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新02民特8號
裁判日期2020.03.18
當事人申請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 情
申請人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於2019年8月20日立案後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稱:
一、克拉瑪依仲裁委員會對本糾紛無管轄權。當事人雙方在《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砼購銷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對於爭議協商無效時,按下列途徑進行解決:1、提請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2、如果經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效,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於當事人的買賣合同主體、履行地點、合同籤訂地點均不同,上述約定的「當地仲裁委員會」屬於約定不明,屬於無效約定,
二、申請人在仲裁過程中已向克拉瑪依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了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後,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克拉瑪依仲裁委員會(2019)克仲決字第7號仲裁裁決。
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稱:
對《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砼購銷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內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因為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當地」是雙方均明知的地方,即合同履行地為奎獨工業開發區。奎屯僅有一個仲裁機構,即克拉瑪依仲裁委員會。合同約定仲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仲裁條款的有效性已經仲裁委員會確認。
請求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經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克拉瑪依仲裁委員會作出(2019)克仲決字第7號仲裁裁決: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向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880721.6元、違約金176144.3元及仲裁費26122元,上述合計1082987.9元應於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一次性支付。
另查明,當事人雙方於2013年4月在烏魯木齊市籤訂了《新疆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砼購銷合同》,該合同第二條約定工程地點為「奎獨工業開發區」,第十三條約定,對於爭議協商無效時,按下列途徑進行解決:1、提請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2、如果經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效,在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仲裁過程中,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於2019年4月8日對雙方約定的仲裁協議的效力向克拉瑪依仲裁委員會提出異議,克拉瑪依仲裁委員會於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克仲定字第7號決定,確認雙方2014年4月籤訂的《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合法有效,該仲裁機構具有管轄權,仲裁程序繼續進行。
本院認為: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撤銷仲裁裁決案件,應根據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理由並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所列舉的六種情形及該裁決是否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來審查。對於當事人提出的撤銷理由超出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時,依法不予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後又以此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經審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爭議提請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如果經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效,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現查明,合同的籤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同一地方,且上述地方有3個仲裁機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仲裁機構仲裁,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因此本院確認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協議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仲裁協議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視為沒有仲裁協議,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該仲裁裁決應依法撤銷。南通五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撤銷克拉瑪依仲裁委員會(2019)克仲決字第7號裁決。
評 案
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必須以其對該案件享有管轄權為前提,司法審查中仲裁機構是否有權管轄仲裁案件往往也是法院審查對象之一。《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對管轄權/仲裁協議有異議的,儘管既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但法院擁有最終的決定權限。《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仲裁法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後又以此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經審查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或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例中,儘管申請人在仲裁程序中就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了異議,仲裁委員會也作出了認定仲裁協議有效的決定,但法院最終「確認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協議無效」。同時,根據《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有關「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否則,有被認定為認可仲裁委員會管轄權的可能。
關於「當地仲裁委員會」中「當地」的理解,正如本案例法院所指出,有合同的籤訂地、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等多種可能。司法實踐的認定也不盡一致。如在(2019)粵01民特1055號民事裁定書中,廣州中院認為「案涉合同仲裁條款約定的『當地仲裁委員會』應理解為合同履行地即工程項目所在地仲裁機構」;在(2019)津02民特158號民事裁定書中,天津二中院認為「長城公司、鴻晟博盈公司住所地均位於天津,但天津地域有天津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等仲裁機構,現無法推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也無法就仲裁機構問題達成補充協議,故案涉仲裁條款應認定為無效」;在(2019)遼12民特1號民事裁定書中,鐵嶺中院則認為「……雙方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協議對仲裁機構名稱約定不明,且被申請人住所地與申請人的住所地、合同籤訂地及工程所在地不相同,瀋陽天北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住所地為瀋陽市瀋河區,而昌圖中立中天投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工程所在地及合同籤訂地均為鐵嶺市昌圖縣,因此不能確定雙方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為鐵嶺仲裁委員會」。不過,從本案例裁定書所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撤銷克拉瑪依仲裁委員會(2019)克仲決字第7號裁決」內容來看,本案例法院履行了相應的報核程序,本案例中有關「當地」的認定應當體現了最高法院的態度。最高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涉外涉港澳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擬同意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認定仲裁協議無效,不予執行或者撤銷我國內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下列情形下,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報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後,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審核意見作出裁定:(一)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當事人住所地跨省級行政區域;(二)以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不予執行或者撤銷我國內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
信息源於:臨時仲裁A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