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法院工作人員在進行案件分流。 本社記者 湯瑜/攝
推行「雲解紛」信息平臺、試行訴前有償調解、將公證引入司法輔助、建立社區微法庭……近年來,雲南昆明市政法機關全面助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探索打造新時代都市版「楓橋經驗」,取得顯著成效。
首創「法院+公證」司法輔助平臺
作為「全國法院案件繁簡分流機制改革示範法院」「全國優秀法院」,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在全國首創「法院+公證」司法輔助平臺,推進訴源治理新機制建設。
官渡區作為昆明主城區之一,是昆明交通樞紐中心、商貿中心、文化中心、會展中心。近年來,隨著官渡經濟的飛速發展,矛盾糾紛發生率逐漸位居全市首位。
日前,官渡區人民法院院長晏暉向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表示,截至今年8月31日,官渡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25693件,已結案15917件,法院受案數始終位居雲南省基層法院前列。
在繁重的審執壓力下,官渡法院除肩負維護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重任外,積極探索新時期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開創了以公證調解為亮點的「官渡模式」,已成為糾紛解決路上的「急先鋒」。比如,趙先生追討欠款的案件經過公證調解很快解決。
2019年4月26日下午,趙先生走進官渡法院,他將一面錦旗送給公證調解員陳谷芬。
趙先生是昆明一家汽車配件銷售公司的員工,2018年年底開始,負責公司貨款追討工作。半年時間,他幫公司打了10多起官司,成了官渡法院的常客。
「我們公司成立25年,有10多家客戶拖欠公司貨款,拖欠時間最長的一筆貨款3000多元,已拖了10年之久。」趙先生說,這些年,公司為了追討這部分貨款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他也碰了不少釘子。
2019年春節後,趙先生備齊資料來到官渡區法院,起訴多家客戶。立案庭受理後,將趙先生的案件分到了速裁庭,速裁庭法官審查後發現該批案件訴訟標的不大,且事實清楚,遂將案件分流到昆明市明信公證處駐官渡法院司法輔助中心。
接案後,該司法輔助中心調解員陳谷芬第一時間與雙方電話溝通,迅速聯繫到5名被告,且都對拖欠貨款事宜及拖欠金額無異議,經過確認,雙方表示願意調解。但調解過程並不順利。
趙先生所在的這家汽配公司和昆明北市區一家汽修廠合作多年,一直是先供貨後結帳,但由於汽修廠的材料員、財務工作人員先後離職、病故,汽修廠不認這筆貨款,直到2012年結算時,還拖欠7000多元貨款。
陳谷芬剛介入該案時,趙先生公司的客戶很牴觸。陳谷芬一遍又一遍給對方做思想工作,從情理、法理角度分析、疏導,並引導雙方說出各自的顧慮和難處。針對雙方的顧慮,她又繼續做工作,在一次次的耐心溝通、調解下,對方終於同意將拖欠貨款支付給趙先生供職的汽配公司。收到貨款後,汽配公司向法院申請撤訴。
「追了6年多的貨款,沒想到一場調解幫我解決了大難題。」趙先生說,以前真沒想到,拖欠公司10年的貨款,調解員介入後,兩天就解決了。
陳谷芬是昆明市明信公證處駐官渡法院司法輔助中心的主力調解員,長期駐法院做調解。在她看來,公證處與官渡法院建立合作關係後,他們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對相關法律法規、案件辦理流程更了解,收穫也更多。
早在2015年,官渡法院與昆明市明信公證處就聯合成立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探索服務基地」,嘗試推行公證分擔司法輔助機制,探索開展公證調解、公證送達等服務;2016年11月,雙方又成立了「調解服務中心」。
晏暉說:「近年來,法院『案多人少』問題突出,而作為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公證員,也有能力承擔一些司法輔助工作。他們參與案件調解,可以讓法官將工作重心放到案件審判上。」
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開展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雲南被列為試點省份。
2017年9月1日,原昆明市明信公證處駐官渡法院調解服務中心正式更名為「昆明市明信公證處駐官渡法院司法輔助中心」。
「由於昆明市明信公證處從公證送達、公證調解、公證調查取證、公證參與財產保全、公證執行輔助等多維度,全面參與到法院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當中,因此更名。」晏暉說,除公證、商會、勞動仲裁參與調解外,官渡法院還將人民調解、特邀組織調解、醫療糾紛調解、證券期貨調解、保險行業調解、涉僑糾紛調解引入法院,建立了「九位一體」調解體系,把矛盾糾紛化解於訴訟前。
今年以來,官渡法院向多元調解組織移送案件5332件,調解成功1366件,其中經司法確認174件,司法確認涉案金額約2億元,為當事人節約訴訟費120萬元,案件審理周期平均縮短29天。
3天完成涉300多萬元借貸糾紛調解
不僅官渡法院,昆明市五華區司法局也努力下好「訴前調解」棋,破解源頭化解難題。
2020年7月10日,昆明市五華區訴前委派調解中心正式掛牌成立。對首批特邀調解員進行為期一周的崗前培訓後,該中心於7月20日正式運行。當天,一共有8起案件糾紛的當事人主動選擇訴前委派調解服務,其中一件標的額超過300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僅用時3天即完成訴前委派調解及司法確認。
該案當事人孫先生多次向劉女士借款共計金額320萬元,並先後出具了兩份借條。期間,孫先生歸還借款10萬元。借款到期後,孫先生以無法拿到工程款為由一直沒有歸還剩餘借款。今年7月20日,劉女士前往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打算起訴孫先生,要求他償還欠款本金並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利息。
