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先生是長沙天心區華遠國際公寓內的一位業主,他將自己的這套公寓租給華爾曼酒店作為客房,但從今年 2 月開始,華爾曼酒店以疫情期間無法營業為由,至今已拖欠 3 個月的房租。
4 月 16 日上午,文先生打開了房門,卻發現屋內有 2 位住客," 他們說已經在這裡住了好幾天,還給我看了續交的 200 塊錢房費轉帳記錄。" 文先生說。
酒店稱疫情期間未營業,3 個月未向房東支付房租
與文先生有著同樣遭遇的還有業主劉女士,16 日下午,她打開自己公寓的房門後,發現屋內雖然沒有人,但桌上擺滿了吃剩的飯盒、飲料瓶和藥瓶,還有一張 4 月 12 日從焦作前往長沙的購票信息單。
2017 年 12 月,劉女士將這套公寓租給華爾曼酒店,約定每個月的房租為 4000 元左右,每個月 1 號支付當月房租。但今年 2 月 1 日,酒店的一位工作人員給劉女士發來一份 " 致:華遠國際公寓房東信 ",署名為 " 華遠國際公寓民宿、酒店聯盟 ",稱由於疫情這一不可抗力,希望劉女士能夠免租。最後劉女士答應:" 二月不收租金。三月看疫情情況再雙向選擇。"
直到 4 月,劉女士都沒有再收到房租。4 月 12 日,劉女士詢問這一工作人員酒店是否營業,對方的回覆是:" 目前還沒有,不過這幾天準備開始籌備了。" 第二天,這位工作人員向劉女士提出:" 免租到 5 月底可以嗎?"
這一次,劉女士決定與華爾曼酒店解除合同。原本,她與工作人員約好 15 日面談解約,但當天對方稱家人生病,需要去醫院,改約 19 日面談。劉女士想提前去公寓檢查有無損壞,16 日下午,她到了公寓門口,酒店負責人曾先生等人也到場,為她打開了房門。
劉女士見房內有人居住過的痕跡,因此對酒店由於疫情至今未營業的說法表示懷疑。除此之外,劉女士說,她在飛豬等平臺發現華爾曼酒店可以預定房間,並且從 4 月 7 日開始,就陸續有用戶發表評價,且顯示為 4 月入住。
此外,劉女士稱自己還收到了電費欠繳的通知,3 月 20 日,這間公寓已欠電費 187 餘元,至 4 月 14 日已欠費近 270 元。劉女士說,原本公寓需要提前購電才能使用,但由於疫情期間不得因欠費斷水斷電,才出現了電費欠繳的情況。
酒店答應解約,是否退還押金要走法律程序
4 月 16 日下午,華爾曼酒店的負責人曾先生也到了華遠國際公寓,他說,受疫情影響,酒店至今還未恢復營業。華遠國際公寓的管家周先生說,物業的確還未收到華爾曼酒店的復工材料,但公寓內的其他酒店從 3 月就已開始陸續復工但物業對於酒店實際是否營業並不清楚。
對於為何未恢復營業,但酒店卻能夠訂房,且 4 月後有用戶評價,曾先生的解釋是,為了避免華爾曼酒店的口碑排名下滑,所以才一直未在飛豬等平臺下架,若客戶訂房,華爾曼酒店會將其轉給公寓內其他合作酒店。
曾先生還說,住在劉女士這套公寓內的是酒店的員工,由於酒店與劉女士的租房合同尚未到期,酒店有使用和管理這套公寓的權利。對於疫情期間仍然產生電費,曾先生說,是因為屋內有冰箱等設施。
在劉女士提出解約後,曾先生表示同意,但未答應支付 2 月至今的房租。在籤訂租房合同時,華爾曼酒店曾支付給劉女士 3000 元押金。16 日晚,劉女士致電曾先生商量解約事宜時,曾先生未答應劉女士不退押金,他說:" 押金的話,走法律程序吧。"
律師:協議免租期外,不交房租屬於違約,可用押金抵扣
湖南光韻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閻開說,由於疫情這一不可抗力,若房東與租戶達成暫時免租協議,租戶在協議期內不支付房租則不算違約,若雙方決定解約,且無房屋損壞等違約行為,房東應當還清押金。
但若在免租協議期外,租戶仍然拒絕支付租金則屬於違約情形,房東可根據租房合同,將押金抵扣租金。閻開律師說,疫情對於企業的影響雖然屬於不可抗力,但 " 房東免租是情分,不是本份,法官在裁決時,也會偏向於認同最多免租一個月。" 入住
瀟湘晨報記者王佳箐 長沙報導
【來源:ZAKER瀟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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