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趙阿婆為了讓侄子小王能在成都北路區域的學校上學,就把小王的戶口遷進了自己住的公房裡。2015年趙阿婆的丈夫去世了,膝下又沒有孩子,很擔心以後年紀大了沒人照顧,希望小王以後能多多照顧她,所以就把房屋承租人變更成小王。2020年趙阿婆知道房子要拆了,擔心公房承租人不是自己,到時候沒有地方住也拿不到錢。鄰居建議趙阿婆和小王籤訂一份《家庭內部協議》,讓小王答應給趙阿婆養老送終,並且留一部分房屋徵收補償款用作養老。不過,趙阿婆不確定一紙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小王反悔怎麼辦?帶著這些疑惑,趙阿婆來諮詢社區值班律師。
律師分析:
1、《家庭內部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趙阿婆和小王如果是自願籤訂的家庭內部協議,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2、小王是否可以反悔?
小王是否可以反悔,又或者稱之為是否可以撤銷該協議,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合同如果是在基於重大誤解,一方實施欺詐手段,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一方或第三人實施脅迫手段,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顯失公平情形下簽訂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本案中,如果籤訂協議時沒有上述可撤銷的情形,那麼小王就不能反悔,如果小王到時候要求撤銷這份協議的話,他需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協議難以撤銷。
3、小王如不履行,趙阿婆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到時候趙阿婆居住的房屋被徵收了,與小王就養老、支付補償款等事項發生糾紛,可以先行協商,也可以求助於居委會等第三方組織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趙阿婆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王履行協議。
律師結語:
謙讓家和萬事興,
自行協商守誠信,
以免訴訟進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