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組織等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等。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收入總額」:填報納稅人取得的所有收入的金額(包括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按照會計核算口徑填報。
2.第2行「財政補助收入」:填報納稅人直接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和通過主管部門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包括正常經費和專項資金。
3.第3行「上級補助收入」:填報納稅人通過主管部門從財政部門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4.第4行「撥入專款」:填報納稅人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和通過主管部門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專項資金。
5.第5行「事業收入」:填報納稅人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6.第6行「經營收入」:填報納稅人開展除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以外取得的收入。
7.第7行「附屬單位繳款」:填報納稅人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包括附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附屬的企業上繳的利潤等。
8.第8行「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取得的債權性投資的利息收入、權益性投資的股息紅利收入和投資轉讓淨收入。
9.第9行「其他收入」:填報納稅人取得的除本表第2至8行項目以外的收入,包括盤盈收入、處置固定資產淨收益、無形資產轉讓、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罰款淨收入、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按照會計核算「營業外收入」口徑填報。
10.第10行「不徵稅收入總額」:填報納稅人計入利潤總額但屬於稅收規定不徵稅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本行數據填入主表第16行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1.第11行「財政撥款」:填報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12.第12行「行政事業性收費」:填報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13.第13行「政府性基金」:填報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14.第14行「其他」:填報納稅人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
15.第15行「應納稅收入總額」:金額等於本表第1-10行。
16.第16行「應納稅收入總額佔全部收入總額的比重」:數額等於本表第15÷1行。
四、表內、表間關係
(一)表內關係
1.第1行=本表第2行至9行合計。
2.第10行=本表第11至14行合計。
3.第15行=本表第1-10行。
4.第16行=本表第15÷1行。
(二)表間關係
1.第2+3+4+5+6+7行=主表第1行。
2.第8行=主表第9行。
3. 第9行=主表第11行。
4.第10行=主表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責任編輯: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