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5仲裁早新聞:當事人因輕率提出第68條異議被法院命令支付補償性訴訟費 (英國高等法院案例)

2021-02-14 臨時仲裁ADA

當事人因輕率提出第68條異議被法院命令支付補償性訴訟費

 

2019年1月30日,在Koshigi Limited and Svoboda Corporatio v DONNA Donna Union Foundation and another, [2019] EWHC 122 (Comm)一案中(判決原文請見:「閱讀原文」),原告方主動提出申請終止本案訴訟程序,關於由哪一方承擔訴訟費,以及應當適用標準性訴訟費(standard costs)還是補償性訴訟費(indemnity costs)標準,當事雙方發生爭議,英國高等法院對此作出認定:本案訴訟費應當由原告承擔;原告根據《仲裁法》第68條輕率提出針對仲裁員公正性的異議,足以使法院命令其支付補償性訴訟費(「For the reasons set out above, this was a very weak case of bias and non-disclosure. Advancing such a case under s. 68 Arbitration Act 1996 may well in itself justify the court awarding indemnity costs.」)。

 

一、案情介紹

 

本案原告Koshigi Limited and Svoboda Corporation(以下簡稱「KS」)與第一被告Donna Union Foundation(以下簡稱「DUF」)均是一家馬其他公司Ulmart Holdings Limited(也是本案第二被告)公司股東。作為公司的小額股東,DUF與KS發生股東糾紛,DUF將爭議提交仲裁,其仲裁庭成員(包括首席仲裁員)由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 Court)選任。

 

2018年3月21日,關於雙方責任認定,仲裁庭作出有利於仲裁申請人DUF的第一份裁決。根據該裁決,KS應當以仲裁庭確定的價格收購由DUF持有的公司股份。2018年4月18日,KS根據《仲裁法》第68條向法院提出異議,認為仲裁庭審理本案存在「嚴重的不規範性」(serious irregularity),請求法院撤銷上述裁決。

 

2018年6月20日,DUF向仲裁庭提出法律費用擔保申請(an application for security for costs)。2018年7月16日,仲裁庭緊接著作出第二份裁決,命令KS以仲裁庭確定的具體金額收購DUF持有的公司股份,並指示了具體的交接手續。但KS並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股份收購。

 

2018年9月10日,KS發出通知終止法院程序,理由是交接手續也不可能完成,故仲裁裁決不再具有可執行性。並在隨後的17日提出申請,請求法院發出命令由DUF承擔本案訴訟費。與之相對地,DUF則於2018年10月10日向法院申請,命令由KS以補償性的標準承擔本案訴訟費。

 

二、法院認定

 

(一)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方承擔

 

一般情形下,由提出終止訴訟的原告方支付訴訟費用,但也存在例外情形。Moore-Bick LJ法官在Brookes v HSBC Bank plc [2011] EWCA Civ 354一案中提出了例外情形的基本認定原則:

 

(1)當原告方提出終止訴訟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推定由被告方應收回其繳納的費用;由原告方證明偏離這一基本立場的理由;

(2)原告方原本或很有可能勝訴的事實並非其這樣做的充分理由;

(3)但是,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認定原告方將敗訴,將成為適用推定的額外因素;

(4)原告方僅僅是由於務實的或財務上的理由決定終止訴訟,而非對案件本身缺乏信心,則不足以達到認定的標準;

(5)如果原告方要成功推翻推定,其通常需證明出現非由其造成的情勢變更(「if the claimant is to succeed in displacing the presumption he will usually need to show a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to which he has not himself contributed;」);

(6)但是,除非是被告方作出某種形式的不合理行為,而導致該情勢變更的發生,否則將不足以充分理由背離基本規則(「however, no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is likely to suffice unless it has been brought about by some form of unreasonable conduct on the part of the defendant which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provides a good reason for departing from the rule.」)。

 

據此,原告方KS主張,應當由DUF承擔訴訟費,因為是DUF採用不合理的行為以高額的費用提起了仲裁,但又未在仲裁庭規定的期限內交出股份轉讓文件,最終導致其無法收購股份。根據上述提出的第(5)(6)情形,由DUF造成的這一後果足以讓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的第(5)(6)情形,需同時證明案件中存在「情勢變更」和「不合理行為」,這屬於事實爭議部分,並非決定訴訟費承擔問題的本案應當解決的問題(「This submission effectively acknowledges that the facts are in dispute. This is not a dispute which can be resolved on a costs application.」)。故根據一般原則,應由原告KS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二)本案原告應承擔補償性訴訟費

 

1. 何為補償性訴訟費

 

