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開發商延期交房成被告,法庭上辯稱他們曾在規定時間內郵出書面接房通知,但法院調查證明,他們所稱的通知時間竟然在竣工驗收之前。昨日渝中區法院傳出消息,該院日前判決開發商賠償違約金2.4萬餘元。法院透露,李女士在2003年1月16日與解放碑一開發商籤訂了購房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2004年5月28日。
但李女士稱,到2004年12月13日她才接到房,由於超期5個半月,她起訴到法院,要求開發商按照約定的萬分之四賠償違約金。然而,開發商稱該樓盤早在2004年5月27日就通過了竣工驗收,而且他們在同年5月20日和8月16日,通過快遞公司向李女士發出了接房通知。而李未及時接房的真正原因,是她因物管方面的問題未和物業管理公司達成一致。所以,他們並不認為自己違約。法庭在審理中,調查清楚了兩個核心問題:一是開發商欲證明的兩次書面通知,一是竣工驗收時間。法院最後查明,開發商提供的快遞運單上沒有載明發件日期,也沒有發件人、收件人的籤名,李女士也否認收到過這樣的快遞通知。同時,《重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白紙黑字寫明:該樓盤的實際竣工時間為2004年9月15日,驗收合格的時間為2004年11月25日。《重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寫明的竣工驗收時間也是2004年11月25日。也就是說,開發商在法庭上撒了謊。為此,法院判決該開發商賠償。
法官說法法官認為,開發商提交的快遞運單連基本的發件日期、發件人、收件人籤名都沒有,不能證明開發商書面通知了業主。另外,開發商實際交房時間不可能在竣工驗收之前。因此,該開發商延期交房5個多月,已經構成了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
(記者 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