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7 22:0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大家有沒有過這種經歷
買完東西後發現商家降價了
或是發現另一家賣得更便宜
是不是感覺特別糟心?
嵩明縣人民法院
最近審理了一起案子
當事人買房後降價了
想要享受優惠不成
最後……
案情回顧
1月22日,王某與某地產公司籤訂《商品房認購書》,約定認購嵩明某樓盤商品房的面積、價格、分期付款金額等,後王某於1月24日向某地產公司支付了認購金20000元和首付款34848元。
因某房地產公司的原因,導致雙方無法在認購書中約定的時間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2月16日,王某得知某房地產公司推出七五折購房優惠及無理由退房活動。
王某要求享受活動優惠未成,向某房地產公司要求退房,並退還定金及首付款,某房地產公司工作人員告知王某認購的該套房屋無法享受無理由退房政策。
2月25日,王某向嵩明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
原、被告之間自願籤訂《商品房認購書》,該認購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約定的內容交納定金20000元及首付房款34848元,履行了合同義務,但被告未能按約定履行與原告籤訂書面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義務,故對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雙方籤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及返還定金20000元及首付購房款34848元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嵩明法院開庭審理後判決
一、解除原告王某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於2020年1月22日籤訂的《商品房認購書》。
二、由被告某房地產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王某購房定金20000元及購房款34848元。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合同的契約精神應是雙向的,無論是漲價還是降價,當事雙方均不得單方要求變更或者終止合同。原告原本是想享受優惠,協商不成後要求解除《商品房認購書》合同,退還認購金及首付款,這是不被法律支持的。但是,因為某房地產公司的問題,導致雙方未能按時籤約《商品房買賣合同》,所以嵩明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訴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當事人籤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嵩明縣人民法院、雲南高院微信公眾號
微信號 : hekouxianfayuan
原標題:《【以案說法】買房後降價了,法院判決解除認購書合同?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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