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城固縣人民檢察院公開一份起訴書。
被告人苟某某,男,1966年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城固縣柳林鎮財政所幹部,因涉嫌貪汙罪,於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城固縣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苟某某涉嫌貪汙罪,於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3月,城固縣原崔家山鎮政府成立移民辦,具體負責該鎮移民辦工作,2012年初,該鎮財政所幹部苟某某被抽調至鎮移民辦負責移民搬遷工作。2012年,原崔家山鎮政府實施了陝南移民搬遷修建工程幸福家園小區,鎮政府安排幹部王某某,以252戶群眾名義在城固縣崔家山信用社批量辦理了252張密碼相同的銀行卡,每張銀行卡內預存10元資金,共計2520元從該鎮移民搬遷專戶中支付。之後,王某某按照鎮政府領導安排,將252張銀行卡和2520元預存資金票據交由財務人員苟某某保管並記帳,此時苟某某得知每張卡內有10元預存資金。而後,上述銀行卡一直由苟某某保管,未發放給群眾,也未予以註銷。
在此後近兩年的時間內,無人過問上述銀行卡及卡內資金一事。2014年6月起,苟某某憑藉多年財政所工作經驗,得知批量辦理的銀行卡密碼通常為「000000」或者「111111」,經到ATM機上試驗,確定這252張銀行卡密碼為「111111」。由於卡內僅有10元餘額,無法提現,自2014年6月21日起,苟某某先後在縣城內多家超市陸陸續續刷卡消費。2015年6月3日,崔家山鎮和柳林鎮正式合併,因仍無人過問其保管銀行卡一事,苟某某開始頻繁到超市刷卡消費直到2018年10月。在長達4年4個月的時間內,苟某某先後使用186張銀行卡,刷卡消費開卡預存資金及利息共計1867.48元。在此期間,因信合ATM機系統升級,其中張某某名下銀行卡被ATM機吞掉,苟某某實際持有銀行卡剩餘251張。
2017年,柳林鎮財政所在發放低保及高齡補貼資金過程中,未對新增享受補助資金的群眾進行核實,也未要求本人提供或確認銀行卡信息,而是由財政所直接向信用社提交包含姓名、身份證號及補助金額的花名冊,由信用社通過姓名、身份證號從銀行系統中比對出相應的銀行卡號後,予以批量發放。
2017年9月,苟某某在使用上述銀行卡過程中,發現孟某甲名下有大額資金到帳,隨後對其保管的銀行卡逐一進行了查詢,確定孟某乙和許某某名下兩張銀行卡也有大額資金到帳。2017年9月17日,苟某某通過ATM機從孟某甲銀行卡中取款1500元,後苟某某對這三張銀行卡進行重點關注,發現孟某乙、孟某甲銀行卡每月都轉入資金,許某某銀行卡按季度轉入,且轉入資金有零有整,金額較固定,遂確定這三張銀行卡轉入資金為政府補助資金。
因無人過問銀行卡及卡內資金情況,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苟某某從孟某乙、孟某甲、許某某名下的三張銀行卡刷卡消費663.2元,ATM機取現用於基金定投、房屋裝修等個人支出39900元,共計40563.2元。
另查明,孟某甲、孟某乙為柳林鎮幸福家園社區低保貧困戶,銀行卡中轉入資金為低保補助資金;許某某為柳林鎮孟家坪村群眾,銀行卡中轉入資金為其高齡補貼資金。
2018年11月16日,孟某乙及其子向柳林派出所報警,稱自己一張信合卡上的2萬元現金被人取走,柳林派出所立案偵查。2019年10月17日,柳林派出所民警到柳林鎮財政所調取孟某乙辦理銀行卡的情況,苟某某向辦案民警說有情況要反映,隨後,苟某某到柳林派出所主動投案,供述了其利用保管的銀行卡並從中取走現金及刷卡4萬餘元的犯罪事實,退繳了42375元犯罪所得及保管的251張銀行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辨認筆錄。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苟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侵吞公款4237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苟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掌說漢中
(DH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