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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人民政府才是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安置的法定行政主體
集體土地徵收亂象在地方上屢禁不止,徵收雙方的法律常識缺位、徵收部門的亂作為是導致管理混亂的主要因素。在被徵收人的眼中,似乎各個主體都可以進來摻和一腳:最基層的村委會可以來談徵收補償問題,上一級的鎮政府、街道辦也來給被徵收人做工作,而房屋張貼的徵收土地公告又是市政府作出的,房屋上張貼的限期交出土地等法律文書又是城市管理執法局張貼的。那麼,被徵收人遇到違法徵地拆遷,是否能追究一個主要負責主體,讓維權工作更有指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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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之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法定條件
的法定要件一般是在規定的期限之內沒有達到協議的,而且還有徵收的部門主體不清楚、或者是按徵收補償作出的的方案;徵收補償的決定一般是必須要有條件才能進行滿足。1、徵收主體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書需要什麼前提?一、有生效的房屋徵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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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制拆遷、土地被強制徵收,這三點必須要明白
一、徵收拆遷審批機關(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土地集體土地和房屋的徵收和拆除,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二)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和拆遷,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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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權利在房屋拆遷中作為徵收或實施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因此村委會並不是公務員,只是民間的一個自治組織,如何在房屋拆遷中作為徵收或實施主體?今天劉可心律師就為大家講一講讓農民清楚知道此中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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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嶽陽市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嶽陽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6日嶽陽市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 置 辦 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範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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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一覽表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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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中,徵收方主體應如何確定?村委會、開發管委會可以嗎?
一般來說,在徵地拆遷中,應當由市、縣級行政機關或國土部門進行徵收。對於集體土地徵收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就是說集體土地徵收的行政機關應由市、縣級行政機關或國土部門進行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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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是否會有補償?徵收方會不會因此而放棄徵收?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各種問題,如違法徵地、土地徵收補償不合理、徵地權屬不明等問題,只要是徵地拆遷問題就會出現,當然,如果出現違法徵地和徵地補償不合理的情況,就必須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除了違法徵地,補償也是不合理的之外,在徵地拆遷中權屬不明也是一個常見的問題,所以在面對權不明確的情況下,在徵地拆遷中該怎麼辦呢?又該如何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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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講解:拆遷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是不是就確定了補償標準?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徵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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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存在產權爭議時,如何進行徵收補償?
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遇到無產權關係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房屋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者因房屋產權糾紛正在進行訴訟程序來確定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時,應當如何對該類房屋進行補償安置?無錫拆遷糾紛律師:梳理了相關規定及案例,參考了一些觀點來分析被徵收的房屋產權不明確的情況下補償安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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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怎麼補償?還有……
市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優居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級徵地拆遷和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湘潭縣、湘鄉市、韶山市、雨湖區和嶽塘區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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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碩律師|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和集體土地的拆遷有什麼區別?
這裡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徵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於集體所有。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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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批文,拆遷時強行徵收房屋合法嗎
政府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才能徵收拆遷房屋,並且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得批准後才能實施房屋徵收拆遷工作,給予被拆遷人經濟補償,那麼沒有批文,拆遷時強行徵收房屋是不是合法?》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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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地拆遷中,徵收主體不同有什麼風險嗎?律師:有風險且違法
而開發商拆遷呢,則一般會在徵收範圍內建立商品房,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拆遷一般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建設或者說改善民生,而開發商徵收則是為了盈利。二、徵收方給付的補償不同在我所了解的情況來看,徵收方主體不同,所給付的補償款也是不同的。一般來說,行政機關主導徵地拆遷工作的話,一般會按照徵收公告下發之日的周邊房屋市場價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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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可心律師: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大揭露(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是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此條例適用於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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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土地管理法》實施後,關於農村土地房屋徵收拆遷程序詳解!
此次《土地管理法》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突破。最大的亮點就是對土地房屋徵收程序的合理化涉及,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一看新版《土地管理法》實施後關於農村土地房屋徵收拆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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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律師總結:籤訂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應注意的事項
國 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是房屋徵收部門在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依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進行的,具有國家意志性與強制性,被徵收人在房屋徵與不徵問題上,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沒有協商的餘地。一旦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被徵收人必須與房屋徵收部門籤訂房屋徵收與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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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上房屋遇到徵收,能否按590號令的規定進行補償?
主管部門認為該市場對房屋和土地沒有所有權,對房屋只有使用權,因此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徵收人只能是產權人,以此為由,就認為該市場不具有複議的主體資格,予以駁回。後該市場不服,向徐州市中院提起了訴訟,後來該案件到了江蘇省高院,獲得了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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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拆遷進行公示多久後將正式拆遷?
大家都知道,在面臨土地徵收和拆遷之前會對拆遷區域的公示欄內張貼相關徵收公告,公告內容基本載明徵收區域等重要內容,當然這一步是法律規定的,那麼,土地徵收拆遷進行公示多久後將正式拆遷?從公示到拆遷一般要不得少於30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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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可心律師: 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怎麼辦?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徵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籤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