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中院公布10起毒品犯罪案例5名毒販已被執行死刑

2020-09-28 甘肅鼎立信

毒品犯罪案例

禁毒工作事關國家安危、民族興衰和人民福祉。依法審理毒品犯罪案件,積極參與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負的一項重要職責任務。臨夏中院向社會公開發布10起毒品犯罪案件,旨在表明人民法院嚴厲懲處毒品犯罪分子,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的堅定決心,讓全社會深刻認識毒品犯罪的嚴重危害性,增強人民群眾拒毒、防毒、禁毒意識和緊迫感,築牢禁毒工作人民陣線。


案例一

馬哈三運輸毒品案

被告人馬哈三、牟五蘇麼乃受他人僱傭,前往雲南運輸毒品。於2014年9月5日零時許被偵查人員在甘肅省天水市徐家店公路收費站出口處抓獲,從二人駕乘的轎車車門夾層內,繳獲毒品可疑物50塊。經計量並鑑定,查獲的可疑物合計淨重為24911.6克,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為56.28克/100克。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馬哈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省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核准馬哈三死刑。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於2018年4月23日將罪犯馬哈三驗明正身,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


案例二

白小明運輸毒品案

2014年5月底,被告人白小明與被告人馬良福預謀運輸毒品,馬良福聯繫被告人馬一倆斯到雲南運輸毒品。2014年6月6日15時許,公安民警在蘭州市七裡河區一飯館內將白小明、馬良福抓獲。經稱量、鑑定,查獲的43塊毒品可疑物淨重22014.5克,從中檢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為66.99克/100克;查獲的13粒毒品可疑物淨重1.4克,從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白小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省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核准白小明死刑。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於2018年4月24日將罪犯白小明驗明正身,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


案例三

詹全暢運輸毒品案

2015年3月14日,牟也灑、魏建梅(均已判刑)抵達深圳市羅湖區。經牟也灑聯繫,被告人詹全暢收到毒資後將16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送至牟也灑住宿的賓館。次日,牟也灑、魏建梅將毒品藏匿於購買的棉被和毛毯內。當晚,詹全暢又將8袋甲基苯丙胺交給牟也灑。牟也灑、魏建梅攜毒品乘坐長途汽車返回甘肅。同年3月17日13時許,牟也灑、魏建梅在平涼市被抓獲,當場從二人攜帶的紙箱、雙肩包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24袋、2325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1.15%。同年4月2日,詹全暢在深圳市被抓獲。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詹全暢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詹全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詹全暢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詹全暢死刑。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於2018年9月14日將罪犯詹全暢驗明正身,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


案例四

馬有蘇夫等六人運輸毒品案

2016年4月下旬,罪犯馬有蘇夫與他人商議,在對方將海洛因從緬甸運至雲南省昆明市後,由馬有蘇夫找人從昆明市運至甘肅省蘭州市。4月23日,罪犯馬有蘇夫與同案被告人張灑力哈、包小軍、馬由蘇(均已判刑)在蘭州市七裡河區孫家臺小區張灑力哈的出租屋內商議接運毒品事宜,決定由馬由蘇負責運輸毒品。之後,馬由蘇找到馬元胡、馬軍(均已判刑),允諾給付好處費,讓二人一同前往昆明市接運毒品。4月26日,馬由蘇、馬元胡、馬軍乘飛機抵達貴州省貴陽市,駕駛所租車輛前往昆明市。期間,馬有蘇夫讓包小軍給馬由蘇提供的銀行卡匯款,用於租車、住宿等,馬有蘇夫並親自前往昆明市打算接運毒品,因毒品一直未到又返回蘭州市。5月7日12時許,馬由蘇、馬軍根據馬有蘇夫指使,在昆明市永平橋頭從一男子手中接到車輛後即輪流駕駛返回蘭州市,5月8日8時30分許,行至甘肅省徽縣「十天」高速收費站時被公安民警截獲,當場從馬由蘇等人所駕越野車油箱夾層中查獲海洛因23970克。臨夏中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罪犯馬有蘇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裁定,核准運輸毒品犯馬有蘇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於2019年11月7日將罪犯馬有蘇夫驗明正身,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


