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影響交強險的精神損害賠償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18-06-20 16:39:28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顧傑 劉幹

  【案情】

  江某駕車不慎將童某撞死,構成交通肇事罪。童某的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江某和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95萬元。保險公司辯稱,因江某構成犯罪,對精神撫慰金不予賠償。

  【評析】

  對於保險公司的意見,司法實踐中確有爭議,分歧在於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存在法律適用不協調現象。具體而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強調,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僅限於被害人因人身或者財產受到犯罪行為侵害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但是由於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特別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進行了解釋,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既包括物質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失,且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遂生爭議。

  筆者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屬於侵權之訴,而填補損害是損害賠償法的最高原則,在多元化的司法價值追求中,司法裁判如何依託現有法律體系,在法律適用爭議尚存的背景下尋找最佳平衡點,實現被害人利益最大化,考驗著法官的智慧與擔當。精神撫慰金與死亡賠償金同屬交強險分項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下的理賠項目。從對交強險的功能定位及其與侵權責任的關係模式看,因我國現行法律體系採納的是基本保障模式而非責任保險模式,也就是說設立交強險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讓受害人得到及時賠償,即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與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相互脫鉤,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並不以被保險人的侵權責任為前提,而是更為重視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填補,所以無論被保險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均不影響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作者單位: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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