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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擴大賠償責任 交強險覆蓋精神損害
可以簡單理解為,以前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那1萬元的醫療費用中墊付搶救費用,而現在保險公司可能需要在交強險11萬元的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了,相當於在一定程度上將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擴大了。保險業人士告訴記者,此次《司法解釋》有一個亮點,就是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劃分標準做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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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投保交強險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規定
國家規定車輛上路前都要投保交強險,但是如果有車主沒有購買交強險,又出了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會怎麼承擔?法律對這一問題是怎麼規定?請看下文。三、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2月21日法釋〔2012〕19號)第19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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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嗎?
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交強險保額不足,而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又造成群死群傷,保險公司商業保險能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十項、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四十一條第八項中約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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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概念與犯罪構成
(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再適用「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刑,否則會形成重複評價。)《交通案件解釋》將財產損失數額限定為「無能力賠償數額」,據此,在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不管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何種財產損失,只要行為人能夠賠償,便不成立犯罪。但這會導致定罪的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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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公布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5萬元
我省公布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5萬元 每日甘肅網3月19日訊 據蘭州晚報報導 3月18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公安廳、甘肅省司法廳、甘肅銀保監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平臺建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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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5萬元!甘肅省公布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3月18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公安廳、甘肅省司法廳、甘肅銀保監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平臺建設情況,以及《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兩個意見,兩個意見分別對此類糾紛涉及的護理費、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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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調解事故適用的3部司法解釋修改多處,包括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4.將第十三條修改為: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修改之處】 未明確拒絕的統一由被幫工人對外擔責,不再是雙方連帶責任,然後雙方內部可以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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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賠付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之爭
後巴士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保險公司作出核定,但核定項目中不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認為原告駕駛員與被害人家屬之間達成的協議沒有保險公司的參與,不對保險公司產生約束力,保險免責條款約定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商業險賠償範圍,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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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開車致一人重傷,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被撞黑子男子經鑑定構成重傷。請問:王老闆構成交通肇事罪嗎?答案:構成。讓我們來一起看看為什麼構成交通肇事罪。王老闆酒駕撞人一、交通肇事罪的構成條件根據《刑法》第133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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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中的確定
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的所有人、被保險人作為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車輛的所有人、被保險人是當然的賠償權利人。而在商業保險合同中,一般沒有精神損害賠償的約定,故在道交案中,侵權人往往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優先支付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以便更有利於侵權人一方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保險公司進行商業險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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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後謊報信息也屬於逃逸,駕車該如何避免構成交通肇事罪呢
若不存在則不滿足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構成要件,即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比如,某人在繁華路段飆車,由於發動機聲音過大,導致路邊的老人因心臟病突發死亡,很顯然飆車行為同老人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為法律禁止飆車是為了保護道路上人員的安全,而非路旁人員的安全。第二、行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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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可以索要精神損害賠償嗎,標準是多少?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幾乎大部分家庭出門都開車上路,但是這也加大了交通事故發生的頻率。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僅僅使得財產。人身的損害,也給當事人、家庭帶來精神的損害。那麼,發生交通事故可以索要精神損害賠償嗎,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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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丨非駕駛員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認定規則
實踐中,非駕駛員的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在何種情況下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呢?,仍然僱傭其駕駛安全性能不良的無牌拼裝車,造成他人死亡及車輛損壞的特大交通事故,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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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賠償順序三步曲
法 條 鏈 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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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構成傷殘交強險賠償範圍是什麼?
一、沒有構成傷殘交強險賠償範圍是什麼? 沒有構成傷殘交強險賠償範圍主要是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能否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現在通行的《條款》第八條確實規定:在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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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了:貴州省法院第一個交強險分項判決書
今天,收到貴州省法院第一個交強險分項判決書,判決法院是貴州省龍裡縣人民法院,案號(2020)黔2730民初X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日期2020年12月25日,即在2021年1月1日前的法院判決書對交強險賠償已開始分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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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將人軋死,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重慶淼海律師事務所袁曉波律師解答:過失致人死亡罪與交通肇事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係,最高法《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在實行公共運輸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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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車輛發生肇事,為什麼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犯罪嫌疑人張三的犯罪行為到底構成了交通肇事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張三在攪拌站內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引發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因攪拌站內不屬於公共運輸管理的範圍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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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2大學生醉駕致人一死一傷,被判處交通肇事罪,要賠近130萬元!
近日,香洲區法院審理的一起兩名大學生醉酒駕車致人一死一傷的案件塵埃落定,無證開車的鄭某和乘車人何某分別被判處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並要承擔近130萬元的民事賠償責任。被法院判刑悔不當初香洲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鄭某違反交通法規,無證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死一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即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何某明知鄭某飲酒,仍將機動車交予鄭某駕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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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罪、統計上報、安全生產中,重大事故的含義,不一樣!
二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3號)第2條,對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標準作出明確的界定,即,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或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或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達三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