案例五

沙維紅運輸毒品案

2012年12月5日,罪犯沙維紅電話指使馬一倆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美登酒店門口接收裝有海洛因的紙箱。後馬一倆四將該紙箱藏匿於其租住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水泥廠宿舍4棟3單元502室。同月8日,沙維紅駕車從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回到大理白族自治州。當日19時許,沙維紅駕車載馬一倆四到大理白族自治州金達酒店與電力巷路口,交待馬一倆四將上述紙箱帶到該處交給他人。20時許,馬一倆四攜帶裝有毒品的紙箱前往交貨地途中被抓獲,公安人員從上述紙箱內查獲海洛因22722克。沙維紅亦於同日在其租住處附近被抓獲。臨夏中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罪犯沙維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省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判決,核准罪犯沙維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於2020年1月8日將罪犯沙維紅驗明正身,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


案例六

馬永超等六人運輸毒品案

2017年6月21日,馬曉穩、虎龍飛從雲南省昭通市駕車抵達甘肅省廣河縣,給馬有福、馬光明交驗毒品樣品。6月27日晚,馬永超與被告人田孝勤乘飛機從雲南省昆明市抵達甘肅省蘭州市,6月29日凌晨將運抵的毒品交給虎龍飛。當日上午,在蘭州市七裡河區法院附近,馬光明和被告人馬麥麥從虎龍飛處接取毒品後,駕車返回廣河縣,行至蘭州南收費站時被民警抓獲,當場從馬光明駕駛車輛的副駕駛腳踏板處査獲毒品可疑物5塊。後在馬光明家中查獲白色塊狀毒品可疑物1小包。當日,在蘭州市抓獲虎龍飛、馬永超、田孝勤,在廣河縣馬有福家中將馬有福抓獲。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永超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馬光明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馬麥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被告人馬有福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被告人田孝勤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被告人虎龍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


案例七

韓永豪等人販賣毒品一案

2017年6月4日,被告人韓永豪用電話聯繫被告人閔福龍販賣毒品,商議由閔福龍以每克165元的價格尋找冰毒(甲基苯丙胺)100克,待找到冰毒後由韓永豪運到蘭州以每克200元出售給他人,所賺的錢由二人平分。合意後,閔福龍央煩被告人馬曉花幫忙聯繫100克冰毒,馬曉花起初拒絕幫助閔福龍聯繫毒品,後經閔福龍勸說,馬曉花答應給閔福龍聯繫冰毒。6月7日,被告人閔福龍拿到毒品後在趙廣公路口與前來等候的韓永豪見面,之後韓永豪駕駛自己的麵包車在前面探路,閔福龍尾隨其後駛往蘭州方向。當晚19時15分,閔福龍駕駛的車輛被民警攔停後被當場抓獲,從閔福龍右側褲袋內搜出外用白色衛生紙包裹內用塑膠袋包裹的冰晶狀毒品可疑物一包,淨重89.2克。6月8日,公安局民警相繼將被告人馬曉花、韓永豪抓獲。經鑑定,從被告人閔福龍身上查獲的毒品可疑物經送檢,從所送檢材中檢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永豪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5000元;被告人閔福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5000元;被告人馬曉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5000元。作案工具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臨夏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八

