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前到底要不要先進行竣工驗收備案呢?

2020-12-16 騰訊網

2019年5月,紅網聯合長沙市律師協會,共同推出樓市TV之《法眼看房》欄目,由專業律師來為廣大市民答疑解惑,被盛讚為「老百姓身邊的法律顧問」。2020年1月,紅網再度聯合長沙市律師協會,攜手打造樓市TV之《法眼看房》第二季。本季,《法眼看房》專家團隊的精英律師們將針對房產類熱點問題,用親切直白的語言講解法律知識。

「商品房交付」的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產生糾紛最多的問題之一,很多業主也一直疑惑「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前是否必須先進行竣工驗收備案」,今天,紅網樓市TV《法眼看房》欄目邀請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胡捷律師就這一主題,來為大家普及相關法律知識。

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就購房而發生糾紛的情況十分常見,而網上也經常會搜索到「未經竣工驗收備案,不得交付使用」之類的答案,導致房屋交付往往就是雙方最容易發生糾紛的地方。近期我們辦理的案件中就有一個這樣的案子,開發商將房屋出售給業主後,在合同約定的時間通知了業主前來收房,之後部分業主向當地的住建局查詢得知,該商品房尚未在住建局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認為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未進行竣工驗收備案,就屬於不合格的商品房,以此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開發商在交房前並不需要先進行竣工驗收備案,判決駁回了作為原告的業主們的全部訴訟請求。

為什麼法院的判決會和網上搜索的答案不一樣?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前到底要不要先進行竣工驗收備案呢?

首先,商品房的交付是商品房買賣雙方之間的一種民事行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通常開發商和購房者都將房屋交付條件約定為「該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而對於「竣工驗收」的具體內容我國的相關法律對其規定的十分清楚,《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籤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籤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總的來說,就是建設單位在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勘察、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五方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從這些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只要在建設單位的主持下,有施工、設計、勘察、工程監理等單位的共同認可,就可以認定為竣工驗收合格,就達到了約定的交付條件。至於竣工驗收備案,是行政管理機關對建設單位實施管理的一種行政行為,與開發生和購房者之間的民事行為是毫不相干的。事實上,從我國的法律規定中也可以看出來,法律法規僅僅規定,商品房交付必須「經驗收合格」,但並沒有明確商品房必須「經驗收合格並備案」或者是必須進行「竣工驗收備案」才能交付。因此,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時並不需要先進行竣工驗收備案,但是必須竣工驗收合格。

那麼開發商在交房時到底需要提供哪些資料呢?在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開發商應書面通知業主辦理交付手續,並配合業主查驗、接收房屋。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開發商應當出示合同約定的證明文件,籤署房屋交接單並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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