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談:民法典實施後民法與勞動法的關係

2020-08-27 左雲檢察

在我國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圍繞勞動法與民法的關係,學界有較多的爭鳴,關注重點多為僱傭合同有名化,力圖為具備一定從屬性但無法納入勞動法保護範圍的「類似勞動者型勞務提供人」提供一定的保護。歷經幾代人的努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下稱民法典)終於面世,並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法典的實施會對民法與勞動法關係的協調產生廣泛影響,對勞動法的理解與適用和勞動立法改革完善均具有重要意義。

勞動法與民法關係的傳統論爭

勞動法與民法的關係長期以來是勞動法學界討論的熱點。主流的觀點認為勞動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有獨特的調整對象、特定的主體、獨立的內容體系和獨特的調整原則,與民法的區別涇渭分明。這一觀點也得到官方有關法律部門分類的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以勞動法為主幹的社會法作為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與民商法、行政法、刑法並列。這一觀點在司法實踐中也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勞動爭議處理不適用一般的民法規則,在很多裁判者看來是一個無需多言的常識。

不過這一觀點面臨著越來越多的質疑。勞動法的調整對象雖然具有特殊性,但從法律地位上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然是平等的主體,並未跳出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的範疇。在勞動爭議處理上,雖然有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但是仍然要適用統一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則。最關鍵的是勞動法規則具有不完全性特徵,儘管近年來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促進法對勞動法規則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但是總體上仍不完善,無法為調整勞動關係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這在勞動爭議裁判過程中有充分體現。因此,即使主張勞動法是獨立法律部門的學者,也認可勞動合同法與合同法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認為在特別法未規定的情況下,「在不違背特別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可適用一般法的規定」。勞動法學界近年來出現的勞動法是特別私法的觀點,正在成為民法與勞動法關係上較為流行的觀點。 

勞動法規則的特殊性與一般性

作為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勞動關係具有特殊性,特別是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處於從屬地位這一現實,意味著勞動法規則必然具有特殊性,比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事由的法定化,用人單位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等,這些特殊規則都體現了對勞動者傾斜保護的需要。

在特殊規則的設計上,必須回答下列兩個問題,一是規則特殊到什麼程度;二是規則設定是否需要遵守民法典背後的一般民法原理。這兩點在現有勞動法特殊規則上未得到很好的回答。比如,關於無效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並不符合民法上有關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這一共識,會出現無效勞動合同先確認無效再解除的現象。

勞動法規則的不完全性,意味著其需要一般規則的補位。以合同效力狀態為例,基於重大誤解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勞動合同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一方是否有權利撤銷勞動合同,換句話說,勞動合同效力狀態是否在有效、無效之外存在可撤銷狀態?

對前述問題的回答均涉及民法一般規則在勞動關係領域的適用問題。如前所述,由於司法實踐中對這一問題看法不一,且傾向於否定民法一般規則的適用,這造成了勞動爭議裁判同案不同判、地方裁判規則等現象。這方面的典型例證是由地方立法確立的「勞動合同中止」制度,因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並未就勞動者脫產學習、應徵入伍、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下勞動合同的處理作出特別規定,民法上又不存在合同中止的一般規則,出於適用的方便,地方性立法便「生造」了勞動合同中止制度。可以預見,如果不理順勞動法與民法的關係,這一亂象仍將繼續存在。 

民法典實施後民法與勞動法的關係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法典的條文中雖無直接涉及勞動關係的規定,但是如果進行深入解讀,會發現民法典對民法與勞動法的關係已經作出規定。其第198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此處的仲裁時效主要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時效(兩年)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一年),這明確了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作為特殊訴訟時效的地位,也從立法上明確了民法典之於勞動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是對勞動法作為特別私法地位的立法肯認。

作為民法典的特別法,勞動法規則要與一般的民法規則相協調。以年齡為例,由於勞動法上存在最低就業年齡和法定退休年齡,如何與民法典上的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相協調便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民法典第18條有關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通常認為依據是勞動法規定的16周歲最低就業年齡,但二者並不完全協調: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堅持外出工作,其監護人堅持其應該在校學習的情況下,該未成年人籤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回歸到民事行為能力一般規則,針對勞動關係領域作出特殊規定,應是協調二者關係的方向。

在民法典實施背景下,明確民法與勞動法的關係還將進一步促進勞動法特殊規則的改革和完善。二者關係的明確意味著在勞動爭議的法律適用上,不會再存在含混的空間,勞動法沒有規定的,當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這能夠填補因勞動法規則不完全性造成的裁判規則空白,減少同案不同判現象,消除地方裁判規則存在的土壤;另外,出於對一般規則大量適用會衝淡勞動法特別保護立法宗旨的擔憂,也會促使立法機關加快完善勞動法特殊規則的步伐。這對於在七個法律部門中被公認最為薄弱的社會法而言,具有不言而喻的意義。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李滿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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