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籤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罪犯牟進才、馬永林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
牟進才販賣、運輸毒品案
2016年4月,牟一卜拉黑麥在深圳市通過陸宏濤(另案處理,已判刑)介紹從範澤波(另案處理,已判刑)處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牟進才讓牟某牙、牟某龍向牟一卜拉黑麥所持有的戶名為馬某克木的銀行卡轉款18萬元,牟一卜拉黑麥先後向陸宏濤、範某標帳戶轉款11.95萬元用於支付毒資。同年5月9日16時50分許,牟一卜拉黑麥攜帶購得的毒品乘坐長途客車到達蘭州市城關區紅山根東路176號客運車站時被抓獲,公安人員從其隨身攜帶的拉杆箱內查獲甲基苯丙胺3443.17克。
2016年4月,罪犯牟進才與王進虎(同案犯,已判刑)商議從雲南購買毒品到甘肅販賣,王進虎負責購進毒品,牟進才負責找人運輸。王進虎與「小馬」聯繫並商定了毒品數量。牟進才向馬胡才(同案犯,已判刑)許以60萬元運費和10萬元購車費讓馬胡才運輸毒品。馬胡才又聯繫了馬熱蘇力、馬敬棟(均系同案犯,已判刑)一同前往雲南省接運毒品。5月16日,牟進才向馬胡才提供10萬元前期費用,馬胡才駕駛自己的甘AKD032東風牌越野車,與馬熱蘇力、馬敬棟前往雲南省大理市。5月18日,三人抵達大理市後,馬胡才按照牟進才指使,安排馬熱蘇力、馬敬棟前去接取毒品。馬熱蘇力、馬敬棟取得毒品後,與馬胡才一起將毒品藏於駕乘的東風牌越野車的正副駕駛室地板下。5月20日9時許,馬熱蘇力、馬敬棟駕車返回甘肅省,行至甘肅省天水高速公路東岔檢查站時被抓獲,公安人員從車上查獲毒品海洛因20934.5克。
罪犯牟進才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牟進才結夥跨省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且在兩起共同犯罪中均系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臨夏中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罪犯牟進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牟進才不服,提出上訴。經省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裁定:核准販賣、運輸毒品犯牟進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馬永林販賣、運輸毒品案
2016年12月,馬永林、馬德虎到雲南省後,與毒品賣家就毒品的價格、數量、交易方式等進行了商定。因未能籌集到毒資,2017年3月至6月,馬永林單獨、繼而又與馬德虎、馬興魁共同前往雲南省與毒品賣家商議毒資事宜未果。後應毒品賣家要求,馬永林、馬德虎、馬興魁經商議,以20萬元僱傭馬玉明(另案處理)充當人質,並由馬永林帶領馬玉明前往雲南省。同年11月,馬玉明電話告知馬永林對方要求先支付50萬元毒資,馬永林即與馬德虎、馬興魁商議三人共同出資及去雲南省接取毒品事宜。同月22日,馬興魁在甘肅省廣河縣購買甘AV3937傳祺越野車一輛。因害怕路上查緝,馬永林、馬德虎、馬興魁決定再找人共同運輸毒品,馬永林隨後電話聯繫馬志得(同案犯,已判刑),以20萬元僱傭其共同前往雲南省運輸毒品。28日,馬興魁將其和馬永林的共同毒資39萬元交給馬德虎,馬德虎籌集毒資11萬元。30日,馬德虎、馬永林、馬志得在農行廣河縣支行用馬志得身份證將50萬元毒資打至馬玉明農行卡帳戶。
2017年11月30日19時許,罪犯馬永林與馬興魁、馬志得駕乘甘AV3937傳祺越野車,馬德虎駕駛甘AA6L56本田凌派轎車駛往雲南省,12月1日到達四川省攀枝花市。2日,馬德虎、馬興魁、馬志得駕車前往雲南省大姚縣探路,馬永林在所住賓館聯繫馬玉明。3日,馬玉明通知馬永林到大姚縣接取毒品,馬德虎、馬永林、馬興魁、馬志得趕到大姚縣,馬興魁、馬志得從該縣洪昌賓館院內駕駛毒品賣家提供的裝有毒品的雲SY2799獵豹越野車離開,馬永林、馬德虎分別駕車一前一後探路、尾隨。當日22時許,公安人員在大姚縣黃海屯加油站附近將馬永林、馬興魁、馬志得抓獲,並從馬興魁、馬志得駕駛的雲SY2799獵豹越野車頂棚夾層中查獲海洛因31096.2克。
罪犯馬永林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販賣、運輸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馬永林結夥跨省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且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臨夏中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罪犯馬永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馬永林不服,提出上訴。經省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裁定:核准販賣、運輸毒品犯馬永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新甘肅·甘肅法制報記者 陳孝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