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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各地法院裁判指導意見精粹:房屋買賣糾紛》,中國法制出版社最新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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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2014年12月16日)【京高法發[2014]489號】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條件的處理
買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經審查房屋已經完工但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不符合法定強制性交付條件的,可以判決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買受人,但買賣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買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備法定或約定交付條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後,又以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為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的,不予支持,但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完善房屋交付條件,並主張因房屋交付條件不具備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約定出賣人「於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實際逾期交付房屋的,買受人應當依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房屋逾期尚未實際交付,買受人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出賣人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為由提出抗辯的,不予採信。
十三、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的處理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及法定的強制性交付條件和質量標準,買受人以房屋質量存在表面瑕疵為由拒絕接收房屋,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買受人確有證據證明房屋在交付時存在功能性質量瑕疵以致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買受人接收房屋不影響出賣人對房屋的質量瑕疵承擔保修義務。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津高法【2018】230號
(2018年11月26日)
一、商品房的預售與買賣相關問題
(三)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責任承擔問題
出賣人未按照《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條第二款約定日期交付商品房,應當按照《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五條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如出賣人在《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日期通知買受人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而該商品房於上述日期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直至一審辯論終結前,方經竣工驗收合格,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逾期交付商品房違約責任的,應區分以下情況處理:1.如買受人因商品房未經竣工驗收合格而拒絕辦理交接手續,或者對商品房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並不知情而受領房屋,應當按照《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判令出賣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2.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明知商品房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仍然選擇辦理交接手續,可以按照《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判令出賣人承擔70%的違約責任;3.前述兩種情形下,判令出賣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一般不應超過總房款的30%。
如出賣人在約定日期通知買受人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而該商品房於上述日期雖經竣工驗收合格但未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直至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才取得《天津市新建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1.如買受人因商品房未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而拒絕辦理交接手續,或者買受人對商品房未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並不知情而受領房屋,應當按照《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五條約定,判令出賣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2.如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明知商品房未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仍然選擇辦理交接手續,可以按照《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五條約定,判令出賣人承擔30%的違約責任;3.前述兩種情形下,判令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不超過總房款的15%。
(四)因停工令造成逾期交房的問題
因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文件發布停工令的直接影響,商品房無法在合同約定時間交付買受人,一般應認定合同遲延履行屬於不可歸責於出賣人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停工令確定的天數並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免除出賣人相應的逾期交付商品房違約責任。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2007年11月22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第564次會議通過))
36.商品房的交付。開發商交付商品房除了滿足約定的交房條件外,還應當通過消防驗收,未通過消防驗收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收,並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受人接收了未通過消防驗收的商品房,後商品房通過了消防驗收,買受人又以出賣人交付房屋時未通過消防驗收為由,請求判令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規定酌定處理。
37.關於辦證義務。在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開發商負有辦證義務。買受人在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辦證期間內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如開發商在此期間內已完成房屋權屬初始登記並提供了相關的辦證資料,並通知買受人提交登記申請的,可認定開發商已履行了辦證義務,不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魯高法〔2011〕297號】)
二、關於房地產糾紛案件
近年來,為穩定房地產市場,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我國加強了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先後採取了緊縮銀根、提高商品房首付比例、限制按揭貸款和控制購房數量等調控政策。這是黨和國家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大戰略決策,也是人民法院房地產糾紛案件審理工作面臨的全局大局。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刻認識當前形勢下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宏觀經濟形勢發生的客觀變化,在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框架內,妥善審理好各類房地產案件,為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提供司法保障。對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實施中發生的房地產糾紛,要依法受理、妥善處理,對目前部分法院採取的因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實施引發的房地產糾紛案件不受理,受理後不審理等作法要認真糾正,防止矛盾激化;對於因國家信貸政策變化導致買受人喪失履約能力、因限購措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應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輔之以返還原物、折價補償和賠償損失等,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於因買賣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的「小產權房」而引發的糾紛案件,要嚴格貫徹國家的公共政策和誠信交易秩序,依法確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並通過出賣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等方式避免當事人之間利益關係失衡。在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尚未完全消退、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不斷強化的背景下,應當準確把握宏觀經濟形勢對房地產市場的客觀變化,依法保護守法履約行為,制裁違約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依法規制房地產開發行為,制裁哄抬房價、捂盤惜售、欺詐消費者等違法行為。要充分發揮人民法院權利保障和糾紛終結的審判職能作用,注重運用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結合、調解與判決相結合的方法,妥善化解房地產市場中發生的矛盾糾紛,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持續發展。要加強對當前形勢下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中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密切關切國內外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對房地產業的影響以及可能引發的糾紛案件,及時提出應對司法對策。
(六)關於房屋交付條件中驗收合格的理解與適用問題
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根據上述規定,驗收合格是房屋出賣人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的法定條件,但對驗收合格的標準,司法實踐中認識不盡相同。根據我國現行房地產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環保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因此,商品房交付時的驗收合格應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綜合驗收為標準。因為,房屋的驗收合格,除要求房屋的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安全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標準外,還需要滿足買受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因此,出賣人交付的房屋應是完成了工程竣工驗收、消防、配套設施、綠化、環保等綜合驗收。
