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晚,我校民商經濟法學院「大師論典」民法典系列講座第三講暨「名家大講堂」第二十六講在騰訊會議平臺上成功舉行。
本次學術講座由北京大學法學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凱湘教授主講,主題為「民法典中私權利與公權力的關係」。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李永軍教授為本次講座致辭,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研究所所長劉家安教授主持了本次講座,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教授、法學院焦洪昌教授、法治政府研究院王敬波教授、民商經濟法學院王湧教授、院長於飛教授作為與談人參加了本次講座。
講座伊始,李永軍教授對劉凱湘教授及各位與談人的到來表示了熱烈歡迎。他指出,民法典是人民權利的宣言書,從物權編到合同編、再到婚姻繼承編,似乎都有公法的影子。因此,本次講座的主題很契合民法典的具體內容。劉凱湘教授對中國政法大學的邀請表示感謝,並發表了深刻而富有說服力的主旨演講。
(劉凱湘教授發言)
劉凱湘教授首先指出,習近平2020年5月29日在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中提到民法典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王晨副委員長在作關於《民法典(草案)》的說明時也提到編纂民法典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這促使我們思考民商法學者該如何看待民法典編纂的這種功能,憲法、行政法等部門法又應該如何藉助民法典的頒布和實施來共同實現這樣一種目標。
劉凱湘教授討論的第一個問題,是民法典如何確定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邊界及相互關係。他指出,就民事主體,特別是就自然人這種最重要的民事主體來說,我們同時生活在兩個社會中,一個是政治社會、國家社會,此時我們以公民的身份出現,享有公法上的權利;另一個是市民社會,在市民社會中我們同樣要靠權利來生活和生存,此時我們的身份就是民事主體,而這些權利就是私權利,我們稱為民事權利,包括財產、身份、人格等等各方面的權利。
作為民事主體來說,其日常生活都是在市民社會的規則下進行的,因此私權是與每個人密不可分的。而公法上的權利不是每天都在行使,不是跟生活不可分離。市民社會中的權利使得我們能夠有尊嚴地、自由地、安寧地生活。這有賴於市民社會的法律制度提供的規則和保障。
因此,從第一個角度來說,法律上最重要的主體——人,生活在兩個社會層面。政治社會需要公法的發達和現代化,但更重要的是我們生活在市民社會,私權利與我們的生活不可分割。民法作為市民社會的基本法,正是提供給了我們這些私權利的保護規範。
基於此,公法與私法的關係應當從以下四個角度理解:首先,私權利是一切政治制度與法律的終極目標;其次,公權力的設置與運行是以人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特別是人格權利為目的;再次,從哲學上講,私權利(民事權利)是公權力得以存在的唯一正當性依據;最後,私權利的享有與保護又有賴於公權力的介入。
劉凱湘教授討論的第二個問題,是如何架設民法與憲法行政法之間的橋梁。他認為:首先,在憲法、行政法中設立民事權利保護的宣示性條款,民法典中規定的民事基本權利,其不僅僅具有私法屬性,也是公權力的關注內容;其次,在民法典中規定憲法已經宣示性規定的民事權利,可以將公法特別是憲法中的抽象原則與概念在民法當中具體化,讓它們在社會生活中真正得到實現;最後,在民法典中設置具有行政法律規範性質的條文,一方面這可以明確公權力機關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另一方面可以規制公權力機關在民事活動中的行為。接著,劉凱湘教授詳細地從民法典中梳理出了有關主體資格、自然人監護制度、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家庭法等領域所涉及的行政規範的具體類型和相關條文。
劉凱湘教授討論的第三個問題是,如何理解民法典中體現的私權利保護之於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功能。他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將保護民事權利作為民法典的首要功能與任務,體現法典的私權本位與私法自治理念,反映新的執政理念。規範公權力在涉及到民事權利的行政行為中的行使,必須將保護民事權利特別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放在一切行政行為的首位;
二、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民事權利,劃定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界限,明確了公權力行使的基本要求,這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本體現;
三、設立專門的「民事權利」章,彰顯民事權利在國家治理中的核心價值;
四、確立對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原則,為防止公權力對私營經濟和個人財產權利的侵犯提供了基本保護;
五、確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保障民事主體通過交易和市場規律配置社會資源和生產要素,突出意思自治的價值。這界分了公權力在市場經濟中的權力界限,對於國家治理現代化至為重要;
六、將人格權單獨成編,彰顯了民法典的時代特徵與精神,突顯了公權力的終極目標乃是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以及各種具體的人格權的享有;
