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不少企業和個人為尋找發票而相互奔走,這時也到了
發票販子「發財」的季節。街頭,散落著不少「開發票」的紙條,12月26日,記者根據紙條提供的電話聯繫上一名自稱可以開任何發票的南方口音女子。而且,該女子明確表示所開發票為高仿。
提前聲明是高仿發票12月26日,記者根據人行道散落的印有「辦證、刻章和發票」的紙條,撥打了上面留有的電話號碼,電話接通後,電話裡一直沒有人應答,直到記者出聲後,一位南方口音的女子才回應。記者表示要開發票後,她說可以開出各種發票,包括廣告、服務、運輸、道路交通、建築、餐飲和辦公室用品等,「但是我直接告訴你,我們開出的都是
假發票,高度仿製而成。」記者稱要開1萬元的發票,她說:「如果你開1萬元的,我們給你優惠價300元,想開多大的都行,上不封頂。」面對記者一再詢問,該女子有點不耐煩,說:「我給你提供一個地點,你到了聯繫我,咱們直接當面談,你只要給我現金,我給你發票,其餘的不用過多擔心。」
隨後,記者撥打了第二個開發票的電話,接通電話的是一位女子,「除了增值稅發票我們開不了之外,別的發票都沒有問題,我們的發票都是假的,是個人根據真發票複製的,正常使用完全沒有問題。」對於具體價格,該女子卻說出了另一個價格,「開1000元的發票需要200元,開10000元則需600元,一般是金額越高,價格越貴。」同時,該女子也為記者提供了一個地點,如果有需要可以到指定地方面談。
女票販子露面很警惕26日下午2時,記者應約來到指定地點,位於重慶南路附近的一家永和豆漿店,與聯繫的第一名女子見面,她30歲左右,打扮時髦,表情嚴肅,濃重的南方口音,話不多,很警惕,要求坐在門口並且一直面向著門口,她沒有過多透露自己的個人信息,只說自己是南方人,「我們的發票都是高仿的,通過肉眼根本無法識別,而且臨近年末,不少人聯繫我開發票,所以你就放心使用就行。」當記者表示只能開3000元的發票時,她感到很為難,「我們所有的發票起步價都是260元,也就是說,你開1000元的發票花費260元,開3000元的發票也是260元,而開10000元的發票只需300元即可 。」記者問是否可以開增值稅發票時,女子說:「增值稅發票不好弄,因為這種發票控制嚴格,如果你真的需要,我們也可以做,但是起步價是1000元。」
急用的話,付50元加急費和記者談妥之後,該女子掏出了一個本子,讓記者詳細地把公司的名稱 ,所開發票的金額和具體用途,以及開具發票的時間留下,「這是開發票所需要的具體信息,同時,你需要支付100元押金,明天發票做好之後我電話聯繫你。」當記者表示當天下午就需要發票時,該女子表示也可以,但是需要支付50元的加急費。
交談中,該女子一再強調,所開的發票安全性沒有問題,「現在不少發票都是『套票』,就是根據真發票複製的,其中的細節很多,仿製中難度最大是防偽標識。」
從事會計行業多年的馬女士告訴記者,許多公司在為員工發年終獎的時候,都需要員工用發票來換獎金,以方便公司來做帳。「員工通過過路費發票、加油發票和服務業發票來領取獎金,企業會用這些發票進行衝抵,以減少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實際上是一種避稅的手段 。」馬女士說,同時,還有的公司每年都會有一個資金預算,一旦年末預算沒有花完,那麼這些公司就會購買相當多數量的發票,用於衝抵剩餘的資金,避免此項資金流失。
本報記者
■律師山東文卓律師事務所張鋼律師表示,販賣假發票、非法持有假發票是違法的,但是購買假發票也同樣違法。對於開具假發票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將沒收違法所得 ,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可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購買了假發票造成偷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處所偷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張鋼律師提醒市民,如果要使用發票,一定要通過合法的途徑,要取得和實際活動相一致的發票,誰買的誰用,代開代用都違法,一旦「碰」了假發票,都有涉罪的風險。本報記者
■連結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間,江某為了結算工程款 ,向他人購買了四張發票,金額合計為52.75萬元,隨後,他將發票提供給山東威泰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入帳。但是,經過鑑定,這四張發票都是假發票。
經市北法院審理認為,姜某虛開發票,行為構成了虛開發票罪,情節嚴重,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考慮到姜某接到公安機關的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接受詢問,並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而且 ,姜某主動繳納罰金1萬元。最終,市北法院判處姜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二宋某是個體戶,在2011年至2012年期間,他要與青島華魯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結算貨款 ,所以從他人處購買了四張普通發票,合計金額為3.7萬元,之後提供給該公司做帳。另外,宋某還為青島維也納大酒店、紅日賓館結算貨款,從他人處共購買了八張普通發票,合計金額39萬元,提供給這兩家單位做帳。經過鑑定,上述發票均為假發票。案發後,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經市北法院審理認為,宋某的行為構成了虛開發票罪,宋某是自首,並積極繳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可使用緩刑,所以法院判處宋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三2012年4月,李某為了結算與青島永信置業有限公司的業務款,隨後向他人購買了一張金額為48萬元的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並交至青島永信置業有限公司做帳使用。然而經過鑑定,上述發票均為假發票。
經市北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了虛開發票罪,但是考慮到是自首,並積極繳納罰金,所以判處李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本報記者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