(七)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商品房認購書的效力問題
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出賣人預售商品房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依法認定為無效。商品房認購書是一種預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為將來籤訂作為本約合同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所作出的一種承諾,並非正式的商品房預售行為。由於商品房認購書並非商品房買賣合同,故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影響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效力。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如商品房認購書已經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此種情形下,商品房認購書不應當認定為預約合同,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出賣人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的,該商品房認購書應依法認定無效。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執行專業委員會2012年 3月5日第1次會議通過)
一、關於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4.房屋買賣格式合同約定以「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作為交付條件,一般應以出賣人(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並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作為認定房屋經驗收合格的依據。但規劃、公安消防、環保、城建檔案管理等專門管理部門尚未出具認可性意見的,不應認定房屋已經驗收合格。
5.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意見第4條規定的交付條件,買受人接收了房屋後以出賣人交付房屋時「未經驗收合格」為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出賣人能夠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對買受人的訴訟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6.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在交付房屋時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文件,出賣人實際交付房屋時未能提供上述文件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接收房屋,但買受人接收房屋後又以出賣人未能依約提供上述文件為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7.買受人以出賣人逾期辦證為由主張違約責任的,出賣人舉證證明其已於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或《解釋》規定的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最後期限30個工作日前向產權登記機構報送了辦證所需的文件和資料的,對買受人的訴訟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8.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對違約金進行調整,但雙方當事人均未舉證證明守約方因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範圍內,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引【粵高法〔2017〕191 號】(2017年9月12日)
三十、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第十一條的規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應當經過竣工驗收 合格並已在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高於前款標準的,以合同約定為準;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低於前款標準的,按前款規定認定。
三十一、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定交付條件,買受人以商品房質量存在瑕疵為由拒絕接收,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但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商品房在交付時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的除外。買受人接收商品房不影響出賣人對商品房質量問題承擔保修義務。
商品房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且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出賣人已經依約通知買受人接收商品房,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視為辦理交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日商品房已經交付。
三十二、買受人知道商品房不具備約定或者法定交付條件同意接收商品房,又以商品房不具備交付條件為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完善商品房交付條件,並賠償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三十三、商品房出賣人以買受人沒有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前期物業費等為由拒絕交付商品房的,不予支持。
三十四、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出賣人代為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出賣人仍然負有協助義務。出賣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辦理初始登記,並將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所需要的材料提交登記機關,依照合同約定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告知買受人可以自行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出賣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起訴請求出賣人協助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出賣人尚未辦理初始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買受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為解除合同、賠償損失。買受人不變更的,駁回其訴訟請求。
案例君補充:
解讀《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引》
第三十條規定以商品房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為最低交付條件。該條確立的最低交付標準,經過徵求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意見,並經反覆討論後最終確立。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等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是加強政府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一個重要手段。在2002年國務院取消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行政審批項目這一背景下,強調竣工驗收以取得備案為標準,目的在於在房屋質量這一關係廣大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環節,強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色彩,切實維護民生利益。
第三十三條規定出賣人以買受人沒有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前期物業費等為由拒絕交付商品房的,不予支持。其理由是,合同法第66條、第67條所規定的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其主要構成要件是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也即兩項債務互為對價。交付房屋是房屋買賣合同依其契約類型和性質固有的主合同義務,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前期物業費均屬於物業服務法律關係的內容,不屬於前述兩項履行抗辯權的調整範圍。
第三十四條明確出賣人負有協助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法定義務,即使合同未約定,亦不影響出賣人應合理、妥善地履行協助義務。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2011年審判委員會第1次會議討論通過)
一、關於逾期辦證違約糾紛
1.購房人以開發商逾期辦證為由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後,應當通知購房人提供辦證所需相關資料。經開發商通知,購房人不予配合,不提供辦證所需相關資料,致使開發商辦證逾期,購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前款所稱房產初始登記,係指開發商取得房產項目的整體產權登記後,將房屋分套初始登記在自己名下。
(2)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後,經通知購房人,購房人依通知提供了辦證所需相關資料的,分別情況區別處理:
①合同對開發商向產權登記機關報送辦證資料的時間有約定,開發商在約定時間內向產權登記機關報送了辦證資料,購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開發商未在約定期限內報送,購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②合同對開發商向產權登記機關報送辦證資料的時間沒有約定的,開發商應在合理期限內報送。開發商未報送,致使購房人自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之日起90日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對開發商向產權登記機關報送辦證資料的時間有約定的,買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自合同約定時間的次日開始計算;合同未約定時間的,訴訟時效自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之日起90日之次日開始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內,購房人要求開發商報送辦證資料的,訴訟時效中斷。
3.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後,未通知購房人提供辦證所需相關資料,致使辦證逾期,購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合同對通知時間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開發商應於合理期限內通知。開發商未通知,致使自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之日起逾90日,購房人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合同對開發商通知購房人提供辦證所需資料時間有約定的,購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自合同約定時間的次日開始計算。合同未約定時間的,訴訟時效自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之日起90日之次日開始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內,購房人要求開發商報送辦證資料的,訴訟時效中斷。
5.對於違約責任的確定,合同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或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按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6.對房屋的交付使用,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開發商將房屋實際交付買房人佔有或將房屋鑰匙交給買房人的均視為已實際交付使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滬高法民[2000]44號】(2000年8月15日)
六、房地產糾紛案件
21.如何認定房屋交付?