在英國法裡,與補償性訴訟費(indemnity costs)相對於的概念是標準性訴訟費(standard costs)。關於標準性訴訟費,根據英國《民事訴訟法》第44.3(2條,當訴訟費用以補償的標準計算時,法院將(a)僅允許與所涉事項相關的費用;(b)解決關於費用是否合理、是否已合理地發生以及具體數額是否合理等有利於付款方的任何疑問。而關於補償性訴訟費,根據44.3(3)條,法院將解決關於費用是否合理地發生以及具體數額是否合理等有利於收款方的任何疑問。在訴訟中獲得一份補償性訴訟費命令,將使一方當事人具備實質性和戰術上的優勢。[1]由此可見,補償性訴訟費對於付款方而言是十分不利的。

 

2. 本案適用補償性訴訟費的理由

 

在Simms v The Law Society[2005] EWCA Civ 849; [2006] 2 Costs L.R. 245一案中,Carnwath LJ法官認為:「當法院在考慮適用補償性訴訟費時,主要是考慮敗訴方對案件的處理,而非其立場本身的是非曲直(「when considering an application for the award of costs on the indemnity basis, the court is concerned principally with the losing party's conduct of the case, rather than the substantive merits of his position.」)」。

 

在本案中,原告方根據《仲裁法》第68條,對首席仲裁員的公正性提出異議的主要依據是:(1)首席仲裁員與被告方代理律師曾共同組成過仲裁庭審理案件;(2)二者在2004年至2008年期間共事於一家律師事務所;(3)首席仲裁員曾與被告方的法律主管在2004年至208年期間共事過。

 

關於仲裁員是否具有偏見的問題,可以參考英國上訴法院在Halliburton Co v Chubb Bermuda Insurance Ltd [2018] 1 W.L.R. 3361一案中的觀點:仲裁員接受關於同一或重疊主題事項的多次委任,而只有一個共同當事方本身並不會產生偏見(「The Court held that the mere fact that an arbitrator accepts appointments in multiple references concerning the same or overlapping subject matter with only one common party does not of itself give rise to an appearance of bias.」)。根據英國法,在判斷上述問題是,應當從一個公正且知情的觀察者的角度,在考慮了相關事項後,是否因此得出仲裁員卻有偏見的結論(「Under English law this means facts or circumstances which would or might lead the fair-minded and informed observer, having considered the facts, to conclude that there was a real possibility that the arbitrator was biased.」)。而在本案中,在了解了相關事項後,並不能得出本案仲裁員具有偏見的結論。

 

此外,法院還參考了《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利益衝突指南》(「IBA Guidelines」)中的相關規定,關於上述三種情形,主張(1)僅在「綠色清單」(Green List)中,雖然主張(2)(3)雖然在「橙色清單」(OrangeList)中有所規定,但本案的情形已超過了3年的期限,因此均不需披露相關信息。

 

綜合上述,原告方關於仲裁員具有偏見且需要信息披露的主張並不充分,而輕率地選擇向法院提出第68條異議,足以讓法院決定由其承擔補償性訴訟費(「For the reasons set out above, this was a very weak case of bias and non-disclosure. Advancing such a case under s. 68 Arbitration Act 1996 may well in itself justify the court awarding indemnity costs.」)。

 

三、評論

 

通過讓當事方支付帶有懲罰性質的補償性訴訟費,法院再次表明其立場:不支持當事人輕率提出《仲裁法》第68條異議。事實上,根據第68條,無論是證明「嚴重不規範性」的構成,還是「事實上的不公正」的存在,都具有相當高的證明門檻。當仲裁當事方考慮根據第68條提出仲裁裁決異議時,需保持謹慎,因為輕率地提出該項異議,除了很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花費,甚至會對訴訟策略產生不利影響。事實上,根據近幾年的相關數據統計,在英國法院提出的第68條異議的案件中,有超過90%的案件都被法院駁回。[2]第68條異議的成功率還不到10%,由此可見選擇該項異議的當事人任務之艱巨。

 

此外,在論述仲裁員信息披露的問題上,法院除了援引了英國法院的判例,還參考了「IBA指南」中的分類清單,承認其作為國際仲裁利益衝突實踐規則的價值。由此我們至少可以獲得一些啟示,即在判斷仲裁員是否持有偏見的問題上,「IBA指南」可作為一項重要的參考依據。


[1] Tom Owen, Keating Chambers:「How to get costs on the indemnity basis」, January 2017,see http://www.keatingchambers.com/wp-content/uploads/2015/11/How-to-get-costs-on-the-indemnity-basis-Tom-Owen-Keating-Chambers.pdf

[2]Nicholas Peacock,Vanessa Naish:「ENGLISH COMMERCIAL COURT RELEASES S68 AND S69 STATISTICS: THE HIGH HURDLE REMAINS」,see https://hsfnotes.com/arbitration/2018/05/03/english-commercial-court-releases-s68-and-s69-statistics-the-high-hurdle-rema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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