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天,取得駕照還未滿實習期的劉某駕駛借來的越野車送朋友郭某去機場,為了趕時間劉某駕駛越野車上了高速,上高速後劉某是開足馬力超速行駛。
不一會,劉某駕駛越野車便與中某駕駛的掛車發生碰撞,造成越野車上的郭某和劉某本人受傷。事故發生後,劉某和郭某即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不幸的是,郭某因失血過多經醫治無效死亡。後經公安交管部門鑑定,劉某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
事後,劉某接受交警詢問時,竟然謊報自己的名字,並編造了虛假的家庭成員情況,且拒不交代肇事經過。當日,劉某離開醫院。不過,第二日,劉某又主動聯繫公安交警部門,表示願意到公安機關交代犯罪事實。
劉某謊報名字的行為我們該如何看待?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看看到底何為交通肇事。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一般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第一、行為構成。即在交通運輸過程中,違反交通法規,且發生重大事故。這裡的違反交通法規與發生重大事故之間應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若不存在則不滿足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構成要件,即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比如,某人在繁華路段飆車,由於發動機聲音過大,導致路邊的老人因心臟病突發死亡,很顯然飆車行為同老人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為法律禁止飆車是為了保護道路上人員的安全,而非路旁人員的安全。
第二、行為主體。從事交通運輸的個人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都有可能構成此罪。千萬不要認為只有開車的才會構成交通肇事,不開車的也會構成。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三、主觀罪責。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由於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構成此罪,所以不再屬於業務過失。如果在主觀上不屬於過失,而是故意,最終導致人員傷亡,那就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了。
那麼,到底具體到什麼樣的行為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呢?
現在我們來看看交通肇事的罪與非罪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私財產損害,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這裡的財產損害當然不包括行為人自己的財產。
同時,若交通肇事導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避現場的。
我們從以上交通肇事的罪與非罪可以看出,把人撞成重傷,不一定會構成交通肇事罪,除非負有事故的主要責任,且符合上述六種情形之一。
上述所講的只是交通肇事的犯罪構成,但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會出現加重犯罪構成的行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卻有兩種加重犯罪構成的情形,自然刑期也會加重。
第一種加重犯罪構成的行為是肇事後逃逸。
所謂的肇事後逃逸並不是我們字面意義上所理解的逃逸,這裡的逃逸應作廣義的理解,即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不過這裡的交通事故必須達到犯罪的程度。
當然,一般認為逃避法律追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逃離現場,而應該追求其實質,即其行為性質若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進行,都應理解為逃逸,諸如上述的劉某。
也就是說,劉某駕駛越野車肇事後,在警方詢問時提供虛假信息,雖然沒有逃跑的舉動,但是其行為的性質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求,因此也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第二種加重交通肇事的犯罪構成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一般認為,交通肇事後,行為人有兩個義務:一個是積極接受處罰的義務,另一個是救助義務。
當然,也並不是逃逸加一個死亡的結果就屬於逃逸致人死亡,在判斷是否屬於是否屬於逃逸致人死亡,應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分析。
主觀上行為人在交通肇事方面有過失的心態,同時,行為人在逃避法律追究方面是故意的。在客觀上,逃逸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是因為得不到及時的救治而導致,並非先前的肇事行為所致。
若被害人死因是肇事行為直接導致,自然就不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了。
一般交通肇事後逃逸案件的類型有四種:
1、交通肇事致人當場死亡,且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已經死亡,即使轉移屍體,只定交通肇事罪,若有逃逸情節,屬於交通肇事加重情節。
2、交通肇事當場沒有死亡,無論被告人是否明知,只要是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的救治而死亡,屬於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3、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的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4、交通肇事當場沒有死亡,但被告人誤以為已經死亡,將被害人轉移並予以遺棄後逃跑,最終被害人死亡的,由於肇事與死亡沒有因果關係,並且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沒有故意心態,故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
那麼我們該如何預防不發生交通肇事呢?
首要的就是遵守交通法規,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即使發生了交通事故,那交通肇事罪也找不到自己頭上。畢竟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條件之一。
其次要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其實滿足我們日常的駕駛需要並不一定就需要多麼高超的駕駛技能,擁有一般的駕駛水平足夠了,確保駕駛的安全,最關鍵的是要有一個良好的駕駛習慣。往往那些出事故的都是些自認為駕駛技能不賴的人,過於自信,過於炫車技,往往會引禍上身。
最後千萬不要酒後駕車,在開車之前要檢查一下車輛的四周,像考科目三那樣,動車之前先到車的周圍檢查一圈,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再上路行駛。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這,如果大家有什麼好的內容想要分享的,也可以在評論區交流。
上述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