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絕為單身女性提供凍卵服務,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被徐某某以「侵害一般人格權」為由,告上了法庭。2019年12月23日上午10時,這起全國首例「單身女性爭取凍卵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再度掀起了對中國單身女性凍卵話題的熱議。
因為單身而被拒絕凍卵
31歲的「北漂」徐某某從事新媒體工作,最近一兩年剛得到一個晉升機會,暫時沒有結婚生子的打算。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她表示有兩方面的原因促使自己萌生了凍卵的想法:一方面,目前國內的凍卵技術已經成熟;另一方面,在大城市生活成本高、節奏快,她既不想暫緩事業的發展,更不想未來後悔。
徐某某於2018年11月14日去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諮詢凍卵事宜,並通過相關檢查確認身體正常、卵子健康。但是,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以下簡稱「原衛生部」)於2003年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醫院拒絕為她提供凍卵服務。
為此,徐某某將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告上法庭。起訴書稱,原告作為年滿30歲的成年女性,有把自己現階段最適合生育時期的卵子取出並冷凍保存的意願。原告認為,被告的拒絕行為,是對原告女性身份的歧視,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權。徐某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對原告一般人格權的侵害,為原告提供凍卵服務,並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開庭前,徐某某還給63位人大代表寫了信,希望他們能幫忙呼籲,推動對單身女性凍卵權利的維護。
作為國內首例「單身女性爭取凍卵案」,實際上,在立案環節徐某某就面臨困難。據了解,徐某某最初決定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醫院,但法院沒有受理。後與代理律師商量後,才變更案由,最終以「一般人格權糾紛」起訴。
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單身女性凍卵存在現實需求
作為一名單身女性,徐某某有著一定的代表性。處在30歲關鍵年齡的她,不想放棄自己多年以來打拼出來的事業,草草地選擇結婚生子。而另一方面,徐某某又擔心自己在未來的歲月裡,會後悔自己沒有生育過一兒半女,讓自己的人生產生缺憾。隨著年齡的增長,徐某某也越發能感受到養老壓力,並開始為自己的下一代作打算。
在智聯招聘發起的一項調查中,有59.9%的單身職場女性選擇了不願意生育,其主要原因是時間精力不夠、撫養費用太高、擔心影響工作發展。在生育對女性職業發展的影響上,被調查的職場女性認為有很大影響的比例為63.4%,而男性中的這一比例為48.6%。
當職場壓力和生育壓力走向高峰甚至頂峰,職場女性急迫地想找到一個平衡點或者延遲點,凍卵技術成了一部分人解決這個人生難題的「工具箱」。
曾有媒體在網絡上發起一項調查,搜集了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澳大利亞雪梨大學、英國倫敦國王學院等20所知名高校、165名女大學生的觀點與看法。調查問卷顯示,上述女大學生中,95%支持徐某某凍卵。調查中,表示未來會考慮凍卵的人數比例為64.63%,願意參與凍卵的主要原因為「在沒有結婚對象的情況下,減少生育焦慮」「不想生育,但是擔心後悔」「相信醫學的發達程度」「擔心生育對工作有影響」,等等。
「凍卵之後,我更敢放手去幹了,沒有了後顧之憂。」32歲的李某在接受採訪時說,「現在沒計劃生孩子,但是擔心以後太晚生孩子卵子質量會受影響,於是想提前作一些準備。現在先把質量高的卵子儲存起來,自己就不會為了生孩子而急於結婚了。」這也意味著,凍卵還承載著單身女性掌握自己生育權的訴求。
此前攜程旅行網曾公開表示,將為公司女高管提供凍卵服務、支付凍卵費用;國內諸多女星也紛紛自曝曾冷凍卵子,為將來可能的大齡生育作足準備,更有不少旅行社直接打出「海外凍卵團」的噱頭來招攬生意。這種種新聞,都體現了未婚女性對「凍卵」這一技術切切實實的需求。
2012年,美國率先對女性開放凍卵服務。2014年10月,美國兩大科技巨頭蘋果公司和Facebook宣布,將提供冷凍卵子費用作為女性員工的一項福利。2013年,日本生殖醫學會發布了允許健康的獨身女性為將來受孕而冷凍保存卵子的指導方針:健康的獨身女性,如果擔心將來可能患上不孕症的,可以冷凍保存卵子;不建議採集40歲以上女性的卵子;不推薦利用保存的卵子治療45歲以上女性的不孕症。
單身女性冷凍卵子缺乏法律
支持多年來,伴隨著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不斷進步及其在臨床上的日益普遍應用,圍繞凍卵在內的諸多問題開始越來越頻繁地進入人們的視野。對這一技術作出規範已經成為保障其自身健康發展的需要。
原衛生部於2001年專門出臺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兩部規章,對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進行了明確規範。2003年,原衛生部進一步修改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其中,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卵子冷凍技術屬於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範疇,因此為單身女性凍卵,違反了上述規定。也正是依據此規定,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婦產醫院拒絕了原告的凍卵要求。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其中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然而,在2017年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原衛計委」)官網的一則回應中曾提到,吉林省的上述規定實施10餘年來,尚無1例單身女性申請藉助醫學手段生育。
2018年2月,有記者曾專門針對此《條例》的實施情況電話諮詢吉林的6家醫院是否可以給未婚單身女性做人類輔助生育事宜,均得到否定答覆。
