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點典」】為您導讀民法典--物權編(通則分編)

2020-12-13 澎湃新聞

1260條!害怕來不及學嗎?

別擔心,分編分章分重點

一起「點典」

為您導讀民法典

一期一期帶您學!

本期重點導讀 物權通則分編

物權編第一分編為通則,共三章,規定了物權制度基礎性規範,包括平等保護等物權基本原則,物權變動的具體規則,以及物權保護制度。通則條款是物權編的綱領性、基礎性條款,始終貫穿於物權編的全編,具有總領性作用。

01

完善對於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的表述

《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物權法》第三條第一款: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解讀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有了新的表述,為貫徹會議精神,《民法典》將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進行了修改,這個表述既符合中國特色、時代特色,又符合黨的精神, 貫穿並體現在物權編始終。

02

增加平等保護私人物權的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物權法》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解讀

相較於《物權法》,《民法典》增加了「平等」兩字。「平等保護」私人物權寫入民法典,是公眾財富觀念質的飛躍,有助於強化保護公民財產權。明確平等保護私人物權,看似平淡尋常,卻意味著在法律面前無論國家、集體還是個人的財產,都能平等享受法律相同力度的保護。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國家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審判實踐中應注意:一是徵收補償的標準和範圍,應當嚴格按照《民法典》第243條的規定掌握;二是正確理解公共利益。

二、對於侵犯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既要平等保護,還應當注意充分保護,區分物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更好地運用物權保護的方式。

03

放寬對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解讀

相較於《物權法》,《民法典》對於合同成立時生效的除外條款,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僅要求有當事人的約定即可,而非必須在合同中另有約定,放寬了當事人合意的形式要件要求。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當事人是否辦理物權登記,不應當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注意本條規定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的含義。「法律另有規定」,是指某一部法律明確規定,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只有經過物權登記的,合同才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是指當事人籤訂的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合意明確約定,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只有經過物權登記的,合同才生效。

三、在一物數賣,存在多個不動產買賣合同的情形時,應當準確把握物權登記與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未辦理物權過戶登記不影響不動產買賣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已經辦理物權變更登記的買賣合同也不必然有效。

04

新增關於不動產登記資料合理使用的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條:利害關係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解讀

相較於《物權法》,《民法典》新增第219條「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合理使用」的規定,強調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複製等行為,應當以非公開及合法使用為限。旨在保護權利人的隱私等相關利益,防止和避免利害關係人不當使用、洩露權利人不動產登記資料的現象。

05

擴展不動產物權預告登記的適用範圍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籤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籤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物權法》第二十條:當事人籤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解讀

相較於《物權法》,《民法典》把「籤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修改為「籤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籤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按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的表述,預告登記的適用情形有兩種,分別是「籤訂買賣房屋的協議」與籤訂買賣「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實踐中,導致將房屋預售許可證之前的房屋買賣意向協議排除在預告登記之外。《民法典》就預告登記問題在表述上作出上述調整之後,即便開發商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證,法律也允許房屋在籤訂了買賣意向協議後可以申請預告登記,從而確立了該協議的法律效力,最大化保障了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民法典》將預告登記因未申請登記而失效的期間,由「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修改為「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表述更加科學準確、避免歧義。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房地產開發商與預售商品房買受人就預售合同辦理預告登記後,該房地產開發商又將房屋另行出售給第三人的,開發商與第三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開發商因先前的預告登記無權將該商品房進行處分,第三人因無法取得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二、預告登記使得被登記的不動產請求權具有了物權效力,但並不改變請求權本來的法律關係,預告登記權利人享有的權利本質仍為債權請求權。如相對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則權利人無權依據預告登記直接取得物權,其可通過依法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的方式,實現不動產物權。

06

更加科學規定動產簡易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第二十五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解讀

相較於《物權法》,《民法典》取消佔有動產應具備「依法」的條件,並進一步將「法律行為」限定為「民事法律行為」。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在簡易交付中,受讓人須於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先行佔有該動產,但受讓人基於何種原因佔有該動產,審判實踐中無需考慮。

二、在簡易交付情形下,當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三、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生效,物權變動才發生效力。

07

擴大指示交付的適用範圍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物權法》第二十六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解讀

相較於《物權法》,《民法典》將「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中「依法」二字予以刪除。原物權法的規定,在指示交付適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將佔有的狀態限定為有權佔有,排除了很多現實生活中的客觀情況,如租賃期滿後的動產交付。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佔有房屋一般認為處於無權佔有的狀態。此次修改將「依法」二字刪除後,擴大了適用範圍,不再將無權佔有狀態下的指示交付完全予以禁止。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讓與人所讓與的返還請求權是否僅限於對特定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還是包括不特定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問題,《民法典》既然已認可第三人非依法佔有動產的,亦構成指示交付。那麼讓與人所讓與的返還請求權,既可以是對特定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也可以是對不特定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

二、返還請求權的讓與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民法典》雖然未明確規定讓與人通知第三人的義務,但在實際操作中,讓與人在讓與返還請求權之後,可以及時通知第三人,以防止第三人再將該動產返還給讓與人,導致交易過程複雜化;同時也便於受讓人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時,第三人向受讓人履行義務。同時,通知第三人並非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未通知第三人不影響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如果第三人因未接到通知而將該動產返還讓與人的,讓與人應當將該動產及時交付受讓人。

08

調整受遺贈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解讀

相較於《物權法》,《民法典》去掉了「因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的規定。因受遺贈引起的物權變動是以意思表示為前提,因此屬於法律行為。依據法律行為產生的物權變動,適用於物權法的一般性規定,即動產交付時物權變動生效,不動產登記時物權變動生效。這一調整,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的規定相統一,即受遺贈開始並不必然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而只具有債權效力。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繼承開始的具體時間,應區分被繼承人的死亡是自然死亡還是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的,一般以呼吸、心臟、脈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為自然死亡的標準,如果自然人在醫院死亡的,應以死亡證明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宣告死亡的,應當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死亡日期作為繼承開始的時間。對於實踐中可能存在的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無法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情形,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121條的規定確定死亡時間。

09

強調須依法行使物權復原請求權和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物權法》第三十六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解讀

相較於《物權法》,《民法典》要求權利人請求對毀損的不動產或動產進行復原或請求損害賠償時,應當依法行使請求權利,而依據的應是侵權責任編的相關法律規定。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須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

二、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之請求,無需證明相對人存在主觀過錯要件,只要相對人的行為與權利人物的毀損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則相對人就應承擔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的責任。

三、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可以與其他救濟方式並用。

10

刪除侵害物權時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

《物權法》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

相較於《物權法》,《民法典》刪除了侵害物權時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只保留了民事法律規範。同時,由於在《民法典》總則編第一百八十七條,已經規定了非衝突性責任競合的基本規則,適用於分則各編,因此無需在物權編再做重複規定。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應當在刑法或行政法律法規中予以規定,儘管《民法典》刪除了這一款規定,但決不意味著侵害物權不產生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侵害物權的行為,如果造成嚴重損害後果,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法院在審理物權侵害案件中,如果發現加害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整理彙編/萬紅玉

原標題:《【一起「點典」】為您導讀民法典--物權編(通則分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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