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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門一銀行員工犯販賣毒品罪領刑三年
原標題:海門一銀行員工犯販賣毒品罪領刑三年 南通海門市某銀行具有大學文化的員工王某先後三次將3570包奧亭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稱咳嗽水)賣給購毒人員,在進行第三次交易時被民警當場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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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預備行為的界定——以張某販賣、運輸毒品為例
二、性質判斷對於本案張某販賣毒品海洛因50.2克定性為販賣毒品罪,沒有疑問。但問題是,本案中針對該50.2克毒品海洛因的販賣行為是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既遂行為還是預備行為?(一)本案能否適用刑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1.我國刑法關於犯罪預備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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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預備行為的界定——以張某販賣、運輸毒品為例
50.2克定性為販賣毒品罪,沒有疑問。在毒品到手後,其沒有出售之前,不應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毒品罪的著手行為。(二)關於本案的行為定性之作者觀點就本案被告人張某購買毒品海洛因50.2克的行為,筆者認為,應將其認定為販賣毒品罪的預備行為,而非著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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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認定?
二、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2014年6月份開始,被告人覃進某從高州市石板鎮的「黑牛」處購買到甲基苯丙胺(冰毒),後銷售給「龍光」、「土匪」、「廢砣」等吸毒人員。2014年11月初開始,覃進某指使被告人許芬某為其送販賣的毒品給「廢砣」、「土匪」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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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假毒品行為的司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與《批覆》的立場相同,規定不知情販賣假毒品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販賣毒品罪(未遂) ,但該《解釋》針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已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施行之日同時廢止,現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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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販賣毒品案 6名毒販領刑
金塔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販賣毒品案 6名毒販領刑每日甘肅網12月14日訊 據酒泉日報金塔報導 近日,金塔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某某等6人販賣毒品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今年7月,被告人馮某某、郎某某、楊某、王某某明知馬某某、苟某某系販毒人員,仍居間介紹,代購代銷,販賣毒品海洛因0.24克至0.98克不等。該案中被告人年紀最小的19歲,最大的46歲。他們中有毒品再犯、累犯,且作案流動性大、隱蔽性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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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籍男子犯販賣毒品罪終審判決
2020年6月底,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黃某傑被核准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近日,黃某傑被沒收全部財產,並於驗明正身後,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1997年,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刑滿釋放,2016年又因販賣毒品被逮捕。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認定被告人黃某傑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黃某傑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駁回黃某傑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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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複方曲馬多行為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
從實質審查的視角出發,販賣複方曲馬多本質上等同於販賣鹽酸曲馬多。雖然,公安部禁毒局2012年《關於非法濫用、買賣複方曲馬多片處理意見的通知指出:「目前尚不能將複方曲馬多片按精神藥品管理,也不宜將非法買賣複方曲馬多片按照販賣毒品罪或者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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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斤冰換三公斤麻果,等價交換毒品也涉嫌販賣毒品罪?
剖析互換毒品之罪與非罪的邊緣黃堅明 、何國銘互換毒品是指以獲取對方毒品為目的,雙方約定以已有的毒品進行交換,以交付和轉移自己的毒品為取得另一方毒品為代價。互換毒品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同種類毒品互換。如:張三手持純度為80%的20克海洛因換取李四60克純度為30%的海洛因;第二種是不同種類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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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籍男子犯「販賣毒品罪」終審判決:被判處死刑
2020年6月底,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黃某傑被核准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裁定。近日,黃某傑被沒收全部財產,驗明正身後押赴刑場執行死刑。1997年,因販賣毒品、窩藏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2005年刑滿釋後,又重操舊業繼續幹起販賣毒品違法犯罪的生意,在違法犯罪的人生道路越走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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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詳解|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1)走私毒品,走私行為同普通走私罪無異,關鍵注意三點:第一,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購買毒品;第二,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實物或者提供保管、運輸、藏匿及其他方便的;第三,依法從事生產、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個人,違法國家規定,向走私的犯罪分子提供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2)販賣毒品的行為認定時,應當注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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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既未遂標準
一、理論爭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下稱「本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被規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七節第347條中,說明我國對本罪所要保護的法益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下的對毒品的管制。對於第一種情況,行為人故意以假貨冒充毒品販賣,純屬欺騙,應定為詐騙罪。對於第二種情況,行為人雖然賣出的是假毒品,但他主觀上具有販賣毒品的故意,故應定為販賣毒品罪(未遂),但在處罰時應根據其犯罪的具體情節,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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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專輯—醫生非法銷售「止咳水」構成販賣毒品罪嗎?
禁毒專輯—醫生非法銷售「止咳水」構成販賣毒品罪嗎?審判南安法院認為,被告人柯美堯多次向他人販賣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屬情節嚴重。對柯美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柯美堯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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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止咳水」實為新型毒品!湛江麻章二男子因販賣「止咳水...
因為購買方便、隱蔽性強、價格低廉等因素,近年來,「止咳水」這種新型毒品,在青少年群體中日益泛濫!廣州日報記者在採訪中獲悉,廣東湛江市麻章區法院近日宣判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以販賣毒品罪對兩名販賣「止咳水」的男子處以三年二個月至三年四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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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販賣毒品被抓 南昌男子獲刑三年四個月
多次販賣毒品被抓 男子獲刑三年四個月日前,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販賣毒品案,判處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4日,伍某在南昌縣蓮塘鎮蓮西路彭家村等地,向熊某、喻某、塗某等人販賣了八次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2019年12月5日,伍某被抓獲歸案。伍某歸案後,協助公安機關將涉嫌販賣毒品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伍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販賣毒品氯胺酮,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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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娜販賣毒品案
當日16時許,被告人蒂娜攜帶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重0.4克)到上述房間,以人民幣350元的價格販賣給吳某,因吳某提出需要更多毒品而暫未支付毒資。交易完成後周某某先行離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蒂娜、佛萊德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分別指控蒂娜販賣毒品0.4克、佛萊德販賣毒品30克,提請法院依法判處。【附相關《刑法》條文】「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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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應如何定性
被告人李福利用未成年人從事販毒活動,可酌情從重處罰;其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及贓款已追回,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被告人李福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元; 【評析】 一、何為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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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吃黑,用冰糖冒充冰毒,販賣假毒品構成何罪?
每當與下家達成交易合意後,他便通過快遞的方式郵寄「毒品」,為了不引起快遞人員懷疑,在每一次販賣「冰毒」,他都會在盒子裡放上一包茶葉、一袋明礬還有一張明礬的檢測單,目的就是想讓攬件的快遞工作人員誤以為他在賣茶葉,把一小包明礬作為贈品,美其名買一送一,配上明礬的化驗單,很多人看後也不會產生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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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滴滴」運輸販賣毒品 被告人領刑八年六個月
紅網時刻11月4日訊(通訊員 王麗麗)近日,武岡法院判決了一起通過「滴滴打車」運輸毒品並販賣的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歐某某因作為中間人協助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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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販賣毒品罪立案量刑標準
2017年販賣毒品罪的立案量刑標準是什麼?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下面就由法律快車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2017年販賣毒品罪立案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