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孩子成長的起點,和睦的家庭生活能夠讓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但生活中難免有所磕磕絆絆,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矛盾發生後,如何妥善地處理好相互之間關係,成為了每一個家長或者即將為人父母,必須學習的一堂課。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靜安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離婚案件,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經法庭釋明,當事人撤回起訴。
【案情回放】
趙先生和孫女士經朋友介紹相識,戀愛一年後,兩人便登記結婚。結婚兩年後,兩人的女兒樂樂出生了。婚姻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之後,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爭執,夫妻感情日漸淡漠。
2016年,孫女士偶然發現丈夫與其他女性有不正當關係,情感上大受刺激。兩人大吵之後,孫女士隨即更換家裡門鎖,將丈夫趕出家門。夫妻兩人開始分居。
此後,夫妻兩人沉浸在婚姻情感糾葛之中,爭吵不斷,全然沒有顧及身邊的女兒樂樂。樂樂即將面臨中考,考試壓力本來就大,又親眼看著父母爭吵,內心日益壓抑,無法排解。日積月累,樂樂小小年紀無法理解父母的紛爭,竟然將家庭的不幸都歸責到自己身上。隨著父母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樂樂內心瀕臨崩潰,兩度意欲輕生,這才引起趙先生和孫女士的注意,將樂樂帶到精神衛生中心檢查,最終診斷為抑鬱症。
【以案說法】
上海靜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當事人有離婚的自由,且本案中趙先生和孫女士都同意離婚,但鑑於雙方當事人未能妥善處理離婚事宜,導致雙方所生之女樂樂在此過程中遭受重大心理創傷。如此時法院準許雙方離婚的請求,可能會對樂樂造成進一步傷害。故法院向趙先生和孫女士釋明,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在樂樂的抑鬱症得到控制之前,父母應當將重點放在孩子的治療上,而不是離婚。若雙方堅持離婚,法院將判決不準予離婚。經釋明,當事人撤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離婚的法定情形。在當事人雙方均同意離婚,或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但達到了法定離婚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應準予離婚。但離婚糾紛是複合之訴,除了處理離婚,還要處理子女撫養等事宜。如雙方當事人未對孩子撫養問題作出妥善處理,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準予離婚。
未成年人心智尚不健全,無法理解成年人之間的婚姻矛盾。面對不愉快的父母,容易把問題歸因到自己身上,同時又無法自我排解情緒,最終引發心理問題。法院建議當事人在處理離婚時,應當引導未成年子女正確看待父母離異,切莫當著孩子的面發生爭執,儘量避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造成傷害。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