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男子在酒局中身亡,5名酒友全都擔責

2020-09-05 揭東檢察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一男子受邀請到酒吧與5名朋友聚會,酒局從晚上11點半持續到次日凌晨1點多。

凌晨1點左右,該男子酒後突然趴下,沒有了反應,他的朋友曾試圖喚醒該男子,但喚醒失敗,朋友們對此並沒有重視,而是繼續喝酒聊天。

該男子趴下後20多分鐘,其中一位朋友才意識到可能有問題,嘗試再次喚醒該男子,發現其已經沒有了反應,在場者才趕緊撥打「120」,醫生到達現場後確認男子已死亡。根據屍檢司法鑑定意見書,該男子符合心源性猝死病理學改變,其中酒精因素可為誘因。

2019年6月,死者家屬將一同飲酒的5名朋友、酒吧及1名訂臺員一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七被告對該男子的死亡結果承擔50%的責任,並共同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6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死者本身患有慢性甲狀腺炎、中度脂肪肝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自身身體有疾病情況下,理應知曉飲酒及夜生活對自身的危害,其對自身安全負有主要責任,對自己的死亡結果承擔主要責任。

酒吧作為娛樂場所經營者,已經對死者及其朋友盡到了提供安全消費場所、安全食品及飲料、酒類的義務,常駐酒吧的訂臺員在當天完成幫客戶預定酒桌和指引就座後,沒有與死者飲酒、勸酒等行為,故酒吧和訂臺員對該男子的死亡結果不負責任。

死者的其他5名朋友一直與該男子同桌飲酒,在該男子突然趴下沒有反應的時候,沒有及時盡到救助、照顧義務,導致了死者的死亡結果擴大化地發生了。法院最終確認五位同飲者共同承擔10%的賠償責任。向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13萬餘元。5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看完這個案子,

勤學好問的網友可能會問

別急!!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伍利群法官給大家解答啦~

問:如果當時他的朋友發現情況不妙,及時採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報警或者撥打急救電話,是不是就不用承擔相應的責任了呢?

答:在既往案例中,確實有認定參與飲酒者盡了救助義務的,可以得到相應免責,一般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問:對廣大喜歡喝酒的朋友有什麼溫馨提醒呢?

答:我提出兩點建議。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首先要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有正確的認知,應當對自身安全負主要責任;其次,酒局參與者應該負有互相提醒、勸阻、注意他人人身安全的一般注意義務,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同學聚會、社交聯誼、公司年會少不了各種飯局應酬,免不了推杯換盞。法律本不宜過多幹涉情誼行為,然而當酒量過度,那就容易出事了。喝酒助興雖好,但小酒怡情、大酒傷身,共飲者一定要一起努力營造適度飲酒、切莫貪杯的「酒桌文明」,盡到「生命安全的一般注意義務」,避免同類悲劇再次上演!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來源:廣州中院 越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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