對房地產的交付條件、交付日期的認定,長期以來存在較大爭議,有的法院看是否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有的法院看開發商有沒有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還有的看開發商有沒有與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究竟以何為準?
我們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實施已逾五年,繼續從寬不利於規範房地產市場,不利於樹立法律權威。目前嚴格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辦理的時機已成熟。因此我們考慮在商品房預、現售條件上,在商品房交付條件、交付時間認定上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處理。具體掌握為:
預售商品房出售人在約定的交房日應當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並與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俗稱交鑰匙),通知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現售商品房出售人在約定的交房日也應當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並與買受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交鑰匙),通知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違反其中一項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遲延受領或拒絕受領的,開發商不負延期交付責任。當事人在銷售合同中對違約金計付期限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違約金自約定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付至所有義務中最遲一項完成之日止。
22.房屋有質量缺陷,當事人能否據此要求退房?
買賣合同的出賣方對所售物品負有質量擔保義務,開發商在出售房屋時應當保證售出的房屋無質量瑕疵,否則即為違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開發商如有違約,承購人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的民事責任,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承購人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當房屋存在質量缺陷時,承購人可以要求退房,但在具體掌握上,應當注意,能夠修復的應先修復;無法修復,或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影響居住安全的,可以解除合同。法院不能確定房屋質量缺陷程度的,應當委託相關的房屋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不能出現因為法院的輕率認定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損失的情況。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試行)(2005年8月1日)
14.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所指交付使用是指出賣人將房屋轉移買受人佔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雙方約定的交付時間、方式、條件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出賣人違反約定條件交付,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出賣人應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出賣人交付的房屋雖不符合約定交付條件,但買受人已經實際接受的,應視為交付使用,但並不免除出賣人房屋質量責任。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徵求意見稿)(2017年8月15日)
31.公共部分或公共設施交付不符合約定如何處理?
出賣人交付的綠地、消防等公共部分、公共設施不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買受人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請求 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商品房買賣合同對公共部分、公共設施交付不符合約定的情形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且無法採取補救措施,買受人請求 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可以採取補救措施的,買受人未與其他業主協商形成多數意見而直接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不予支持。
【說明】有觀點認為,對於可以採取補救措施的,應賦予單個業主起訴的權利,收益共享。本條認為屬於業主共有的範疇,應形成多數決。
32.土地使用權證使用年限縮水如何處理?
因出賣人變更了土地性質、用途,導致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年限明顯減少,出賣人未盡告知義務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違 約或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說明】有觀點認為,目前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故買受人沒有損失,對此不應支持。本條認為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 自動無償續期的情況下,應賦予買受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33.商品房交付標準如何確定?
如果地方政府對於商品房交付有相關規定的,應當按照地方政府的規定執行。如果地方政府對此沒有規定,當事人選擇了經 竣工驗收合格,該交付標準只需設計、建設、監理、施工四方驗收合格即可,無需經過驗收備案。
34.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標準的如何處理?
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定的交付條件,或出賣人不出示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交付證明文件的,買受人拒收,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遲延交房責任的,應予支持。
買受人明知出賣人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定的交付條件,仍然接受房屋,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遲延交付責任 的,不予支持。但因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定的交付條件,給買受人造成其他損失的,應予賠償。
35.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如何判斷?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雖符合合同約定,但仍存在下列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情形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收,或在收房後一年 內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出賣人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朝向、戶型等規劃、設計條件的;
(2)房屋存在滲漏、異響等,在合理期限內無法查明原因或經出賣人維修仍無法修復的;
(3)水、電、氣等基礎設施無法實際投入使用的;
(4)消防設施未經過驗收合格或無法實際投入使用的;
(5)訂立合同時出賣人未披露房屋存在違反善良風俗情形的;
(6)其他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44.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交房違約金調整如何處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開發商逾期交房應向購房者支付違約金,一般約定的違約金為日萬分之三或日萬分之五,實際發生 逾期交房而訴至法院時,開發商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對於違約金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一般不輕易否定其效力。
(2)當事人主張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整的,由違約方對損失過高進行舉證,守約方對於其損失進行反證,對於違約金的上 限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最高不得超過已付購房款的 24%(案例君註: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關於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規定理解)。
(3)沒有明確約定的,違約金按照《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 17條標準確定,即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 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 標準確定。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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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商品房的交付條件及開發商逾期交付責任、辦證義務裁判指導意見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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