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毒品超50千克!黃天飛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執行死刑【第1244期】

2020-09-05 欽南檢察

2020年8月28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將販賣、運輸毒品罪犯黃天飛執行死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黃天飛依約在廣州市增城區A小區門口將兩塊海洛因(共計701.15克)販賣給張某(已另案判刑),而後前往增城區B小區從張某的妻子陸某處收取毒資19萬元。收取毒資後,黃天飛駕車返程,途中被公安人員攔截,黃天飛棄車逃離,其所駕駛的摩託車及毒資19萬元被當場查獲。

同年12月22日,被告人黃天飛與同案被告人曹某合(已判刑)電話聯絡後,從廣西靈山縣搭乘同一輛客運班車前往廣東省東莞市運輸毒品。12月24日4時許,黃天飛、曹某合在東莞市某市場附近從他人處接取甲基苯丙胺,二人將所接取的50包甲基苯丙胺平均分裝進兩隻紙箱。同日早上,二人分別攜帶兩隻紙箱搭乘客運班車從廣東返回靈山縣。後公安人員在靈山縣城東收費站抓獲黃天飛、曹某合,並當場從兩隻紙箱中查獲甲基苯丙胺50102克。

法院認為

被告人黃天飛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販賣海洛因、運輸甲基苯丙胺的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大,社會危害嚴重,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責突出。依法認定被告人黃天飛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宣判後,黃天飛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一、二審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黃天飛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並下達執行死刑命令。

宣判現場

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在執行死刑前,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黃天飛會見了近親屬。

來源:欽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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