。
男孩因制止校園欺凌被同學毆打 當地檢察院提起公訴
對於小盛被打的原因,葛女士了解到,此前小盛曾阻止範某毆打一個初一的男生。當時,小盛出於好心,曾將這一消息傳了出去,沒想到引來他人對他的毆打。
據葛女士提供的檢察院起訴書顯示,5 月 6 日晚,被告人範某與小盛在微信群表示欲教訓該校初一年級某男生,後小盛將此信息告知了兩人的朋友胡某,引起胡某對範某的不滿,被告人範某遂對小盛懷恨在心欲予報復。
次日 17 時 40 分許,被告人範某放學後至理髮店找小盛,後在店門外遇被告人蔡某。其表示願意幫助範某教訓小盛,被告人範某表示同意。後被告人蔡某、範某先後用腳踢小盛,範某用手摟住盛某脖子往下摁欲將其摔倒,蔡某從後面用拳頭連續猛擊小盛頭部致小盛受傷倒地。範某用腳踢小盛身體,見他失去知覺。範某、蔡某和宋某、田某等人一起將小盛送往衛生院搶救。
案發後,範某、蔡某在衛生院醫生報警後在現場等候,到案後兩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11 月 12 日,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範某、蔡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範某、蔡某共同故意毆打他人致人死亡,且在犯罪過程匯總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檢察院稱,被告人範某、蔡某犯罪後,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視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範某犯罪時已滿十四不滿十六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件將於 2021 年 1 月開庭 男孩母親:打人者家長至今未出現
12 月 26 日下午,葛女士告訴北青 - 北京頭條記者,她已收到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傳票,案件將於 2021 年 1 月 18 日開庭。葛女士稱,收到開庭的消息,是一個安慰,相信法律能給他們帶來公道。
葛女士稱,自小盛出事後兩百多天以來,她和丈夫暫停了工作,每天都沉浸在失去兒子的悲傷中。由於家的樓下是一所小學,葛女士將窗簾拉上,不敢下樓,將自己封閉在家裡。有時候出門買菜回來時,葛女士甚至不記得回家的路。"看到跟我兒子差不多大的同齡人,或者差不多身高、穿校服的孩子,我就心裡難受。我只能自己跟自己說,一定要堅強,"葛女士說。
葛女士還稱,截至到目前,範某、蔡某的家長從未出現過,至今未道歉。"我希望成年的蔡某受到最嚴重的懲罰,範某雖是未成年人,但我認為他也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受到嚴懲。"葛女士說。
來源: 北青Q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