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制定指導意見規範仲裁司法審查,​湖北仲裁司法案件將統一歸口辦理

2020-11-20 楚天都市報

楚天都市報11月20日訊(記者周萍英 通訊員蔡蕾)高效快捷解決民商事糾紛、化解經貿投資爭議,仲裁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途徑發揮著獨特作用。昨日,楚天都市報記者從省法院獲悉,該院於近日制定出臺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仲裁司法審查支持仲裁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試行)》(簡稱《指導意見》)和《湖北法院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審理指南(試行)》(簡稱《指南》),

進一步明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統一裁判尺度、規範辦理程序。

據省法院民四庭法官介紹,《指導意見》和《指南》保障了仲裁一裁終局。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國際公約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定事由進行審查,避免以訴訟程序套用仲裁程序,準確適用仲裁規則,能保障一裁終局制度的落實。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實行統一歸口辦理。由全省各中級法院及專門法院審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審判庭(合議庭)專門負責辦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經審查,擬認定仲裁協議無效,撤銷或不予執行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仲裁裁決,不予認可和執行港澳臺仲裁裁決,不予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向省法院報核。

同時,還明晰了司法審查標準。對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申請認可和執行港澳臺仲裁裁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等案件,逐一細化明確司法審查的重點及處理原則,並明確除不予受理、駁回申請、管轄異議裁定以及法律、司法解釋另有的規定外,在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此申請複議、提出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在探索創新工作機制方面,這兩份文件也提出建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數據信息集中管理平臺,統一全省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法律適用標準,規範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案件執行、保全措施、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等操作程序,實行「省標」。並探索建立仲裁人員參與司法審查程序機制、訴訟與仲裁的銜接機制,推進司法與仲裁良性互動,推進訴源治理,形成多元解紛的聯動效應。

「全省法院運用司法審查手段,規範、引導和監督仲裁行為,支持仲裁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特別是積極支持湖北仲裁機構加強與國際仲裁組織及境外仲裁機構的交流合作,參與國際仲裁規則、國際調解和國際商事法律規則的制定,維護國際經濟秩序和規則,將為優化湖北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全面開放新格局和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仲裁法律服務和保障。」參與起草的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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