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籍男子犯販賣毒品罪終審判決

2020-09-02 龍眼新聞

2020年6月底,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黃某傑被核准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近日,黃某傑被沒收全部財產,並於驗明正身後,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黃某傑,男,漢族,1967年出生於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初中文化,是一名涉毒數量巨大,具有毒品再犯、累犯情節的罪犯,對社會危害極其嚴重。1997年,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刑滿釋放,2016年又因販賣毒品被逮捕。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認定被告人黃某傑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黃某傑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駁回黃某傑的上訴,維持原判。



黃某傑與胞弟黃某紅(同案被告人,另案處理)合夥販賣毒品。2016年9月15日,同案被告人馮某(已判刑)找黃某紅、黃某傑購買毒品,雙方約定交易甲基苯丙胺(冰毒)2000克。隨後,黃某傑從黃某紅家中取甲基苯丙胺約1500克,摻入食鹽約500克藏匿於茶盤中,並按約定通過快遞將毒品寄給馮某的下家張某玲。9月19日,江蘇警方抓獲張某玲抓獲,當場查獲藏匿於快遞件中的甲基苯丙胺3袋共計1962.89克。2016年9月17日,黃某傑包裝25克甲基苯丙胺和10顆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後,指使同案被告人張某潔(已判刑)郵寄給買家。9月19日,龍巖警方先後抓獲黃某傑、黃某紅,並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9901.18克。



法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販賣毒品,危害的不僅僅是自身,更是嚴重危害社會穩定,販毒者毀滅自身的同時,也毀滅了數不清的美好家庭。對於毒品案件、涉毒人員,公安機關用行動告訴你,我們堅決打擊、毫不留情。


編輯:鄭婉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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