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縣委書記的司機,利用縣領導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他人請託,謀取不正當利益。昨日,導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日前作出二審判決,上訴人沈某斌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二萬元(已繳清)。
據悉,沈某斌自2012年12月開始給何德發當駕駛員,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何德發擔任詔安縣人民政府縣長期間,沈某斌仍為何徳發駕駛員,2016年6月起,何德發轉任詔安縣委書記,沈某斌繼續擔任何徳發駕駛員,與何德髮結下密切的私人關係。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2月間,沈某斌利用何德發擔任詔安縣委書記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分別幫助不具有建築工程資質的沈某1、沈某3承攬建設工程,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二人錢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用於日常開支、償還借款等。
具體違法事實包括: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沈某斌接受沈某1的請託,答應為沈某1介紹工程項目。沈某斌打聽到詔安一建設用地需要平整土地,向負責該工程的負責人交代,該土方工程由沈某斌推薦的沈某1承建。同年12月,沈某1聯繫福建泰亨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亨司),通過該公司的許某1幫助,再聯繫其他6家公司參與該土方工程投標,泰亨公司以1385817元中標,沈某1掛靠泰亨公司承攬該土方工程。在沈某1先後收到工程款554326.8元、846143.2元後,沈某斌於2018年2月、2019年2月分別收受沈某1給予的5萬元、20萬元,合計25萬元。
在另一起違法事實中,沈某斌採取了同樣方式,非法獲利15萬元。據悉,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沈某斌接受沈某3的請託,答應為沈某3介紹工程項目。2018年7月,沈某斌得知詔安縣某鄉要啟動村莊汙水治理項目,向負責推進排汙工程的某鄉工作人員沈某4交代,該村的排汙工程由沈某斌推薦的沈某3承建。為了推進工程進度,沈某3先行對詔安縣某鄉一排汙工程組織施工。
2018年9月,沈某3組織福建省鑫昇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昇公司)等4家公司參與該工程投標,後以中標的鑫昇公司名義承該工程。在沈某3收到工程進度款288135.6元後,沈某斌於2018年11月收受沈某3給予的15萬元。
案發後,沈某斌於2019年4月22日被留置在接受組織審查調查期間,其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並上繳涉案所得款項40萬元。
去年12月16日,長泰縣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處被告人沈某斌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同時其犯罪違法所得四十萬元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後,沈某斌不服,提起上訴。其辯稱有自首立功情節,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及繳交款項2萬元。要求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後經漳州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沈某斌與詔安縣委原書記何德發關係密切,利用何德發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4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巨大。但其有自首,在庭審中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並能主動退繳贓款,自願繳交相關款項2萬元,有悔罪等從輕處罰情節,以及鑑於二審審理期間,沈某斌反映他人違法問題經查屬實,具有一般立功表現,且其家屬向該院繳交相關款項10萬元,對沈某斌可予以減輕處罰。最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去年何德發落馬,2019年3月27日,據福建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稱,詔安縣委書記何德發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福建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海峽導報記者 劉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