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運輸毒品犯楊白克勒,男,生於1976年2月16日,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人,農民。
2017年2月,罪犯楊白克勒與馬克勤(同案犯,已判刑)預謀,由馬克勤聯繫其叔叔馬福勝(另案處理)購買毒品。楊白克勒通過馬克勤與馬福勝在電話中商定了毒品交易的價格、地點、方式後,分兩次將40萬元毒資款交給馬克勤。同年2月下旬至3月初,楊白克勒僱傭並兩次安排馬者力路(同案犯,已判刑)駕車去四川省成都市接取毒品,因故未果。同年3月6日,馬福勝電話通知馬克勤毒品已到成都市,馬克勤告知楊白克勒後,楊白克勒即讓馬者力路去成都市接取毒品。馬者力路駕車從甘肅省蘭州市出發,3月7日到達成都市。當日14時許,馬者力路在成都市青羊區光華小學附近接取了裝有毒品的四個紙箱,乘坐計程車到成都市成華區地勘路附近。馬者力路準備將紙箱裝入其停放在此的甘A9Y852凌志轎車後備箱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四個紙箱內查獲毒品海洛因15 114.8克。當日16時許,馬克勤得到毒品已取到的消息後,即聯繫馬福勝之子馬某龍到其家中取走36萬元毒資款。
罪犯楊白克勒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販賣、運輸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楊白克勒結夥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社會危害大,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本院為維護國法,保護公民身心健康,嚴厲打擊毒品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罪犯楊白克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楊白克勒不服,提出上訴。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裁定:核准販賣、運輸毒品犯楊白克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本院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籤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已於2020年11月3日將罪犯楊白克勒驗明正身,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
販賣、運輸毒品犯馬文吉,男,生於1978年8月11日,甘肅省東鄉族自治縣人,農民。
2014年下半年,罪犯馬文吉與羅灑爾東、羅麼買的(均系同案犯,已判刑)商定共同出資從雲南省購買毒品運輸到甘肅省販賣。馬文吉、羅麼買的到達雲南省盈江縣後,馬文吉聯繫毒品賣家購買毒品,羅灑爾東在甘肅省廣河縣將所需購毒資金分次交給羅麼買的的哥哥羅某灑,羅某灑於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多次將毒資存入羅麼買的提供的銀行帳戶。馬文吉、羅麼買的取得毒品後,馬文吉僱傭馬艾一布、仲麥塞得(均系同案犯,已判刑)參與運輸毒品。馬艾一布接受僱傭後,提出「入股」30萬元,馬文吉、羅麼買的同意。2015年1月29日,馬艾一布、仲麥塞得受馬文吉指使在雲南省楚雄市購買一輛白色眾泰越野車作為運毒車輛,後將車開至盈江縣。同年2月16日,馬文吉安排馬艾一布、仲麥塞得從盈江縣租用雲N28038轎車為運毒車輛探路。20日,馬文吉、仲麥塞得駕駛摩託車攜帶裝有毒品的黑色行李箱經小路繞過公安檢查站,將行李箱放置於眾泰車後排,後分別駕車駛往甘肅省。馬文吉、仲麥塞得所駕租用車輛行至貴州省境內時出現故障,四人同乘眾泰車於23日到達陝西省勉縣,羅麼買的、仲麥塞得從勉縣乘計程車繼續在前探路,馬文吉、馬艾一布駕乘眾泰車在後跟隨。24日3時許,公安人員在陝甘交界陳倉收費站抓獲馬文吉、羅麼買的、馬艾一布、仲麥塞得,從眾泰車後排的黑色行李箱內查獲海洛因30 500.4克,從車內菸灰缸查獲馬文吉放置的甲基苯丙胺片劑15.4克。
罪犯馬文吉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販賣、運輸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片劑,其行為還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馬文吉結夥跨省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且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對馬文吉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本院為維護國法,保護公民身心健康,嚴厲打擊毒品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罪犯馬文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馬文吉不服,提出上訴。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對罪犯馬文吉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裁定:核准販賣、運輸毒品犯馬文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本院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籤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已於2020年11月3日將罪犯馬文吉驗明正身,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
來源:臨夏州中級人民法院