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的王來洲買房之前與賣方韋曉約定:韋曉交付房屋前將房屋內戶口遷出,配合王來洲將戶口遷入,否則每逾期一天按房屋成交價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
此後,王來洲發現房屋內有他人戶口未遷出,遂將韋曉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韋曉支付違約金4萬餘元。不久前,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作出判決。
過戶後發現房內有戶口未遷出
欽州市的王來洲想到南寧安家落戶,在南寧尋覓心儀的房屋。2019年1月10日,經廣西一家房地產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的居間斡旋,王來洲、韋曉與投資公司籤訂房地產買賣及居間合同,約定:韋曉將其位於南寧市興寧區的商品房賣給王來洲,房屋建築面積72.52平方米,成交價46萬元。合同第3條第5款約定,韋曉在交付物業給王來洲使用之前,將物業內戶口遷出,同時負有義務協助王來洲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如韋曉不配合辦理,則每逾期一天按房屋成交價萬分之四的違約金付給王來洲作為賠償。
2019年3月4日,王來洲、韋曉辦理了房屋登記手續,將房屋過戶登記至王來洲名下。之後,王來洲與投資公司前往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事宜,發現房屋地址內有陳娜的戶口未遷出。派出所告知陳娜的戶口未遷出,王來洲不能將戶口遷入。王來洲就此事與韋曉溝通。韋曉告訴王來洲,該房屋是陳娜於2018年7月出售給他的。韋曉將陳娜的聯繫方式告知王來洲讓其與陳娜聯繫。
王來洲與投資公司兩次向派出所諮詢,均被告知在原戶口未遷出前,業主戶口不能遷入。直至2019年11月29日,王來洲與投資公司再次前往派出所諮詢時,派出所告知他們,原戶口未遷出也不影響業主戶口遷入。
訴賣方支付違約金4萬餘元
2019年10月9日,王來洲以韋曉一直沒有將房屋內陳娜的戶籍關係遷出,導致他的戶籍關係無法辦理遷入手續,違反合同約定為由,將韋曉訴至興寧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韋曉向其支付違約金4萬餘元。
投資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韋曉辯稱,陳娜因欠他貨款,將涉案房屋低價出售,之後他將房屋出售給王來洲。他和他家人的戶籍未在房屋內,且他出售房屋前並不知道陳娜的戶口仍在房屋內。因為他與陳娜之間有經濟糾紛,陳娜不願意配合他將戶口遷出,他便在第一時間將陳娜的聯繫方式提供給王來洲,由王來洲、投資公司和陳娜協調處理入戶事宜。協商未果,他也第一時間打電話向派出所諮詢。2019年11月29日,派出所告知陳娜的戶口未遷出也不影響王來洲戶口遷入房屋,但是王來洲說家裡面還有地,暫時不想把戶口遷進來,想把妻子的戶口遷入。之後,王來洲表示希望陳娜將戶口遷出。即便陳娜戶口未遷出,王來洲也可以將戶口遷入,王來洲自己不想遷入,是王來洲的責任,他不應該承擔違約金。
投資公司稱,因王來洲戶口遷入問題,2019年3月和4月,公司業務員兩次帶王來洲前往派出所諮詢,但派出所工作人員說因陳娜的戶口沒有遷出,王來洲的戶口沒辦法辦理遷入。公司業務員兩次到陳娜的住處找陳娜,想與她溝通,但都未找到陳娜。在此期間,買賣雙方就戶口問題一直溝通不下。2019年11月29日,公司業務員聯繫王來洲、韋曉去派出所諮詢戶口遷入問題,得到了新的回覆:即便陳娜的戶口未遷出,王來洲也可以遷入戶口。
法院判賣方支付違約金1.5萬元
經審理,興寧區法院認為,王來洲與韋曉、投資公司於2019年1月10日籤訂的房地產買賣及居間合同,是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均應當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明確約定,賣方在交付該物業給買方使用之前,將物業內戶口遷出,同時負有義務協助買方辦戶口遷入手續,如賣方不配合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則每逾期一天按房屋成交價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涉案房屋是韋曉從陳娜處購買得來,韋曉雖然未將其戶口遷入涉案房屋,但其在將房屋交付給王來洲前,理應核查房屋是否存在陳娜的戶口仍未遷出的情況,負有將房屋內原戶口遷出及配合王來洲辦理戶口遷入的義務。現陳娜仍未將戶口遷出,根據合同的約定,韋曉已構成違約,王來洲有權基於合同條款主張逾期遷移戶口的違約金。
法院指出,韋曉已交付房屋並將房屋轉移登記給王來洲,韋曉已履行作為房屋出賣人的主要合同義務,遷移戶口僅是雙方房屋買賣關係中的一項附隨義務,且韋曉在王來洲告知陳娜的戶口未遷出這一事實後,亦提供了陳娜的聯繫方式等信息,由王來洲找陳娜溝通協商,履行了必要的協助配合義務,韋曉對陳娜戶口未遷出的事實過錯程度較輕。另外,根據三方於2019年11月29日前往派出所諮詢的情況,王來洲將其或其家人戶口遷入涉案房屋不再因為陳娜未遷出戶口而存在障礙。基於上述因素考量,王來洲主張的違約金明顯過高,有違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支持違約金1.5萬元。
近日,興寧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韋曉向王來洲支付違約金1.5萬元。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文中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