五華區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了解案情後,向當事人釋明訴前委派調解具有「收費低、調處快、確認快、可申請執行」的優勢,並經當事人同意後,將案件委派至五華區訴前委派調解中心先行調解。
該中心特邀調解員陳穎拿到案件材料後,採取「一對一」方式,與當事人交流溝通,聽取意見建議,並引導債權人劉女士考慮欠款標的額較大,債務人資金緊張的實際情況,希望其降低利息的計收標準,最終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孫先生於2020年7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劉女士借款本金310萬元,利息以借款本金31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計收。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立即向法院申請對協議進行司法確認,且按照規定,法院未收取案件受理費。
該案調解結束後,劉女士說,來法院之前,她曾估算訴訟案件受理費或需31600元,法院審理即便適用簡易程序也要3個月才能審結,從立案、遞交證據、開庭到審結,她至少要跑四趟法院。但沒想到,從進法院到領取司法確認裁定書,僅用了3天時間,且向特邀調解員支付的調解服務費只相當於法院訴訟費的50%。
首推訴前有償調解新模式
近年來,五華法院立案數屢居雲南省前列,2019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1430件,截至2020年8月底已受理民商事案件10708件,法院壓力逐年遞增。
2018年6月,五華區被雲南省委政法委確定為雲南省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試點縣區之一。五華區司法局以此為契機,盤點調解資源、創新調解機制,並於今年7月10日掛牌成立五華區訴前委派調解中心,也是雲南首個訴前委派調解中心。中心下設金融糾紛調解室、傳統民事糾紛調解室、商事糾紛調解室、保險糾紛調解室、醫療糾紛調解室等10個調解室,引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特邀調解員,接受法院委派的案件,並與五華區人民法院聯合印發了《五華區訴前委派調解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五華區訴前委派調解服務中心開展調解工作的實施辦法》。
據五華區司法局局長王瑜介紹,法院受理民事糾紛前,經當事人同意後,將糾紛委派至該中心,中心分配給特邀調解員進行訴前調解。對於調解成功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可共同申請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經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按協議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部門將啟動快速執行通道。
「目前,該中心探索實行低價有償的市場化運作模式,特邀調解員可以在不超過訴訟費50%的範圍內與雙方當事人協商調解服務費用。」五華區司法局副局長李婭妮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調解期限最長30日。對於調解不成功的案件,該中心將安排專門的工作人員把案件由調解平臺推送至立案平臺,因此對調解不成功需要立案進入訴訟程序的,只要當事人在調解期間提交的材料完備、符合立案條件,法院將直接立案,當事人不必為立案再跑一次法院。
李婭妮表示,目前該中心共受理委派調解案件55件,調解成功14件,涉案標的達600多萬元。
為做好訴前調解工作,五華區法院配備15個快審團隊對接、指導該中心的調解工作。「法院對進駐該中心的調解組織及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指導、培訓、監督、檢查等工作。」五華法院立案庭庭長馬俊梅說。
同時,五華區司法局確定進駐該中心的調解組織和人員資格標準,建立調解組織和人員準入、退出機制;負責對進駐調解組織的人員審核、遴選、推薦等工作。為確保調解人員專業水平,五華區成立了訴前委派特邀調解員選任工作領導小組。
「特邀調解員選任的要求是:執業5年以上、3年內未受過處罰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律師才有資格報名。我們通過自主報名、資格初審、小組審核、人選公示等程序,選擇7名職業素養高、執業經驗豐富的人員作為第一批入駐該中心的特邀調解員,以確保提供專業高效的調解服務。」王瑜說。
據了解,五華區司法局還專門制定了調解案件辦理的四步流程:訴前引導分流、確認及委派、案號管理、司法確認。
李婭妮介紹,法院在訴訟服務大廳設置訴前引導輔導區,由專職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分別告知:對於標的5萬元以內符合人民法院速裁程序條件的案件,引導當事人進行人民調解或訴訟立案;對於標的5萬元以上的案件,告知當事人可自願選擇人民調解或訴前委派調解或者訴訟,由當事人根據自身實際進行選擇;當事人選擇調解後,首先需要籤訂《調解確認書》,工作人員編立相應案件號後,向上述中心發出《委派調解函》,中心再將案件分配給特邀調解員。
該中心試行訴前委派調解按照不超過訴訟費50%的標準收費,由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費;對於不適宜申請司法確認的,當事人還可以申請法院出具調解書,法院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在五華法院法官牛文合看來,這種調解模式,既有利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又能提升公共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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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王 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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