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差28歲老夫少妻要離婚?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2020-09-07 金羊網

[我們身邊的民法典——開欄的話]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於今年5月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自2021年元旦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和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也是一部與廣大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

「法立於上,則俗成於下。」將法律規定變成約定俗成的習慣和潛移默化的生活方式,力量在廣大民眾之中。今天起,羊城晚報開設《身邊的民法典》欄目,用群眾身邊的真實案例故事,介紹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將怎樣規範人們的民事行為,引導廣大群眾借他人故事、長自身知識,在尊法、學法中守法、用法。(董柳)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董柳 通訊員 劉婭

近日,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老夫少妻離婚案,夫妻二人相差28歲,因感情破裂對簿公堂,最終法院判決準許離婚。這是怎麼回事?

「老夫少妻」分居,「少妻」要求離婚

小夏與老葉(均為化名)於2008年5月經人介紹認識,2015年4月15日登記結婚,夫妻二人年齡相差28歲,屬於比較典型的「老夫少妻」。2012年7月,56歲的老葉喜得兒子小葉。

婚後初期雙方感情尚可,後來在生活中經常因生活習慣不一致發生爭吵。2019年9月,老葉以595萬元價格出售房屋,兩人商量著將售房款用於購買新房,並給了50萬元的購房定金。但後來老葉將其中380萬元給了其弟弟用於投資,此時方才坦白是為了給弟弟投資才賣房的。

至此,兩人時常因對售房款的處置和老葉的生活惡習等問題產生矛盾,自2019年9月開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間,兒子跟隨小夏生活。現小夏要求與老葉離婚,一次性向其支付兒子撫養費40.5萬元,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庭審中,老葉表示同意離婚,卻又在庭審結束後提交了《不同意離婚聲明》,表示之前是因一時之氣才同意離婚的,現在明確不同意離婚。

同意離婚後又反悔,是想挽留這段婚姻還是另有原因呢?

此後,老葉以償還債務為由,多次向其工作公司轉帳,卻無法提供證據證實欠款事實。對此,小夏表示老葉的聲明只是緩兵之計,目的是拖延時間、解除保全措施後轉移剩餘的存款。

夫妻感情破裂,判決準予離婚

法院認為,小夏與老葉婚後因對售房款的處置及老葉的生活惡習等問題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自2019年9月開始分居至今。現小夏要求離婚,老葉在庭審中表示同意,雖然在庭後補充意見表示不同意離婚,但既未提出切實可行的改善夫妻感情的措施,也沒有採取積極溝通的實際行動,可見老葉並無挽回夫妻感情的誠意,故對老葉的庭後補充意見不予採納。庭審中雙方對立情緒嚴重等情況表明,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準許離婚。

關於撫養權及撫養費問題,法院認為,老葉同意兒子由小夏攜帶撫養,予以確認。老葉要求每周探視兒子一次,具體探視時間自行協商,小夏對此表示同意,予以確認。小葉目前就讀小學二年級,根據其實際需求、廣州的生活水平,結合老葉的負擔能力,撫養費應以每月1500元為宜。

關於老葉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法院經查,老葉在收到售房款的短期內大額取現或通過「跨行其他渠道消費」方式發生大額支出,卻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惡意轉移存款共368.8萬元。小夏據此要求多分財產有理,故酌情按小夏佔有60%、老葉佔有40%的比例予以分配。其餘二人名下的存款及資產餘額按照等分原則進行處理。

廣州市白雲區法院據此判決準予離婚,兒子由小夏攜帶撫養,老葉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18周歲時止),每周探視兒子一次,具體探視時間及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並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專家釋疑]

離婚分為自願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

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廣州市白雲區法院法官介紹,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離婚分為自願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自願離婚,是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並經過登記程序而解除。從總體上看,我國的離婚率偏高並呈逐年上升趨勢,「閃婚」「閃離」現象較多。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在保護當事人離婚自由與防止輕率型離婚之間尋找平衡點,明確雙方離婚真實意思,減少輕率型離婚。

而訴訟離婚,是指夫妻一方當事人基於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法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當事人之間婚姻關係的離婚方式。本案中,小夏向法院起訴離婚,雙方因對售房款的處置及老葉存在法定準予離婚的惡習,且雙方已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之間的溫情已不復存在,無法期待夫妻有和好的可能性,且經調解無效,進而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法官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訴訟離婚實行調解先置程序。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須依照職權進行調解,在審理中也應更多地實行職權主義(即強調法官在訴訟中的主動性、對尋求事實真相負有責任),從而適應離婚訴訟的特殊性。

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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