據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鄧勇介紹,冷凍卵子尚缺乏明確規定,而且需要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僅可用於下列兩種情況:一是進行體外授精即胚胎移植的夫婦,取卵日男方不能及時提供精子,或為無精子、死精子,同時拒絕接受供精的,可先將全部卵子或者部分卵子凍存;二是希望保留生育能力的癌症患者,在治療前可先行冷凍卵子。
據華南理工大學碩士朱薇薇介紹,我國法律既沒有認可單身女性冷凍卵子的權利,也沒有否認單身女性冷凍卵子的權利。這就使得冷凍卵子成為輔助生殖技術的「灰色地帶」,也成為學界、業界,包括社會公眾討論的熱點。朱薇薇說,這不僅是因為法律的滯後性,對於技術發展帶來的新問題不能及時規範,還因為技術發展的層次水平不足以啟動立法程序,表現在推動單身女性冷凍卵子立法的社會環境不夠成熟;出於對計劃生育政策、凍卵技術的發展現狀、社會倫理和婚姻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問題的考量,我國對單身女性凍卵和生育權保護的立法採取了觀望的態度。
凍卵服務面臨技術和倫理道德風險
凍卵的核心技術是如何安全、有效地保存卵子。玻璃化冷凍技術出現後,冷凍卵子復甦的成功率不斷提高。2012年,美國輔助生殖技術協會正式將凍卵技術從「實驗性」項目中移除,凍卵自此進入臨床應用階段。
然而,作為一種輔助生殖技術,凍卵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並非100%,而且存在一定「副作用」。福建省婦幼保健院輔助生殖技術研究室主任康躍凡表示,冷凍卵子需要人為服用或注射激素,用超過生理劑量的促排卵激素促使女性體內產生比自然生理狀態下更多的卵子。這種狀態有可能導致一部分人產生「卵巢過激綜合症」,產生如腹水等不良反應,嚴重者甚至會導致血栓。因此,不建議單純想藉助冷凍卵子手術、人為推遲生育年齡的女性冷凍卵子,這個過程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凍卵也存在一定的倫理問題。四川醫科大學教師王林智認為,對於冷凍卵子的單身女性,錯過最佳生育年齡的可能性會非常大,繼而成為高齡產婦。其出於對胎兒和自身生命健康的考慮,可能會選擇最佳育齡、身體機能較好的育齡婦女來進行代孕。在這種情況下,生育風險擴大,極有可能誘發或者加重代孕等系列倫理問題。然而,代孕所涉及的倫理問題並不亞於冷凍卵細胞所涉及的倫理問題。
王林智提到,單身女性在冷凍卵子之後,對於卵子的保管、處置及配對的風險等問題也值得探討。比如,2012年廣東省深圳市就發生了一起「卵子非法交易案件」,一家黑中介藉助養老院的外衣秘密進行取卵手術和受精卵培育,每筆交易可獲利10-15萬元。另一方面,單身女性使用凍卵生子,必然涉及到精子的來源問題。目前,我國的捐精製度要求對捐精人身份保密。因此,冰凍卵細胞若從精子庫中提取精子細胞進行配對,所產生的後代相對於自然生育的後代,其近親婚配的風險將增加。這對血緣、婚姻家庭等倫理方面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近年來,一直有部分人大代表在全國兩會期間提出關於單身女性凍卵權益的建議。2017年12月,原衛計委給予回應稱: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均沒有否認單身女性的生育權。下一步,將會同有關部門廣泛深入調查,加強研究論證,密切關注「冷凍卵子」等技術發展,積極做好可行性研究,審慎推進臨床應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單身女性的合法權益。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上海市法學會生命法研究會副會長劉長秋認為,法律需要關注並公平對待所有人合理的權利需求。其中,自然包括作為不孕不育者及具有不孕不育高風險的人群。以此為基點,凍卵儘管不應當為法律所提倡和推崇,但其作為實現少數人生育權利的一種客觀需要,卻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法律對於這些群體合法權益的保護正是法律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在需求。為此,法律需要保護捐精與凍卵者的捐獻權、自主權、隱私權及生育權等在內的各種正當權利,為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健康發展提供切實的權利支持。
王林智建議,加強對單身女性冷凍卵子的立法保護,修訂《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適當放寬我國冷凍卵子的適用對象。具體而言,在原有的冷凍卵子的對象中新增單身女性群體;嚴格限制啟用冷凍卵子的適用條件,規範冷凍卵子的配對辦法;如果時機成熟,可以考慮提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的法律層級,將現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這一部門規章上升為法律,以便更好地規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面臨的倫理、法律等系列問題。
湖北中醫藥大學教師張宇清建議,加強民法領域的保護力度,在法律中明確冷凍卵子技術開展中單身女性享有基因隱私權、自由權、處分權等民事權利,負有不進行國家明令禁止的卵子買賣等法律義務;完善輔助生殖技術服務合同條款,進一步細化相應的權利義務的行使條件及權限;對於提供冷凍卵子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當事人許可,故意洩露當事人信息或違反合同規定擅自處理單身女性冷凍卵子的,法律應明確其侵權責任。
朱薇薇建議,加強對生育權的專門立法,將對生育權利的立法從其他法律中分離出來,建立專門的人口與生育權利的法律,明確生育權的主體與內容,肯定生育權行使的方式和保護舉措;從民法角度加強對生育權侵權的處理規定,從刑法和行政法角度加強對生育權實現和監管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制約和處罰。另外,要加強對凍卵技術應用的規範,制定專門的冷凍卵子技術的管理規則,對冷凍卵子技術應用的程序和條件進行明確的立法,甚至是設立人類輔助生殖法,提高立法等級,將冷凍卵子技術等輔助生殖技術統一立法、規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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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誌2020年第2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24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