牟進才等五人販賣毒品一案

2016年3月被告人牟進才指使牟一卜拉黑麥(另案處理)前往廣東省深圳市購買冰毒,後牟進才通過牟建海(另案處理)、牟永龍(另案處理)於2016年4月30日、5月1日分3次向牟一卜拉黑麥所持有的戶名為馬亥克木(另案處理)的銀行卡轉帳120000元用於購買毒品冰毒,牟一卜拉黑麥收到購毒款後,在廣東省深圳市通過陸宏濤(另案處理)從範澤波(刑拘在逃)手中購買冰毒3443.17克運往蘭州。2016年5月9日16時50分許,公安民警在蘭州市客運站抓獲牟一卜拉黑麥,當場從其隨身攜帶的皮箱夾層內查獲毒品可疑物12包。經鑑定、計量,查獲的毒品可疑物為甲基苯丙胺,淨重3443.17克。2016年4月,被告人牟進才、王進虎二人商議從雲南販運毒品至甘肅,兩人約定王進虎負責尋找貨源,牟進才負責尋找運輸毒品人員。後王進虎從他人處購得21公斤毒品,同時牟進才以70萬元運費僱傭被告人馬胡才運輸毒品,馬胡才又僱傭馬熱蘇力、馬敬棟前往雲南接運毒品。5月18日馬胡才、馬熱蘇力、馬敬棟三人抵達雲南下關,馬胡才按照牟進才指使,安排馬熱蘇力、馬敬棟二人接到毒品後與馬胡才匯合,三人將毒品藏於車輛的正副駕駛室地板下,馬熱蘇力、馬敬棟二人駕車返回甘肅,馬胡才乘飛機返回蘭州。5月20日9時許,馬熱蘇力、馬敬棟駕車行至甘肅省天水高速公路東岔檢查站時被民警抓獲,從駕駛的車輛正副駕駛室地板下查獲毒品可疑物30塊。同日下午17時許,在東鄉縣那勒寺鎮抓獲牟進才、馬胡才。22日,蘭州市城關區張掖路抓獲被告人王進虎。經鑑定、計量,查獲的30塊毒品可疑物均檢出海洛因成份,淨重20934.5克。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牟進才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進虎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馬胡才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馬熱蘇力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00元;被告人馬敬棟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00元。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九

馬小龍等人運輸毒品一案

2018年8月21日15時許,公安局民警根據獲悉的線索,在臨夏市一計程車內抓獲被告人李春財,後根據李春財交待,在申通快遞公司查獲其準備收取的包裹,並從中查獲白色粉塊狀毒品可疑物四包。當日21時許,在李春財配合下,公安民警在和政縣一飯館內抓獲等待接運毒品的被告人馬小龍、馬木灑。經計量並鑑定:查獲的毒品可疑物淨重2099克;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為43.91克/100克。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小龍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春財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被告人馬木灑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作案用交通工具白色五羊摩託車、黑色鈴木摩託車各一輛,均依法沒收。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十

楊白克勒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2017 年2 月初,被告人楊白克勒、馬克勤商議由馬克勤聯繫其叔叔馬福勝(另案處理)購買毒品。後楊白克勒、馬克勤與馬福勝電話聯繫,商定了毒品價格、交易地點、打款方式等具體事宜。同年2月25日、3月3日,與馬福勝聯繫後,被告人楊白克勒兩次指使被告人馬者力路前往四川成都運輸毒品,因故未果。3 月4 日,楊白克勒將預付購毒款交給馬克勤。3 月6 日馬福勝通知馬克勤毒品已到成都,馬克勤即告知楊白克勒。當日,楊白克勒再次指使馬者力路前往成都接運毒品。3 月7 日9 時許,馬者力路駕駛車輛到達成都。楊白克勒夥同馬克勤、楊二灑至東鄉縣果園鄉李坪村的張澈山,楊白克勒電話指揮馬者力路,馬克勤聯繫馬福勝。當日馬者力路與楊白克勒提供的一號碼聯繫後,在成都市從他人手中接到裝有毒品的四個紙箱,之後馬福勝要求付款,馬克勤即聯繫馬福勝之子到其家中取走購毒款。3月7日16 時40 分許,馬者力路將四個紙箱裝入車輛後備箱內時被民警抓獲,當場從紙箱內查獲46 塊毒品可疑物。3 月8 日凌晨1 時許,公安民警在楊二洒家中將楊白克勒、馬克勤抓獲。經稱量、鑑定,查獲的46塊毒品可疑物淨重15114.8 克;均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為71.25克/100克。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白克勒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馬克勤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馬者力路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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