七、確立了婚姻自由原則和婚姻家庭受保護原則,排除了公權力對於婚姻家庭領域生活的不正當幹預;
八、確立了自然人的繼承權受保護的原則,對於預防與民爭利的落後治理觀念、鼓勵創造私人財富進而保障人民的安居樂業有重要價值,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現代治理理念;
九、確立有損害必救濟的侵權法原則,公權力應積極為受侵害的民事權利尋求妥帖的保護與救濟,同時確立民事責任優先的賠償原則,符合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宗旨。
在報告的總結環節,劉凱湘教授認為:民法典不僅僅是民事領域與民事生活的行為指引與民事糾紛的裁判規則,更主要的是界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基本法,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確立了公權力行使應當以保護民事主體民事權利為終極目標的治國理念,以此推動我國國家治理結構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接下來,在與談環節,王敬波教授、焦洪昌教授、王湧教授、於飛教授先後就劉凱湘教授的報告發表了自己的見解。
(與談人發言)
王敬波教授認為,劉凱湘老師全面和系統地梳理了民法典中和公法相關尤其是跟行政法相關的內容,創造性地用公私法結合的思維構建出一個框架。她進一步思考認為,當公法規則和私法規則相遇碰撞時的兩種思路是堅持私法優先或者堅持公法優先,前者如平臺經濟中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相對於行政法律制度的優位;後者如新冠疫情期間健康碼的適用。另外,民法典中不僅有非常多的條文與行政權的運用密切相關,而且還直接創設了不少公法上的規則,為行政機關設定相應義務的規則。
焦洪昌教授認為,劉凱湘教授在講座中展現了深厚的憲法的學理基礎。比如在談公權私權的時候,從公權(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關係的角度切入;在提到民事權利和公權力的關係中也特別分析了憲法和民法的關係。焦洪昌教授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幾個跨學科的問題:其一,民事權利的主體到底是公民還是自然人?其二,憲法中財產權是規定於第一章有關經濟制度部分而非公民的基本權利一章中,此種做法對民法典關於財產權的設計有何影響?其三,民事法律如何通過對抗國家公權力來實現人格權的保護?民法的任務和憲法的任務分界點到底在哪裡?其四,民法學界承認憲法的第三者效力嗎?
王湧教授認為公法和私法學者對我們這部民法典所具有的公法成分基本形成了共識。但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我國的法學歷史淵源跟西方國家不一樣,公法和私法並不是截然分開的,公法和私法相互滲透較深。在法律適用層面,應注意到民法典的上位法屬性,不能因為其是一部私法而排除相關公法規則的適用;第二,在行政訴訟中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性時,民法典的相關規則當然可以適用;第三,如果一個行為在民法典中不構成違法性的話,相應地,其在刑法上也不應該構成違法,如非法經營罪等違法性的判斷需要在民法典中尋找依據,而不是為刑法所獨創;第四,要對私法領域如何適用公法確立基本規則,其要以保護公民利益為基本原則。在合同法領域,合同違反公法規定的效力判斷必須要更加精細地界定,不能因為違反公法而一味地認定為無效。但是,在侵權法上倒是可以考慮適當擴大公法的滲透。王湧老師總結道,民法典中的規則不僅要為平等主體之間提供保護,也要更多地去產生可以對抗公權力的效力。
於飛教授認為,隨著民法規則的不斷完善,需要處理好民法和其他部門法律的關係,否則民法自身的體系也受到質疑。相關的問題包括:第一,通說認為私法和公法的區分是可能的,區分開後肯定會涉及到何者優位的問題;第二,民法和憲法都會規定一定的權利,兩者的概念用語可能是一樣的,但是它們在權利對象、適用範圍、權利剛性等方面有著根本的區別。因為憲法畢竟還是處理國家和公民之間的關係,而民法處理的則是平等主體、私人之間的關係。憲法規範對民法的影響主要是通過解釋民法上的概括條款,通過價值的間接滲透來實現的。這種方法能夠軟化剛性,兼顧利益平衡,儘量降低對私法自治產生損害;第三,從體系導向的角度,公法就是公法,私法就是私法,兩者嚴格區分,互不幹涉;如果是問題導向,那麼只要能達成目的就可以相互滲透,只是這樣可能會導致體系性的破壞。
針對四位與談人的評議,劉凱湘教授做出了簡要的回應。
他認為:第一,公民基本還是一個行政學上的概念,在法律領域則基本是公法領域的概念,民法裡面用自然人這一概念可能更為妥當;第二,憲法上關於財產權的規定應當放置於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去;第三,人格權既可以對抗平等主體,也可以對抗國家公權力,民法典所規定的更多的是前者,憲法、行政法更多規定的則是後者;最後,如何通過公權力的介入來保護和實現私權利涉及憲法的第三者效力問題,在有了民法典之後,應當主要靠私法救濟完成。
最後,時建中教授總結道,有一些概念,民法典和行政法、憲法的用詞可能是一樣的,但是其含義是否相同確實需要進一步討論。一方面要看到民法和其他學科之間的差異,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它們之間的關聯。劉凱湘教授的今天的講座為解決公私法關係的問題,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並給我們帶來很多啟發。
原標題:《【講座實錄】劉凱湘:民法典中私權利與公權力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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